行政法治原则的再审视-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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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治原则的再审视一、风险规制下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自近代以来,对国家功能的重新审视和权利架构的重新配置成为中外很多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基于传统国家由于权利高度集中而出现的野蛮、专制和无道,国家权利的划分不可避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会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创立及这种权利架构的政治实践。当然,三权分立理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防止因国家权利过分集中而可能产生的暴政,聚焦于三权之间的制衡。行政合法性原则就根植于三权之间尤其是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这种关系。就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而言,古德诺很早就以为“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的行为,既存在于对表达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也存在于对执行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
2、中。任何政府体制都具有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这两种基本功能,而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的表达主要通过立法这个平台,立法的经过就是国家意志的会聚和表达经过,其最终的结果一般表现为法律案的形式。行政对国家意志的执行能够表述为行政对法律的服从和执行,即行政的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管理不仅要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
3、行条例等。简而言之,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无法律即无行政。详细到风险规制的问题上,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这一问题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风险面向将来的特点以及当代风险的多中心化,要求我们不仅要积极应对已经出现的各种风险,更重要的是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备和控制。人类历史和经历已经表明,单一的社会主体(比方个人、家庭、企业乃至一级政府甚至一个国家等)是不可能独立地去应对各种社会风险的,“一个主体多元、合作互补、复合的全球化风险治理体系,成为势所必然的发展选择。也就是讲,“相对于个体而言,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往往是愈加需要的,显示更强、更具支配作用的风险治理能力。相比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今日的行政机关事
4、实上已然成为权利的中枢,其必须承当起风险规制的责任。基于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否则不得为之。但这种要求就会和风险规制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是由于风险规制要面临大量的“不确定性挑战,而传统行政法所规范的对象恰恰要知足“确定性要求。在行政法上,不管是针对普遍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还是就详细问题作出的行政决定,都被要求具备:有较为确定的规范根据、有明晰的事实认定、有确凿无疑的证据等。然而,上述要求在风险规制领域却根本或者很少能得到完全的知足,由于风险规制面向的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将来,其所规制的对象在何时、以何种形式又以多大的毁坏性出现都是一个未知数。正如有学者所
5、言,在风险规制领域,决策者所面对的各种不确定性和未知因素“固然还不至于完全颠覆传统行政法为保证公共行政有效负责而提出的一系列基本要求,但是,在风险规制领域,这些基本要求框架的意义显然需要得到新的诠释。二、风险规制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施行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基于当代社会的特点,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利应该得到有效的控制。“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围绕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因素此消彼长或相互结合的历史。对于风险规制决策者来讲,社会风险在何时、以何种形式又以多大的毁坏性出现都是
6、一个未知数,这就意味着在行政机关风险规制决策和施行的经过都包含着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给怎样控制风险规制领域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理性原则作为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负面效应的原则,有追求“客观化的倾向。也就是讲,行政行为的作出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而且要到达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的要求。但在风险规制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所秉持的“客观化立场会遭到众多挑战,其中尤以风险的“主观性特点对这一立场带来的冲击为甚。以道格拉斯为代表的学者把风险定义为一个群体对危险的认知,它是社会构造本身具有的功能,作用是辨别群体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道格拉斯以为“风险应该被视为关于
7、将来的知识与对于最期望的将来所持共鸣的共同产物。埃瓦尔德以为:“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风险,世界上也本无风险。但是在另外一方面,任何事情都能成为风险,这有赖于人们怎样分析危险,考虑事件。作为风险社会理论集大成者的贝克与道格拉斯、埃瓦尔德一样,也把风险视为一种认知,但也成认其是客观存在的,固然和个体的主观认知有关但不仅仅是一种主观认知。实际上,风险的“主观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当社会对某个问题越难以达成共鸣或者主流认识,知识的不确定性越高,社会上不同群体的立场就会更具有价值的主观性。风险的主观性不仅仅是由于在风险规制领域科学所秉持的客观性立场无法得到保障,也是由于“为了处理文明风险的问题,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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