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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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创立和谐社会的精神,切实保护建筑施工领域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一、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二、范围但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三、施行办法一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递交:对于注
2、册地在xx市的建筑业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按下列规定任选一项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1以企业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等级区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30万元。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3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20万元;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2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10万元。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0.8%。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3、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0.7%;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下调至0.5%。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对于注册地在xx市外的建筑业企业简称外地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地企业在临承接业务,实行企业基本保证金和详细项目保证金两项同时递交制度。企业自初次进临承接业务之日起一周内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基本保证金10万元。再以详细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1.5%。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在临详细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
4、的1.2%,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1%,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根据下列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1外地企业不在xx承接业务,需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全部通过完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民工工资,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现象。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通过完工验收,并且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有投诉的工程必须已经全部解决。退还时
5、间:符合退还条件的在春节后一个月即农历二月初一以后退还。如春节期间有投诉但已全解决,退还时间顺延3个月即农历五月初一以后,春节期间有投诉仍未完全解决的,延至下年度二月初一后退还。退还程序:1、由施工企业填写(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一并递交完工验收证实、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发票、公司帐户及收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建筑业协会财务按原发票退回民工工资保证金,汇到公司帐户。二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按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6、。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按月结清工帐,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将资料存档二年以上备查。建议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公司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
7、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2、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电话,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民工投诉上访,要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企业必须承当平息事端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建造师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3、各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存在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部要提出整改时间和详细支付计划,确保进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
8、的20日前将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附表四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科。请各施工企业将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五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及相关公示栏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详见附录一设置在“五图二牌处,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必须每月在公示栏内予以张贴,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帐目,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五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1、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2、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9、,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3、施工企业项目部直接把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4、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施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建造师到指定地点处理。对于已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对于未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六处罚措施1、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到我局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三个月,在建工地以完工验收
10、之日算起,完工工程以投诉之日算起下同。2、经我局协调后,仍未解决或再次到我局投诉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半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一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一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3、因企业原因造成民工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一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二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二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4、对有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承包企业、建造师,我局将在年底对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在xx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记入xx市建设行为信誉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
11、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5、对于因民工工资投诉而被清退的建筑业企业,若该企业在处罚期过后继续进临承接业务,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额度二倍收取。本办法详细由xx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2、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企业为单位;3、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4、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5、xx市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6、xx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花名册;7、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录一: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一、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施工企业应直接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2、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
12、的组织或个人。3、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月必须在工地公示,并不少于5天。4、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民工,应先向施工企业投诉,施工企业不能解决的,再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5、未详事宜,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及联络人:1、施工企业第一条为加强xx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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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 住宅 用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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