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的运用-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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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的运用摘要: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实践中,鉴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仍有明显区别,有必要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通过证据审查实现行政执法证据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诉讼关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获得的证据材料能否能够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经过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2、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一、行政执法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原因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当行政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到达刑事犯罪立案追诉程度时,行政执法机关就不再有处理权限,应当依法将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司法处理刑事犯罪行为,时间经过的不可倒流使得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只要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收集了,司法机关就不可能重新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行政执法证据不能排挤在刑事诉讼之外,至于司法机关最终能否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则视详细司法审查而定。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的必要性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
3、行为基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两种不法行为性质不同,但两种行为表征大体一样,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危害程度的加重成为刑事犯罪行为,在案发时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查取证,随着证据的逐步收集,行政案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进而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有下面区别:(一)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执法的证据程序严格,例如在询问要求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单独进行,否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但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证人、被害人不单独进行询问法律
4、是许可的。(二)证实标准和证据审查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查办要求证据之间有印证关联,单一的证据形式和种类不能最终定案;相比于刑事诉讼,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重点在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偏向于执法效率,证据收集经过中重点在某一种或某几种证据上。(三)全国行政执法水平区域差距很大。很多行政机关取证能力有待提升,在行政违法案件到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将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后,先天的缺乏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而不能实行刑事诉讼的目的。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要求(一)证据的关联要求。证据要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在刑事
5、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审查行政执法证据与待证事物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审查的最低要求。(二)证据真实性要求。客观真实性是审查证据的基本点,在刑事诉讼中要着重审查证据的内容能否客观真实,能否是对事物的客观反映。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来的行政执法证据时,应当重点审查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能否客观真实。四、非法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情况(一)违背法定程序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规定了: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得证据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也就指示出了非法行政执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比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更严格,所谓举轻以明重,在行政执法经过中采取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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