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可诉性的问题与对策-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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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可诉性的问题与对策一、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一经济法法律责任不明确权利高度集中是计划经济的特性,也是计划经济最大的弊端。计划经济中高度集中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有效制约,这就直接导致滥用权利的现象出现,相关的权利持有者能够随意地使用本人所拥有的权利,这就造成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严重失衡,在法律责任这一方面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责任无法对权利构成一种约束,使得经济法的可诉性无法得到有效地加强,导致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不能够明确。二经济法中的纠纷不能诉讼经济法中的纠纷不能够得到诉讼,本质上就是指经济法纠纷中的当事人将本人的纠纷诉求提交给相关的司法机构时,司法机构对当事人的纠纷诉求不予受理,经济法
2、纠纷中的当事人在纠纷诉求上得不到有效的申述。我国司法机关在对起诉案件进行受理时,首先就要对起诉案件进行一个具体的调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起诉案件所具备的受理条件进行断定。假如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受理条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起诉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案件,则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受理。经济法中的纠纷不能诉讼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诉讼,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相关的司法机关以为经济法中的纠纷案件不应当受理。法律规定中的不能诉讼,是由于相关的司法机关不具备处理某一些经济法纠纷案件的权利,法律的立法者没有给予司法机关这样的一个权利。法律的立法者在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定时,出于经济法中的两个方面在考虑:一方面以为
3、经济法中的一部分纠纷不合适于司法机关的审讯;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法中的一部分纠纷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行政与司法这两个方面的权利是分开的,所以司法机关不具备对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围的经济法纠纷管理的权利。但是,对于经济法中的纠纷属于哪一类的范畴,经济法中的哪些纠纷不合适司法机关进行审讯,不合适的原因、标准是什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界线又在哪里,这些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地划分出来,而且每个国家对于这些事项的规划都不同,司法机关在受理相关的经济法纠纷时,也无法明确本身所应当受理的范围。三经济法纠纷中的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诉讼经济法中的可诉性,只是为经济法纠纷中的当事人将诉讼提交给相关
4、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可能。经济法中的纠纷能够进行司法程序,还需要当事人对经济法中的纠纷诉讼于司法机关。解决经济法纠纷的途径有很多种,经济法纠纷中的当事人不一定非得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这一种解决方式,还能够选择其他的解决途径。但是有些经济法纠纷中的当事人在选择其他解决途径,无法对经济法纠纷有一个有效的解决时,却还是不愿意选择向相关的司法机关提交申述这一种解决途径,即便是由于当事人在将经济法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的经过中有过多的阻碍而导致,但经济法中的可诉性将成为一种摆设,只能是经济法中的一种外表形式。经济法纠纷中的当事人不愿意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主要是由于在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经济法中的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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