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粮食补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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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民粮食补助管理规定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实行粮食补助的总体原则;享受粮食补助的对象;发放粮食补助的标准及发放时间;发放粮食补助的操作方式与工作责任;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申请;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间断与终止;粮食补助的管理;其他;进行讲述。其中包括:主要采取“财政投入为主,坚持实物分配的原则、直接分配、可享受区发放的粮食补助的对象、,自获得享受资格之日起每人每月补助、呈报对象名单,核实人数,办理手续、自行书面向所在股份(联)社申请粮食补助、要间断其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情况、终止其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情况、审核确认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在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界定的股东基础上进行界定的、严
2、禁任何人弄虚作假等,详细材料详见:为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区内居民土地被征用后的生活问题,不断增加居民收入,规范粮食补助行为,确保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实行粮食补助的总体原则。粮食补助,主要是为区内土地被征用后的居民提供稳定的生活物资。主要采取“财政投入为主,坚持实物分配的原则,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内拨出专款,统一采购上优大米,直接分配给有享受资格的居民。粮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二、享受粮食补助的对象。下列人员可享受区发放的粮食补助:(一)凡介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现已获得所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民资格的居民;(二)
3、现已获得股民资格的居民,其在股权界定之后合理出生的子女(属本区户口),从办理入户手续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三)现已获得股民资格的居民,从外镇区(省、市)迎娶的妇女及其带入合法所生的子女(或入赘纯女户家属的男子及其带入合法所生的子女),办理迁入手续后属本区农业户口的,入户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四)20*年8月31日前(含31日)属本区农业户口(或征地转统)的居民,其户口在20*年8月31日后至申请粮食补助前未迁离过*区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后给予粮食补助发放。(五)户口从未迁离*区的原张家边社办企业离任人员,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后给予粮食补助发放。三、发放粮食补助的标准及发放时间。凡具有本规定所界定的
4、享有粮食补助资格的人员,自获得享受资格之日起,每人每月可得到18市斤上优大米的补助。详细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1日至20日。四、发放粮食补助的操作方式与工作责任。社区居委会负责呈报粮食补助发放对象名单;区农业办公室负责核实粮食补助对象的发放人数,办理购粮款的请款手续;区物价所负责核定粮食价格,并监测年内粮食价格浮动情况,及时报告调整意见;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资金内,按月定期拨款给购粮单位帐户,由股份(联)社与供粮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凭税票入帐),保质保量采购上优大米,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工作,通知享受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五、粮食补助享受资格的申请。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款可享受粮食补助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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