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立法程序比拟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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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立法程序比拟研究(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二期一、中美提出立法议案之比拟议会和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因而,议员或者代表作为代议制国家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便合理的成为立法提案主体。美国采用的是议员行使立法提案权,美国的宪法规定了只要参众两院的议员有权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其他机关和人员均无权直接提出立法议案。在我国,(立法法)沿袭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确定了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述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而向全国人大常委
2、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10名人大代表以上的联名。从中美比拟看来,由于政治制度的不同以及历史因素的影响,能够讲美国主体以议会为头,中国以人大为头兼具了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尽管如此的多元以及不同,但明显两个国家的政府以及政府首脑所行使的立法提案权,还是起到了重大作用以及占到了支配地位。且在主体行使权利的要求上,中美均对主体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差异甚微,于此不赘。这些限定条件不仅对享有立法权利的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起到了制约作用,而且也保障了立法提案主体民主参加立法活动和依法行使权利。二、审议提案之比
3、拟一审议提案之主体提案所附带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是审议机关对提案主要内容审查和辩论的对象。审议的质量反映了民主的质量、将来成文法的质量以及即将出台之法律对社会产生的预期效果。能够讲,审议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生效。作为民主宪政的重大体现,审议提案的程序居于立法程序中承上启下的轴承地位,既体现了少部分意志通过协商、辩论、冲突、妥协成为共同意志的经过,又决定了最终法最后终局的社会效果。美国将这一任务交给议会及其代表机关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民主宪政,而我国通过各种会议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席团各代表团,充分了体现了我国的民主集中制。二审议提案之客体审议提案会议审议的客体,即审议的文本,美国采用通告及
4、解释程序、评论程序等非正式程序、以及听证的正式程序和协商程序对文本进行审议,文本经过议会协商审议,议员的提案只作为基础草案供讨论参考。而我国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立法程序上的一个空缺,需要改良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草案适法瑕疵或者建设性不强等问题,对审议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最后法案的出台产生影响。三审议的方式步骤而对于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环节的程序,即审议方式以及时间规则,中美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草案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为公开和机密两种。公开审议准许了社会公民,即非立法主体的成员旁听,而机密的审议方式,是由法定机密方式通常涉及军事、外贸等主权方面问题或者由特别之一的与会代表提出机密审议提议
5、,经主持人同意而变为机密审议形式的提议机密方式组成。从世界范围内的当代立法制度看,这两种方式较为完备的涵盖了审议方式所必须涉及的范围,且在世界范围内各国也提倡了公开为主,以较为严苛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机密审议的两种方式进行了限制,一定程度上还是保障了所有公民的知情权,反映了法制建设到达的一定高度。在公开审议制度方面,美国在除可能泄露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议案之外,一般情况下立法听证皆采取公开的形式。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又被称为“审讯式听证程序,其显著特点在于它是“准司法化程序,即行政机关仿造法院的审讯程序进行提交证据和询问证人的听证程序。所以,证据听证是正式听证程序的核心。除正式听证程序之外,还有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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