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角度下国家主权的刍议-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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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角度下国家主权的刍议1对现行的国家主权概念的窘境由于对国家主权本质定义的困难,主权问题经常被经历性地描绘成两个不同的侧面,即对外的在国际社会的功能面和纯粹的对内部的控制面。外部主权与国家和其他国家相比的国际地位相关,本质就是相对与其他主权者的独立性;内部主权与国家和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和团体的关系有关,本质就是其相对于国民的最高地位。但这种国家主权之存在被区分成为两个侧面,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被淡化,甚至使人产生一种遐想:这二者能否可分?一个政治共同体对内可能是主权者,即高于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团体,但是相对于其他政治社会来讲,是非主权者;或者一国对外可能是主权者,然而缺乏内部主权,就
2、像邦联那样。举例来讲,南奥塞梯或者2011年以前的南苏丹只可能成为对内的主权者;相比之下,1815年的德意志联邦可能只要对外是主权者,它缺少对国内其他权利关系的控制权,而其他权利则控制着其领土范围内的人民。完好的主权包括外部主权和内部主权两个方面,但是一方的缺损能否一定会毁坏另一方?考虑到上述例子显然答案能否定的。这样的现实案例在国际社会还有很多,它们使得国家主权的内外两个侧面之间的联络被截断了,因而国家主权的概念能够也应该接受更精细地分析和定义。前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LouisHenkin教授就以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坏字眼,由于在国内层面,主权被利用为“国家神话nationalmythologi
3、es,而在国际层面,主权是一个标语catchword一个“替代考虑和明确定义的标语。笔者以为,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首先是一国获得了对其他国家的独立性,这一独立性体现为该国在国际社会拥有一系列特定的权利,这些核心权利提供了一个主权权利之存在或不存在的标准。而基于这种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核心主权权利,国家在历史的不同阶段宣称了其他的各种对内对外的权利,构成了一个复合的国家主权概念其中也包含着某些不真实的权利,它们在早期国家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黑箱状态之时可能尚得以成立由于没有其他的过度主权权利宣称和它们发生明显的冲突,但在这种状态被当代科技所引起的运输、信息技术的革新打破之后,势必遭到事实层面的怀疑。
4、国家主权概念由威斯特伐利亚样式的描绘向“对内对外两个侧面的描绘性的转变,就显示出了它多层次的复合内涵的分离趋势。而这些曾经被视为国家主权部分的权利在新的世界格局和历史阶段中已经并且将会继续出现从国家主权中剥离,并往不同层次机构移动的现象:有的上移到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成为国际法得以建立的基础;有的下移转至地方和社区,愈加稳固国内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所以笔者以为,对国家主权概念的重塑问题,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在打破国家对公共性的垄断之后,讨论怎样对这些公共权利进行分配的问题。2国家主权问题的本质是权利的分配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主权的绝对垄断性已然被打破,人们也不再天经地义地奉行绝对的威
5、斯特伐利亚式的“国家神话,或者对国家主权模糊混乱的描绘感到不满和怀疑,我们要求更深入精细地分析国家主权概念,并提倡“抑制和“共同利益等新的价值因素。此时,当“主权更多的出如今国际政治问题讨论上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指的是权利分配问题,即“决策权交给内国政府还是国际社会。这就是讲,当一方争辩讲“一国不该受某一国际法义务的约束,由于这样做会剥夺本国主权时,其实是讲他们以为这项决策,应该在民族国家的层面而非国际社会层面制定。怎样合理地重新分配曾经被视为主权部分的权利,成为构建国际法的重要课题。2.1权利分配方法在我们考虑权利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层次上分配时,往往遭到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大体有下面几种:2
6、.1.1优先选择国际层次权利分配优先选择国际层次权利分配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和经济学家们所谓的“协调利益CoordinationBenefits的需要相关,有时在博弈论中又被称为“囚徒窘境PrisonersDilemma。假如各国政府为了本身利益不互相合作而各行其是,甚至“竞争到底,其结果就是两败俱伤。但是假如他们能够对其行为作出节制,那么事情的结果就会改善。在这一经过中,主权中体现国家独立性的详细权利将被有效地凸显出来,而一些过度的权利会经过协商和实践,在条约和习惯法中遭到约束和限制。最易于观察到的是,经济学家所强调的当涉及“流动要素的情况下,比方投资或者个人移民时,政府决策权上移到国际层次尤
7、其必要。由于单一政府很难对这些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要素进行管理和调控。因而WTO能够成为拥有条约数目最为庞大的国际法体系。同样的,环境问题目前也被以为需要更高层次的国际法机构来监管,由于具有“扩散效应的环境影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流动性。2.1.2地方应把握较多权利欧洲经常讨论的辅助性原则以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应该由在“权利阶梯尽可能低的层次制定。这一原则的基本观点是政府离选民越近,其考虑的内容就越周全,作出的政府决策就越有利于选民。此观点有时候也表述成:“知道你姓名的政府更可能了解你的需求。同样,在权利阶梯最下端,离选民近期的政府,所遭到的责任性的约束就越强。在美国,关于“联邦主义的大量讨论其
8、实涉及的就是一样的问题:担忧在“华盛顿圈内的决策往往忽略了那些远离政治中心的各个地方的事实和细节,而决策部分地只知足了一些参议员或美国国会中的其他成员本人的私人目的。又比方,跨国公司经常就补贴、刺激、地点优先选择、税收免除等直接与中国的大城市或都市区域的地方政府会谈。东京、汉城、曼谷、上海及其他大都市区域的政府当局由于其区位优势和当地经济资源经常成为与跨国公司的半自治的会谈者。目前,地方政府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已有了本质性增长,由于它们设法增进地方文化、经济和政治利益,像吸引外国投资的全球性竞争加强了城市权威一样,区域性权威也在全球的地区范围内变得积极,这种能动的表现形式,从在国外设定地方外交使
9、团,向全球或区域论坛派出代表,到政府间机构里的活动,千差万别。通过这种机制,亚国家政府能够提出重要的政策建议,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能绕过本人的中央政府享受对外的部分国家权利。他们还在全球和区域网络中从事跨国的协调行动以及解决从城市发展到贸易以致施行全球环境标准等共同关心的问题。2.1.3两种价值观的协调和冲突通过观察发现,绝大多数时候,关于应该怎样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次分配决策权利实际上是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本质上的争议。一些国家领导有时会利用国际规范来推进国内立法的施行,由于这些立法固然重要,但是可能由于国内政治因素或者宪法构造无法通过;同样,另外一些国家领导可能希望维持本人对某些问题在国家级
10、别甚至低于国家级别的决策权利,由于他们觉得在这些层级具有较大的控制权以施行他们赞成的政策。这些情况提出了新的问题,即权利精英在主权分配的经过中,可能在国际法制约和国内民主程序之间有着选择的空间,实现更多的个人选择。这使我们考虑,这种权利的上移或下放具有可选择性的吗?即我们所一直以为的,国际法的效力仅仅来自于国家的自我限制,那么国家对这种权利的移动具有绝对的选择权,国际法体系也仅仅是一种进行决策的工具。而事实上,无论是国际强行法还是人权法都显示,国家对这种权利移动的自主选择是有限的,全球范围内对多个领域的公平正义有着一致的理解和共同的需求。2.2国家主权在国际法环境中重新分配的主要表现无论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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