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意义-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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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意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后,通过质证解决证据证实力问题成为核心工作;同时,质证经过中证人相关问题也举足轻重。把握好质证程序,尤其要把握好证人相关问题;以促进法官高效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科学地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质证的概念和意义一质证的概念质证能够从广义以及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从广义层面理解时,质证是指贯彻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官就法庭已有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主体采用辩论、反驳、核查、问答等方式就证据材料的证实力问题进行证实活动,以期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诉讼活动。从狭义层面理解时,质证是指在法官通过庭审的平台主持案件相关主体以法庭中的证据的真实性、
2、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为立足点,紧紧围绕证据的证实力问题进行核查、询问、质疑;进而使得案件证据足以具有证实争议事实的能力。笔者以为,从狭义角度理解质证的概念,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二质证的意义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质证,其意义在于下面三点。第一,质证不仅是当事人的程序上的权利,更是当事人证实本人主张的争议事实真相的关键途径。因而,就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二,质证是法庭审查、认定证据的重要方式。案件当事人根据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及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不同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也各种各样,当事人都希望借此支持本人的诉讼主张到达胜诉的目的。面对数量多且互相重叠、穿插甚至冲突的证据,哪
3、些是真实的、法庭能够采信的?证据本身缺乏以解决这一问题,仅仅依靠法官本身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真相。而质证则是让法庭准确采信证据的最可靠、最有效、最及时的方式,离开了质证有些案件的证据将根本无法判定真伪。第三,质证明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对于任何公正的审讯,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都是法庭能够认定事实真相的基础和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据能否真实、具有多大的证实力以及能否被法庭采信对案件的最终结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行使质证的权利都会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败诉的危险,而庭审若没有质证,判决也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公正性。二、行政诉讼质证中的证人问题一证人资格在审讯实践活动中,要成为
4、详细案件中的证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这些法定要求就是证人资格,就是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做证人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能够准确地向法庭表达本人的真实意志。若就证人能否能够准确表达其真实意志产生争议,则由法庭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仍不能确定的,法庭可提交有合法资质的部门启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这是由于,证人是原件有特殊关系的人,这种特殊关系是客观存在而不能改变的;这就致使就详细案件而言,相应的证人拥有了任何旁人都不能取代的作用,这一重要作用的意义在于能够出尽法庭复原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尽量让了解案情的人都向法庭作证以得到更多、更全面的证据,但是另一方面证人要将其亲身感受的案
5、件事实向法庭做出陈述就必须具备辨别能力并能够准确表达其意志,否则证人证言辩不具有可信性,也就不能被法庭采纳。所以,能否具有辨别能力和准确表达意志的能力是能否作为证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当事人也有权就证人的资格问题提出质疑并申请法院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应当知足如下要求方可具备证人资格:第一,得悉案件真实情况的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第二,所知晓的情况系本身所经历;第三,拥有准确无误的表述情况的能力和明晰明了的甄别能力;第四,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备证人资格条件才能成为证人,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从外表上看是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但本质上是为了保障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以免影响审讯的顺利进行。二作
6、证方式通常情况,所有证人就相关事实作证的途径均应是通过出席庭审活动,可是假如碰到如下特殊情况,且获得法庭的准许,则证人无须出席法庭活动;但是需将所知悉的事实表述构成书面材料,由举证一方交给法庭。这些特殊情况是:第一,在行政活动经过中所有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没有争议,或在庭审之前的证据交换程序中对此给予认可。第二,身患重病或者年龄较长等身体状况而行动不自若的证人不能出席庭审活动的。第三,交通、路途障碍的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出席庭审活动的。第四,证人主观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出席庭审活动的。第五,除此之外的特殊状况而不能够参加庭审的。在证人出庭参加庭审质证作为原则的一般规定下,将提交书面证言作为特
7、殊情况加以规定,原因是证人是通过本身亲历案件本来状况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选择性,其对事物的感悟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怎样以及能否诚实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直接的影响。只要让证人在法庭受骗中陈述其亲身感悟的事实并接受有关当事人的质证,才能排除可能影响证言真实性和证实力的各种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定确定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假如证人不能出庭,只要有关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由于无从了解证人的感悟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诚实性以及书写证言时的特定环境等,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既可能无法讲服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能无法让法庭决定能否采纳,最终将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三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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