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旱涝灾祸的法制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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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旱涝灾祸的法制研究人类必须建立对自然的新认识,树立新的价值观。人类要善待和尊重自然,尊重地球上的一切生命物种,尊重自然生态的和谐稳定,人类应该过一种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生活,应该遵循公正补偿、分配公正、比例性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就水资源而言,以前人们以为水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如今我们必须转变认识,在解决洪涝灾祸、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三大问题时,要注意综合治理、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学者曾提出转变对水资源的认识:从防止水对人类的损害转变为在防止水对人类损害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人类对水的损害;从重点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转变为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的同时,
2、十分强调对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在农业用水方面,从灌溉土地转变为浇灌作物,积极发展有压灌溉,施行高效用水;水资源是一种自然之物,要使水成为一种商品;注重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一、我国旱涝灾祸的现状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祸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旱涝灾祸毁坏严重。一是洪涝灾祸是我国千百年来的心腹大患。二是旱灾习以为常,损失沉重。我国西、北部常年干旱少雨,严重缺水,黄河是晴雨表。自1972年黄河出现断流,其后断流时间不断延长。我国最大的内陆河新疆塔里木河主河道已缩短300公里。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水旱灾祸时而并存,时而交替发生,并日趋严重。2012年,我国南方地区出现两次强降水经
3、过,甘肃等北方局部地区遭受了强降雨袭击,福建闽江、江西赣江、抚河、修水等30余条河流发生了超警洪水。暴雨洪水造成福建、江西、甘肃等10省区、市519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43亿元。今年以来,全国洪涝灾祸损失总体侧重,主要统计指标除倒塌房屋偏少近6成外,其余受灾指标较2000年以来同期值偏多28成。二、我国在抗旱防涝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抗旱防涝法制方面,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农业旱涝作为一种自然灾祸,从灾祸学角度分析,应以防灾、减灾和救灾为主;从灾祸的成因分析,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定节水等法律。一应对干旱的法律以行政法规为主,缺少法律层面的防灾减灾法国务院于2009年
4、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是专门应对干旱的法规,规定了旱灾的预防、抗旱救灾、灾后恢复和法律责任,较系统地规定了完善的防灾减灾和救灾措施,但它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其他法律如(水法)、(水污染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些防治干旱的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施行较困难。二从立法的内容看,救灾法律多于防灾法律,重事后救济,轻灾前预防应对干旱灾祸重在预防,然而我国的大部分法律重在灾祸发生后的救济,对灾前预防的规定较少,例如(自然灾祸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祸救助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都是注重灾后的救济
5、,轻视灾前的预防。三救灾主体单一,以政府为主导,使政府往往不堪重负我国的救灾主体单一,且以政府为主导。这样使得民众在面对自然灾祸时只是被动接受方,人们事事等政府,事事依靠政府。政府努力到什么程度,危机就处理到什么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不堪重负。比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当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详细工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防灾救灾。灾情出现后,政府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办公室,通过行政手段调动各方面资源,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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