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完善-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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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完善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行政裁决基本理论阐述;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建议,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进行的司法裁判(居间)活动,属于行政司法范畴、行政裁决主体分散,欠缺独立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进行的司法裁判(居间)活动,属于行政司法范畴、行政裁决主体分散,欠缺独立性、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不统一、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清、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不统一、行政裁决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不合适行政裁决的特点、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统一其法律名称,合理限定其范围
2、、通过立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制度、建立独特的行政裁决司法审查方式、无论何种性质的诉讼,法院假如没有变更权,就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或作出维持原判,或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撤销、强迫履行的判决,那最后还是得由原行政机关再次行使行政裁决权,这与司法的最终审查原则相背离,等。详细材料请详见:摘要:行政裁决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门问题,由于学术界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至今还未达成一致,极大地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有效性和适用的可操作性。文章从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开篇,针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良性意见,以期能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方案。关键词:行政裁决;基本理论;
3、主要问题;完善方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范围日益扩大,行政裁决的作用也日趋强大。由于行政裁决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简便、高效便捷的优点,在“时间就是金钱的市场经济时代更凸显了它独特的魅力。但由于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经过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怎样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一、行政裁决基本理论阐述(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于是在理论界产生了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不同的讲解,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最广义讲以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
4、按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这种行政裁决除了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外,还直接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相对人施行制裁,提供救济。广义讲以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狭义讲以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按照法律受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详细行政行为。目前,第三种学讲已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很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作出了与此基本一样的表述、笔者对这个定义也表示赞同,以为它比拟准确地概括和讲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
5、容和特征。行政裁决概念除了理论认识不统一外,不同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使用“裁决这一法律术语的涵义也很不一致,很多规定徒有行政裁决之名而无行政裁决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此外,一些本属于行政裁决的规定却采用了诸如“责令、“处理、“调处、“仲裁等术语。笔者建议今后在立法中为“行政裁决统一其名,同时规范其他相关法律术语,杜绝如今这种法律术语混乱不清、穿插使用的现象。(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讨论行政裁决的性质可谓行政裁决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对其概念的深入理解和把握,又关系着对行政裁决所有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设计。笔者以为,行政裁决同时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特征,
6、行政裁决权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有机结合:1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与其他典型行政行为有共同之处:第一,施行行政裁决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其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因而,其本质上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详细行政行为范畴。第二,行政裁决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它既不是行政相对人单个或者共同的意志,也不是当事人与行政主体协商一致的意志,而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是国家管理社会意志的体现。第三,行政职权的对象是与行政活动密切相
7、关的民事纠纷。在当代社会,由于某些纠纷本身的特殊性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才规定由行政主体行使对那些与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权。本质上,行政主体正是通过行政裁决这种间接手段而不是以直接的行政命令手段来管理经济、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因而,“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一部分民事、经济纠纷的职能,一经法律规定从司法机关转移到行政机关手中,就应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第四,行政裁决后果具有强迫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去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具有较强的强迫性。第五,行政裁决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8、系产生影响。从上述五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行政裁决行为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特定人和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详细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进行的司法裁判(居间)活动,属于行政司法范畴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受权,根据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决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与其他典型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具有司法的属性:第一,设立行政裁决权的目的是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第二,在裁决关系中,保持独立性、中立性的裁决主体是作为独立于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介入其间的,进而构成了裁决关系中三方关系;第三,行政裁决以民事纠纷为解决
9、对象,其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实体法,程序上也采用准司法程序。二、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裁决主体分散,欠缺独立性现阶段,在我国有权解决行政裁决的机构主要有三类:(1)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我国通过一些行政法规、规章设立有行政裁决,如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专门机关。专利、商标纠纷及劳动争议由专门机关管辖;(3)各级人民政府。在这里,民事争议不管由哪级行政主体管辖,均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上的行政主体来管辖。从总体上来讲,我国行政裁决机构绝大部分从属于行政机关,基本上不具有独立性,中立裁判也就无从谈起,公正的行政裁决难以保障,而这也正
10、是我国行政裁决主体的缺陷所在。(二)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不统一我国现行公布的一系列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裁决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所使用的行政裁决的名称不尽一样。根据行政裁决的法定名称的差异,能够分为下面几种:(1)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如(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损害、赔偿损失(3)裁决赔偿损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医疗费用的(4)责令恢复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均有“责令恢复植被的规定。(5)责令采取弥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均有同样的规定。(6)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7)裁定。如(商标法)第4l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诸多相关概念的混用使得行政裁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拟模糊,制度性规定不能统一,直接导致了有关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的模糊态度。(三)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清目前,立法所反映的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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