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德治思想与历史价值-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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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德治思想与历史价值那么,什么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呢?为了使问题愈加明晰和易于集中讨论,本文在此把讨论的范围确定在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十分是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一、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及其缺陷任何一种有生命力的理论的产生,都是基于解决现实中某种问题的需要。孔、孟、荀生当春秋战国之乱世,运用本人的学讲帮助明君圣主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社会,是他们共同的目的,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和基础。这样,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一个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个符合理想的社会。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
2、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能够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详细描绘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身立命,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怎样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
3、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本人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罢了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本质还是德治。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
4、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讲,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十分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讲,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阐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
5、,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由于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讲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迫的特点。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阐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以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
6、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缺乏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讲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由于他们以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需要讲明的是,先秦儒家固然以为不能依靠刑
7、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而否认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讲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讲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而,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讲明先秦儒家没有否认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而证实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以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而,在先秦儒家
8、德治思想的详细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怎样施行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讲:“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详细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本人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施行教化,即把德、礼的详细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阐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
9、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结合以上阐述,能够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的,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详细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能够从承当历史责任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途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讲纷纭的疑难问题能够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
10、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还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仍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进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历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大,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构造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责任,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
11、虽由上天受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好像“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能够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当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讲,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利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构造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讲,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具体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从上述阐述能够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好、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的,有实现目的
12、的详细手段,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而,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详细施行。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能够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的和手段关系的阐述上,即先秦儒家以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要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要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为了证实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
13、格的著名阐述作具体分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无耻,指老百姓能够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能够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能够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要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讲:“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
14、。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讲:“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讲:“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便是诸多的当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阐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化的探究。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能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以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讲法持否认的态度。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可以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阐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
15、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讲明,在商鞅看来,法治能够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阐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阐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以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施行:“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蔼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讲服力的还是当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阐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认识虽不尽一样,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以为通过法律手段能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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