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代位权VS撤销权_济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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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施行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本人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上来看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另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受益人)。示例1,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已经到期,张三屡次找李四要钱无果;张三多方打听,证明李四对王五也享有10万元债权,并且已经到期,李四从未向王五主张过权利。此情形能够认定债务人李四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王五的到期债权,属于消极行为,并且此行为危及到了债权人张三债权的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能够以本人为原告,以次债务人王五为被告,债务人李四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示例2,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还未到期;但是张三发现,李四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给了王五。此情形能够认定债务人李四施行了减少财产行为,已经危及债权人张三债权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能够以本人为原告,以债务人李四为被告,受让人王五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并且只能以10万元债权为限主张撤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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