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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诉交易对刑事诉讼的影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2014年第三期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趋势由于于法无据,所以在中国不能仅凭被告人本身供述即对其定罪量刑。当上述“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在中国法学界备受争议之时,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即有关“第一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能够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能够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能够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实的事项作出讲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
2、人、辩护人无异议的,能够当庭予以认证;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等内容。由此看来,在我国的刑事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法院已经试图吸收新的审讯方式,尤其是在简易程序中,已经能够看到交易的因素存在。程序已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这既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发展的必然性。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的最直接原因在于,刑事案件数量的与日俱增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要求是能够迅速及时的处理刑事案件。英国有句古老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深入揭示了诉讼迟延将带来很多严重的消极后果5。由于有些证据随着时间随时可能消失殆尽,证据的证实力会逐步弱
3、化,进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诉讼拖延将导致更难作出公正的裁判结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中心地位,裁判结果公正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在被告人成认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希望能够迅速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拖延无疑是变相的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而对于被害人来讲,案件的及时处理可以以保障其及时获得相应赔偿的合法权益。可见,刑事诉讼应当迅速进行,案件应当及时处理,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然而迅速及时进行刑事诉讼还要遭到很多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固定性和有限性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一定增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其中比拟稍微、相对简单
4、的刑事案件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项良好的刑事审讯程序,除了关注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外,还必须知足社会对于效率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诉讼成本,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良好运转已经势在必行。二辩诉交易与我国的简易程序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络。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入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一方为代表国家公权利进行起诉或者审讯的检察机关或刑事审讯机关,而另一方为刑事责任的承当者即被告人。二者目的均在于希望通过更为简捷的程序尽快终结案件审讯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司法效率,并且这两种程序均合理地简化了审讯程序的部分环节。对于主动自愿成认本人罪行的被告人,在两个程序中均能够等待审讯机关在量刑上对其作出较轻处罚。二
5、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多差异:首先,辩诉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获得被告人对本人全部罪行的自愿成认,这就要求对被告人本身意愿的完全尊重。与此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完全赋予了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与其本身权益密切相关的被告人则处于一种被动支配的地位,其本身没有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我国的刑诉法应当吸收辩诉交易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部分,我国简易程序启动后,假如被告人以为可能遭到不公正待遇或法院判决不公时,被告人有权选择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其次,辩诉交易没有区分十分严格的适用范围。辩诉交易能够应对不同性质和层次的案件。除特定公诉案件以外,刑事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自诉案
6、件,但是由于我国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特别狭窄,最终造成我国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也特别有限。对于稍微刑事案件来讲,案件危害程度也是分层次的,目前我国的简易程序难以知足各层次不同程度稍微刑事案件的需求。最后,辩诉交易制度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具有绝对的简捷性,一旦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审讯就只限于形式审查,符合其适用的最初目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程序上仍然采取开庭审理严格质证的方式,必须在证据收集完好的前提下才予以适用,只要针对犯罪事实相对简单情节不严重的情况才予以适用。能够讲,我国的简易程序是程序尚不够简易的程序,其中个别质证、讯问被告的经过仍然相对烦琐。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普
7、通程序简易审的证据基础容易导致庭审功能弱化6。三保障我国简易程序正当性措施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最高的价值目的始终是程序的正义,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因此要求我们绝不能单纯为了追求效率而罔顾程序的正义,否则诉讼法就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首先,应当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只要在其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案件,方可适用简易程序。立法应对此作出明晰明确的规定,以防止适用范围以外的案件不恰当地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讯: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成认本人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
8、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这意味着只要那些情节性质稍微,案件事实简单的案件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同时为了充分地确保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得到保护,简易程序必须明确规定详细内容。其次,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立法经过中主要能够通过赋予被告人、公诉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简易程序救济的保障措施来促进简易程序的正当实现。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中心地位,还应当注意对被告人的选择权予以充分考虑。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提起者和发动者,在刑事诉讼中负担重要的举证责任,负责提出被告人有罪及罪轻罪重的控诉证据。公诉方只要对案件的事实
9、、情节进行深化了解的基础上,同时对于简易程序也有权威的认识,这样才能够提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法院是行使国家审讯权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职权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并根据相应制度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判。综上所述,世界上任何事物均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制度更是需要通过不断地改革才能走向完善。制度无非是人类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所制定的。对于我国而言,公诉机关的公诉权是属于国家的,检察机关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无权与被告人进行真正的“交易,即不能轻易做出承诺,否则将毁坏我国司法公正。但是检察机关能够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决定本人的量刑建议,进而对法官的审讯决定将起到一定影响作用。一旦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应当切实地减少较为烦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时间。最后对于证据的严格要求能够适当放宽,只要把握最主要的直接证据,加之被告人本身犯罪供述即可到达诉讼要求。中国的法治要不断发展完善,在坚持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治特色的前提下需要勇于讨论,勇于吸收引入新的制度及新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吸收借鉴辩诉交易制度中相对先进的部分和经历,进而完善具有中华特点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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