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轻以明重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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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轻以明重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一、问题的提出事例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和第67条等条文已把“酒驾、“醉驾和“毒驾纳入处罚范围,但对“药驾的处罚仍属法律空白。传统理论以为,处罚法定寓意“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据此,在立法机关对“药驾的当罚性作出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施以处罚。但从药理学角度看,有些药物服用后会导致视力、听力减退、注意力分散,甚至不能正确分辨交通标志,极易导致判定失误、酿成惨剧,因此“药驾对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危害性甚于“酒驾和“毒驾,更应遭到法律制裁。那么,能否引入举轻以明重原理,根据“酒驾、“醉驾、“毒驾的处罚规定对“药驾进行
2、处罚呢?事例二:2006年1月至11月间,周某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2007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以(证券法)第77条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为根据,对其进行处罚。因“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不在(证券法)第77条明文列举的“联合买卖或“连续买卖、“相对委托以及“洗售三类当罚行为之列,按当下通讲,若证监会仅根据笼统的兜底条款作出处罚,会违犯处罚法定原则之明确性要求。但是,该行为不需投入任何真金白银,弹指之间就能操纵股票价格,时间短、风险小、收益大,对证券市场秩序及股民财产安全的危害性甚于“示例性列举的当罚行为。那
3、么,在缺少针对兜底条款的立法解释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能否应用举轻以明重原理直接根据兜底条款作出处罚呢?上述两个事例共同指向一个命题:执法机关能否在缺乏针对性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情况下,应用举轻以明重原理判定行为的当罚性。该命题的研究价值在于下面三个方面。第一,法治时代是一个讲究理性与逻辑、重视法律方法的时代,“从法哲学、法学理论和法社会学发展一般的注释理论进而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讯提供方法,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前沿性课题。同时,随着本质法治理念不断拓展,以“理念法为代表的不成文法源在行政法领域的价值也日渐凸显,将兼具法律方法与“理念法性质的举轻以明重作为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在实践层面便于确保当罚
4、标准的适度开放性和包涵性,在理论层面有利于以法律方法来“激活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第二,行政实践中确有不少与前述事例相类似的理论问题急需学界解答:受制于处罚法定原则,面对违法性、危害性更重,但法无明文规定当罚的行为,执法人员能否只能感慨行为人的“幸运和“条文法的无奈而无所作为?法律解释机关“延展当罚行为的兜底条款应遵循何种理性标准?怎样确保兜底条款的“延展行为与“示例性列举相一致?针对新型案件,执法人员可否直接“举轻以明重,而无需等待立法或法律解释?第三,举轻以明重在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中已有相应角色定位,行政法理论对此尚无只言片语,实践层面也少有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个案,面对其在行政处分、
5、处罚、救助、奖励等广泛的适用空间,我们不能不感慨当下行政法学者理论与制度体系的滞后。据此,笔者试图将举轻以明重原理引入行政处罚,旨在解决法无明文及兜底条款情况下违法行为的当罚性问题。二、必要性及应用场合分析举轻以明重意指在法无明文规定但待决行为比法定当罚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更重时,根据“以小推大的逻辑对待决行为进行处罚。该原理最初作为刑法“入罪的条件,早在虞舜时代就有记载,(尚书舜点)载明:“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及至唐代,该原理得以发扬光大,(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规定:“若正条不见者,其可出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可入者,则举轻以明重。在(唐律疏议)中也有多处记载,如(名例律断罪无正条
6、)总第50条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该条疏议对“已杀、“已伤期亲尊长等能否当斩问题规定:“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罢了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疏议对子孙“厌魅父祖能否属十恶之罪的问题规定:“厌、诅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举轻以明重的价值并未随时代的变迁而泯灭,在当代法治背景下,该原理对于处理“法无明文的疑难案件和兜底规定的阐释仍具重要的法律价值。一顺应“条文法向“理念法转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
7、要)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确实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避免刻板僵化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无论执法抑或司法,均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而应透过条文的字里行间探寻和执行法的精神、理念、价值、目的,使机械的法律条文在法律方法的冲击与调和下真正演变成“活的法,使法的“明文不仅视为“法,更应成为“法源。相应地,执法、司法人员亦不再是“一个把既定的法律条文安顿在一定的案件事实上的机械工具,輯訛輥而是变成一个以全面法律知识和良好法律素养为基础的法的精神、理念与理性的领悟者和实践者。以曾一度引起社会轰动的“闯黄灯被罚案为例,法院根据“黄
8、灯亮时,车辆已经通过停车线的能够继续通行的法律规定,应用法律目的、反向推论、利益衡量等“理念法,得出“黄灯亮时,车辆还没越过停车线的不能继续通行的结论,使闯黄灯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得以处罚,并遭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輰訛輥将举轻以明重原理引入行政处罚,是“盘活机械、有限的“条文法,应对“理念法转向的必要举措,这主要体如今举轻以明重的两种存在样态上。第一,从静态上看,举轻以明重是一种共鸣性的法理,符合事物本质或普遍的正义观念,具有“理念法的普适性、客观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当属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将其以法源的形式引入行政处罚,能在“条文法之外为执法或司法提供一种可资利用的规范根据,以加强处罚的灵敏性
9、和适应性。诚如学者所言:“当正式渊源完全不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审讯规则时,依靠非正式渊源也就天经地义的成为一种强迫性的途径。輱訛輥第二,从动态上看,举轻以明重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找寻本质契合性的法律适用方法,从立法本意或本质精神方面来解读法律规范,运用“合法性而非“合法律性的思维来审视待决事实,輲訛輥以“轻重相举的当然之理在待决事实与规范条文之间架起桥梁,最终求得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这完全符合“理念法的规制方式和价值目的。二推动立法性解释向详细适用解释转变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进行理解、阐释和适用的能动整合经过,必须遵循亲临性原则,只要将法律解释与详细案件的处理相结合,才能保证经过的有序性和
10、结论的正当性。我国当下行政法解释是一种立法性解释,无论是行政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主要由有解释权的机关统一的解释文件或政策,执法人员或法官无权详细解释法律。这种“适用者不解释,解释者不适用的形式无法保证解释的灵敏性、针对性和及时性,进而使法律对实践的指导、监督或矫正功能大打折扣。举轻以明重是打破行政法解释“立法性垄断的根据和方法。在“法无明文时,只要待决事项与法定事项呈现轻重相举关系,详细执法人员就有权根据举轻以明重直接施行处罚而无需等待有权机关的立法解释。这本质上是对详细执法人员法律解释权的成认,使行政法适用权与解释权有效对接,增加执法经过的能动性和灵敏性。三弥补“开放的处罚漏洞,提高处罚应对性
11、“条文法的有限性和僵化性弊端以及对处罚法定的机械性、偏执性理解会导致“开放的处罚漏洞,致使一些违法性、危害性更严重的行为因“法无明文而逃脱处罚。“运用法律的价值推导工具,能够在法律对详细案件未规定或无明文规定,以及实在法明确规定或规则不能涵盖详细案件,存在法律缺乏或漏洞时,消除其缺乏或漏洞,为详细案件建立起裁判大前提。輳訛輥作为一种价值推导工具,举轻以明重能弥补法律缺位,克制“处罚不能的现实窘境。如在英国有这样一则案例:根据英国1920年(官方机密法)第三节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军事“禁区附近从事阻碍公务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在阿德勒诉乔治案中,乔治因在“禁区内皇家空军基地参加抗议活动阻碍哨兵
12、值勤,而被治安法官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其应被罚。輴訛輥“禁区附近的字面含义仅指“禁区外围,不包括“禁区内,但“禁区内较之于“禁区附近的活动在危害性、违法性等方面更重,更能阻碍国家公务,如不对其处罚,会影响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和正义维系功能。我国当下行政处罚实践急需引入举轻以明重来解决类似问题,有案为证:2006年证监会以未及时披露公司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为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177条对深圳和光商务公司作出处罚,但这里的未披露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持续信息,非本条规定的“发行人应披露的“发行信息,輵訛輥按处罚法定原则,证监会不能援引本法条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輶訛輥举轻以明重有助于
13、摆脱该案中处罚“对象不能的窘境,因有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影响力远大于还处于募集设立阶段的“发行人,前者不遵守披露义务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的毁坏甚于后者。加之,“持续信息较之于“发行信息,直接关乎股东的利益,更需要被披露和监督,既然第177条规定证券“发行人当罚,则“上市公司更应受罚。四弥补“隐藏的处罚漏洞,克制处罚随意性为确保处罚条款的周延性和灵敏性,法律常以“等或“其他等词语来“延展、“衍生当罚行为,但这些词语在词义上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会使一些立法原意并不涵盖的行为被纳入当罚范围,假如没有理性标准加以约束,执法人员就会藉此扩张处罚权,导致“隐藏的处罚漏洞。例如,已废止的(投机倒
14、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笼统地将“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交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这就等于给解释机关一个“空白受权,难以确保由兜底条款“延展、“衍生的行为与“示例性列举行为在当罚标准上保持一致,公民也会因兜底条款解释的随意性而时刻面临“动辄受罚的风险。举轻以明重可为兜底条款的“延展范围“立界,其以示例性列举之“轻,明兜底内容之“重,“当且仅当待决行为重于“示例性列举行为时,执法人员才有权直接根据兜底条款施以处罚,进而防备行政机关巧借字义的广泛性滥施处罚。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2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
15、话等阻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应一次记二分。假如驾驶员在驱车经过中“利用手持电话玩游戏,这更能分散驾驶员精神和阻碍安全驾驶,交管部门完全能够根据举轻以明重将该行为“装入“等字兜底条款内进行处罚。五迎合多种行政处罚实践场合的需求除作为当罚性断定标准外,举轻以明重在行政处罚的其他场合也有应用价值。第一,在处罚适用规则层面,当待决行为能否属于法定从重情节缺乏明文规定时,可根据“轻行为尚属从重、重行为更当从重的逻辑,对待决的重行为从重处罚。这一点对我国(行政处罚法)显得尤为必要,由于该法只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刑折抵等适用规则,缺少“从重处罚规定,当下执法实践中对“从重的理解或者基于一
16、般法理或者基于行政机关的自律规则。对此,举轻以明重能够“补缺和“助成:但凡其他详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从重情形的,重于该情形的违法行为均应遭到从重处罚。第二,在程序选择方面,当处罚能否必须履行某个特定程序缺乏明文规定时,须根据“低强度的处罚尚须履行该程序,高强度的处罚自不待言的逻辑,将“高强度处罚纳入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听证为例,(行政处罚法)第42条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列为应听证的处罚范围,根据举轻以明重,具有“加甚性的“撤销处罚更有听证必要,执法机关在作出撤销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如此能够将传统观念中的某些“任意程序变成
17、隐性“强迫性程序,不仅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权利,而且有利于提高实体处理的正确性。第三,在“规定权的范围界定方面,(行政处罚法)第10条至第13条将处罚“规定权限定为“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何为“范围内?法律未明文限定。笔者以为,为防止有权机关借“规定权之名行“设定权之实,须将举轻以明重作为界定“范围内的标准,“规定权所衍生的当罚行为在违法性、危害性等方面必须甚于上位法所列的当罚行为或所隐含的当罚标准,否则即属于“超范围规定。三、可行性之论证举轻以明重以待决事项与法定事项之间存在的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为逻辑基础,当用以弥补“隐藏的处罚漏洞时,其所根据的是种属关系,并
18、把种概念的范围加以详细化、明确化。尽管当前对该情形下举轻以明重的性质存在争议,輷訛輥但因至少在形式上符合法条的字面含义,且能起到限制处罚权的实际效果,因此并不违犯处罚法定原则。当用以弥补“开放的处罚漏洞时,其所根据的是递进关系,因在形式上超越了法条的字面含义,且有“扩张处罚范围或“加重处罚程度等不利结果,故学界对其本身的正当性及其与处罚法定原则之间的符合性存有异议。因而,欲建立人们对举轻以明重的可行性确信,至少需要回应两点疑问:第一,举轻以明重以“法无明文为前提,这能否违犯处罚“法定?第二,举轻以明重得出的是“当罚或重罚等不利于相对人的结论,这能否影响其正当性、能否违犯“有利归于个人原则?一不
19、违犯处罚法定原则尽管举轻以明重的“法无明文、类推处罚、价值判定等特点与处罚法定原则的明确性、法定性和限权性等要求有视觉冲突,但二者在本质上并不抵触。1.处罚法定并不禁止同一违法类型内的类推“类推处罚之禁止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不容质疑。举轻以明重在性质上属于类推,这已是国内外学界的通讲,笔者亦无意加以否认。但是,举轻以明重并不违犯处罚法定,原因在于两种语境下的类推不是同一概念。处罚法定所禁止的是不同违法类型之间的类推,举轻以明重是同一违法类型项下不同违法行为之间的类推,同一违法类型内的类推不但不会被处罚法定所禁止,而且具有独立存在价值和必要性。由于处罚条文的作用并不在于固定或指向详细的违
20、法行为,而在于表明法律所欲规范的违法类型,这一违法类型可包含多种没有体如今文字上的违法行为,其内涵与外延需要借助同一违法类型内的类推来“找寻和详细框定。处罚法定禁止类推的本质是禁止比照已规定的违法类型创设新的违法类型,并不禁止在同一违法类型内部进行详细违法行为之间的类推。如法律规定对使用“畜力车盗窃林木的行为必须加重处罚,则加重处罚用“汽车盗窃林木的行为自不待言,两者属于同一类型,只是行为表现和种类上有差异。“法律有时给行政划了一个圆,只要行政机关不越出边界,在这个圆内基于行政任务而创造性地从事行政活动,也是符合依法行政原理的。这个内在于行政处罚中的“圆的边界就是已明定于法律文本中的“违法类型
21、。举轻以明重是同一违法类型内类推的典范,其所比照的轻重两事物只是处于同一种类型的不同发展阶段,如“禁止以网捕鱼较之于“禁止垂钓,前者只是在后者基础之上的发展和递进,并没有突破法律规定而额外创造新的违法类型。与处罚法定所禁止的类推相比,举轻以明重是一种“微弱意义上的自由裁量,其建立在“超过的类似性的基础之上,本质上是“有类进推的“法的发现而非“无类而推的“法的创造,其“不是对预设的法进行创造性地详细化,而是去认识预设的法,是对法定处罚范围的“复原而非“扩大。两者之间的详细差异在表1中可直观体现。2.处罚法定之“法包括默示规范从规范层面看,举轻以明重与处罚法定并不抵触的原因还在于,处罚法定中的“法
22、不仅指明示规范,还包括默示规范。对在默示规范“射程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不违背处罚法定,这主要源于默示规范的内涵与价值。默示规范輴訛輦与默示推理相对应,意指一些不言自明的当然性规范,不需要法律明文就可被推知。正如学者所言:“制度中不仅有明示规范,也有默示规范;默示规范是不言自明的;在行政执法中我们应当学会运用默示的规则,依法履行好本人的职责。默示规范只是法律形式之“默而非法律内容之“无,其作为一种法的现实存在状态,理应充当权利行使的根据。有限的处罚明示规范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为防止仅以法律明文为根据造成“以辞害意的后果,必须将默示规范纳入处罚法定之“法的范围。默示规范通过举轻以明
23、重得以延展和详细化,举轻以明重则以“以小推大的逻辑“挖掘或“示明潜在的默示规范,并以此为根据对“大事件作出处罚。在此,立法者采取的是“以小定大或“见微知著的逻辑,对存在“大小覆盖关系之“小事件的当罚性作出明示规定,以此表明“大事件当罚的态度。换言之,“大事件的当罚性已包含在条文法的语义之中,所谓的“法无明文实则立法态度处于一种“隐而不显的状态,这与耶塞克、魏根特所称之“被隐藏的构成处罚的行为情况具有相通之处。3.举轻以明重与处罚法定具有目的重合性处罚法定并不苛求处罚设定与法律文字逐一对应,而是意在确保处罚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举轻以明重所含价值理念的普适性和推理经过的客观性决定了“推导结论的可预
24、测和可控,并以此与处罚法定的本质目的相一致。其一,举轻以明重不是一个或几个人的主观判定,而是整个社会共同体所持有的牢固的正义观念,是一种社会通行的行为标准。其所蕴含的理性在实际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能被任何有正常智力和理性的社会群众所接受和预测。其二,与一般类推相比,举轻以明重的推理经过具有相对客观性。其主要体如今下面两方面。第一,从推理标准上看,一般类推遵循的是横向的“类似标准,在类比点的选择以及类似性的判定上具有较多的主观裁量因素,处罚结果因而变得捉摸不定。相反,举轻以明重遵循的是纵向的“加甚标准,其以行为的危害性为比照点,以轻重程度为判定标准,比拟点的特定性和判定标准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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