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简析好心获得_新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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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简析好心获得_新余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好心获得作为所有权内容中的常见考点,是法律上经常使用的一个词语,它在现实生活中也特别常见,假如通过好心获得了别人的财物并且使用的,则不负有归还的义务,那么好心获得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物品不需要返复原主?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什么是好心获得 (一)概念好心获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好心、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获得其所有权。这样直接看定义的话比拟抽象,换成白话化的解释就是:善良的第三人(指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指出让人)的手中,获得了原财物所有权人对该财物的
2、所有权,且善良的第三人享有财物所有权的同时无需返复原物给先前的所有权人。 (二)以案释法张三是一名书法家,有很多的书法作品,他和李四是好朋友。一天,李四到张三家里做客,看到一幅作品非常好看,于是就向张三借到家里去观赏几天。李四的朋友王五到李四家里做客时,看到这幅作品非常喜欢,于是想出高价购买。李四对王五讲这幅画是他本人的私藏,愿意卖给王五。于是王五以市场价5000元买下了这幅作品,并且王五获得了这幅作品的所有权,这就是好心获得。在这里,我们就能发现,王五作为好心的第三人,从没有作品处分权的李四手中,买走了属于张三的作品,而且拿到了作品的所有权。但是我们发现一个很大的问题,王五固然获得了作品的所
3、有权,但是并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那么,我们就能感遭到这很不公平,好心获得竟如此蛮横!所以,好心获得的条件非常严格,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二、好心获得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好心;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好心获得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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