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权利构造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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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权利构造调整一、农村党政关系问题的争论及其意义美国一位政治学家,叫*DanielKelliher,1997年他在(中国学刊)TheChinaJournal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阐述中国国内学者针对村民自治问题的争论。这些争论都是近10来年发生的事情。*发现,尽管大家都不否认党对农村的领导地位,但村党支部的法律地位却是模糊的。国内学者对村支两委关系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同人们对待村民自治的工具主义态度有很大的关系。1*指出,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村民自治的观点,差不多都是工具性的,他们有关村民自治的那些讨论,总是在选择能人、落实政策、完成任务等详细事务上兜圈子,人们回避或者大而化之地议论村民自治本
2、身的民主价值问题。那些支持村民自治的人,花了很大的气力去讲服乡镇党委相信村民自治同党的利益不相矛盾。而反对村民自治的人,根本不信这套讲教,他们的讲法很直爽:“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存在直接的矛盾。假如让村委会自主运作,就必将削弱党的领导。假如加强党的领导,那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这两者是互相排挤的。2不难看到,这样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由于现实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日益暴露其普遍性和严重性。不过如今断然拒绝村民自治的人怕是不多了,直截了当地否认农村党组织领导地位的言论愈加稀少。近期一期(乡镇论坛)的一组专门讨论村支两委关系的文章引起了笔者的关注,由于这组文章比拟集中地反映了国内当前对这个问题的
3、争论焦点。这个焦点就是还要不要党政分开的原则,这个原则曾被以为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3显然,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的人,有的以为,假如硬要搞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不仅很难保证村民选举的公平与竞争性,而且将导致党的基础气力的损失。4有的从理论上来看问题,以为村主任与村支书,他们的权利合法性来源不同、性质与职责不同、工作重点与工作方式不同、制约机制完全不同,假如两个职务所肩负的责任发生冲突时,会使“一肩挑的人处于特别尴尬的境地。5还有的人强调法治原则,主张让村主任依法履行职权,并反问到:“全国农民都在本人选出的村委会带领下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难道
4、不正是我们党的最大愿望吗。6在赞成或支持党政合一原则的阵容中,有人从实践体会的好处罗列了“一肩挑的优越性,这些优越性包括,既加强了党的领导,又提高了村委会的地位;既加强了村民选举的竞争性,又加强了村支两委的团结;既化解了干群矛盾,又提高了村级组织的办事效率,等等。7还有的人以为,“党政分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个理念有必要改变,实行“两委合一为中国民主制度改革的深化探索了一条新路子,其潜台词就是抛弃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这种观点的逻辑结论就是,最好的权利格局是村主任都由村支书兼任,村支两委高度重合。8显然,这场有关村级党政关系的争论,是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争论焦点党政能否及怎样分开的继续。既
5、然有人提到“党政合一的重大意义,是由于它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深化摸到了一条路子,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天发生在村庄里的“一肩挑故事,将会成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摹本?无论答案是肯定的还能否定的,我们都不能小视目前的这场争论对中国将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响。最少,就目前的争论来看,人们对党政分开这个政改原则的态度似乎出现了动摇。二、村民选举后的农村权利构造在回应上述争论之前,有必要廓清村民选举后中国农村权利构造的实际状况,以便从理论上把握农村党政关系的本质。邹谠用“全能主义totalism这个概念来揭示现代中国宏观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全能主义政治就是建立在一个总体性社会基础之上的、以党为核心的政治同心圆构造。9
6、“党核心具有纵横穿透力,在这种政治穿透的作用下,中国的各级权利组织都具有同构性,即所谓“组织对口设置、“上下碗口一般粗等等状况。在全能主义形式的影响下,农村所有正式组织,包括党支部、村委会、民兵营、妇女会、青年团等,都是国家自上而下建立并纳入了国家控制范围的组织形态。能够讲,农村权利构造是国家制度框架在农村的延伸,农村党政关系是政权层面的党政关系的缩影。因而,农村党政关系的重建无疑对宏观政治构造的重构具有深远的影响。不难发现,在实行村民选举以前,农村权利关系是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征的一元权利构造。而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改变了村委会权利来源的基础,村委会权利的合法性渠道与党支部出现了分野。假如党
7、支部的权利仍然保持自上而下的性质,那么村委会的权利依靠于村民自下而上的村民受权,村民选举就是这种受权的制度化渠道。这就从根本上促使农村公共权利转向党政二元权利构造。讲到权利构造,必须考察权利的四个基本要素及其构造,即权利的资源配置形式、来源渠道、运行规范、支配力的强弱比照。10从这些要素构造分析来看,村委会与党支部是性质、职能以及运作机制都有不同的特征,不能混为一谈。第一,农村权利资源配置的变化:从集体垄断到多元配置传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之所以得以稳固,根本的原因是权利资源十分是经济资源的集体垄断。在全盘集体化中生活的农民,在经济上没有自主权,在政治上也就谈不上自治权了。以包产到户为发端的
8、农村非集体化改革,本质上是打破经济资源集体垄断的经过。非集体化的经过,无论是美其名曰“藏富于民也好,还是恶其名为“集体空壳也罢,必然是农村社会经济资源从单一的集体控制向多经济主体控制形式的转型。对于农民来讲,他们把握了土地使用权、粮食和现金的处置权,也就意味着他不再如从前那样依附于村集体或村干部。反过来,村集体或者村干部要靠从村民手中提留统筹才能运转或生存。村庄权利资源配置形式的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权利构造的经济基础。当然,潜在的权利资源要转变成权利者能够动用的资源,需要有一个资源提取的经过。就权利资源提取的合法性来看,村委会有资格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公私混合经济中提取经济资源,而党支
9、部只能依托集体经济。11也就是讲,集体经济是党支部权利的经济资源的唯一来源。因而,集体经济的强弱与党支部权利资源的多寡有直接的关联。显然,弱集体-强私营的经济构造使村委会占有的权利资源有可能优于党支部,导致“党弱村强格局的出现。然而,在农户家庭私营经济为主导的村庄,村支书也有可能利用政治手段或权威性资源来控制村委会提取的经济资源。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12因而,仅仅从资源配置及其提取方式?飧龇矫妫共荒苋嫒鲜杜宥峁沟淖纯觯剐枰疾烊丛椿蛘呷暮戏晕侍狻?/P第二,权利来源及合法性问题:“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权利来源是指权利合法性或认受性的来源或渠道。就程序民主来讲,治者之权必经被治者认可才具有合法效
10、力。治者的权利主要有两种来源渠道,一是自上而下的委任,二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实行村民直选以后,村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利来源出现了分野。村支部的权利来源主要是乡镇党委任命与支部推选,而村委会的权利只能来自村民选举。权利的合法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或者观念问题,农民在用本人的语言提出了这个问题。当农民以为“上千村民选举的村主任自然比几十名甚至几名党员选出的村支书要有权威的时候,他接受的其实是上述的程序民主原则。当村民发出“为什么由多数村民选举的村委会必须接受由少数党员选出来的党支部领导?的诘问时,他其实是质问党支部权利的合法性来源问题。当他们的疑问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时,他们就会质疑村民选举的意义,于
11、是就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假如村支书是铁定的第一把手,那么选举村主任这个第二把手又有什么实际意义?13其实,村党支部权利的合法性,不仅要从程序政治的角度来看,还要从规范政治的合法性来衡量。党支部的基本政治职能是保证党的道路、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村党支部的权利并不取决于选举无论是党内选举还是扩大的支部选举如“两票制,而是取决于它的政治正确,也就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本村范围得以正确地执行。因而,党支部选举是“选人而不是“选政策村委会选举也还没有发展到选政策的高度。14因而,村委会对党支部领导的服从,本质上是对党的道路方针的服从,而不是听命于村支书的个人意志。假如一个党支部背离了党的道路、方针和政策
12、,那么它既缺乏程序合法性,也失去了规范合法性。那些蜕化变质的村支书,尽管成天把“党的领导挂在嘴上,其实是利用“党的领导这个金字招牌来掩盖其贪桩妄法的行经。严重的是,这些蜕化变质的村支书所耗损的正是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第三,权利影响力及其变化权利影响力是权利强弱的综合体现。对这种影响力的衡量,需要经历观察才能判定。从政治分析的角度来看,权利影响力的要素主要包括:1组织吸纳能力,即吐故纳新、包容社会精英的能力;2社会发动能力,即宣传、发动、获得民众支持的能力;3制度监督与组织自控能力。从现实观察来看,农村非集体化改革以来,不少农村党支部十分是村支书在村落中的影响力削弱了,一是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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