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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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二期一、样本情况及分析一辩方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线索的情况及分析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线索或证据比例不高在辩方向法官提出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总计例案件中,辩方提供了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案例共例,占;辩方未提出过线索或证据的例,占。由此可见,实践中,辩方在对供述合法性进行质疑时,大多数没能提供线索或证据。这种情况可能基于两种原因,一为多数案件并不存在非法取证问题,编造被刑讯是辩方为了本身利益而成心滥用诉权、拖延审讯的伎俩,这显现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设置辩方初级证实责任的必要性,其能够有效防止程序被随意启动、滥用和损
2、耗司法资源,保证庭审效率,减轻控方的诉累。另一种原因是确实存在刑讯逼供,但处于弱势群体的辩方由于环境变化忽然、信息不对称、人身限制等原因,未能提供相应的线索和证据。但客观来讲,“规则对非法供述调查程序启动的要求是“辩方仅需提供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证实标准较低且符合实际的,若实践中真发生刑讯行为,辩方完全有能力提供。“刑讯地点是辩方提供的最常见的线索例案件中辩方提供的线索内容,刑讯地点的覆盖率,刑讯时间覆盖率,伤情覆盖率,刑讯方式覆盖率,刑讯人员覆盖率,证据覆盖率,其他线索等覆盖率。由此可见,提供刑讯地点是辩方在法庭上履行非法供述初步证实责任的最常见方式,其他依次是提供刑讯时间、伤
3、情、方式、人员。由于刑讯逼供相对隐蔽,所以辩方很难收集提出相应的证据。图被指控刑讯地点绝大多数为看守所之外例提到刑讯地点的指控中,看守所内仅例,占,派出所、刑警队等地例,占。抓获地、外提地也都被提到。由此可见:看守所之外的地点,是非法取证的潜在易发地。二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控方提供供述合法性证据情况及分析控方承当供述合法性的证实责任意识不强个案例中,例案件二审法官以一审已经查明证据合法性问题、无新证据,没有再对刑讯逼供问题展开调查。剩余个案例中,针对辩方提出供述系遭受刑讯逼供所取的质疑,例控方没有提供任何证实供述合法性的证据,占。例控方提供证实合法性的证据,占。由此可见,固然(证据规定)已经明
4、确了公诉机关承当供述合法性的证实责任,但实践中,仍有近一半案件的控方没有依法履行证实责任,反映出司法实践中,侦查、公诉机关承当供述合法性证实责任的观念仍然非常薄弱。体检、情况讲明是控方用于证实供述合法性的主要证据类型据整理统计,控方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下面类:体检表:包括入所体检表、医院体检报告、在押人员一周健康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疾病检查登记表、跟踪检查记录表等。情况讲明:侦查机关出具的讲明取证经过合法、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证实。录音录像:有全程的、部分的录音录像,或有的是在外提识别时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办案人员证言。看守所书证,包括入所人员谈话思想教育记录、思想政治议论笔录等。笔录中自
5、认未刑讯逼供或伤情为本人所致的证据。同案犯等其他证据。侦查机关纪检、督查等内部监督部门证实及讲明。如公安机关纪委调查情况结论。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结论,包括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职能的如驻所检察室、侦查监督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由上图可见,实践中,侦查、公诉机关提供证实口供合法性的最主要证据是体检表覆盖率和情况讲明覆盖率。录音录像、出庭作证、办案人员证言、看守所证言等,也成为证实未刑讯逼供的证据类型,但所占比例非常有限。三对辩方提出刑讯线索或证据的个案件中,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的情况及分析根据“规则,辩方提出审前供述是非法所得的,应履行“提供刑讯线索或证据的初步证实责任。在例案件中,共件案例图辩方提供了非
6、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对件案件分析如下:的公诉机关未履行证实责任图表明,在件案例中,即便面对辩方提出刑讯线索或证据的情况,仍有例占公诉方未履行证据合法性证实责任,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其他例占案件,辩方提供证据的种类大多数还是体检表与情况讲明。法官未严格根据“规则要求认定非法供述(证据规定)第条规定,“对被告人审讯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按此标准执行,上述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合法性的件案例中的被告人供述都应被排除。但实际是:例中,有例未排除,占;仅例占被告人供述被法官以为非法并被排除。由此可见,法官在运用非法供述排除规则
7、时,未能严格根据“规则法定证实责任与标准对被告人存疑的供述进行排除,在公诉“未提供任何证实合法性的供述中,排除率仅为。而辩方提供证实合法性证据,仍然是以体检报告覆盖率为主,情况讲明、情况解释等其他证据为辅。伤情是辩方能够提供的具有较强证实力的证据图表明,在辩方提供伤情的件案例中,控方提供证据的有例,比例为,比例案件控方提供证据的平均水平高出很多。所提证据中,“自认例,“其他证据证实伤痕非刑讯所致例,“情况讲明例,情况解释例。由此可见,在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类型中,伤情是具有较强证实力证据。由于证据证实力强,为了使供述免遭排除,公诉方普遍都非常重视,提出比拟合理的解释或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伤情非
8、刑讯逼供所致。四对例排除供述案例的分析在例案件中,共例案件被告人的供述被法官认定为“非法,仅占整个案件的。绝大多数供述被排除的案件都属于控方提供刑讯线索、辩方未提供证据的情况图表明,在这例案件中,例辩方提供刑讯逼供线索、证据,例未提供;例控方未提供任何证据,例仅提供了情况讲明或情况解释,例提供了体检、情况讲明、看守所证言等综合证据。由此可见,绝大多数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排除的案件,辩方都提出了相应的线索、证据,而控方没能提供证实供述合法性的有力证据。供述被排除未对量刑产生过大影响图,例被认定供述排除的案件中,例为一审案件,例为二审案件,均拥有多起犯罪事实。其中例案件窝藏罪和共同抢夺犯罪仅对单
9、次供述排除,对被告人其他供述仍然采纳,未对定罪量刑产生任何影响;例案件因供述排除对数起犯罪中的一起未予认定,但对其他犯罪事实仍然认定,并做出有罪判决;例案件未认定原罪名,改成其他罪名;例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由此可见,这例法官认定被告人供述系非法所得并排除的案件,均为多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关于单次犯罪事实供述的排除与采纳与否,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太多影响,更绝不会导致无罪判决。从另一个角度讲明,只要被告人的供述对整个案件定罪量刑影响不大时,法官才可能严格适用排除规则,对存疑的供述进行排除。犯罪类型对非法供述排除规则运用的影响较大在例案件中,盗窃犯罪例,抢夺犯罪例,受贿、敲诈讹诈、窝藏罪犯罪各例。这
10、几类犯罪的共同特点是间接证据较少,获取难度较高,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对事实认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种特点可能造成:一是侦查机关为了成功指控犯罪,必须竭力获取被告人供述,容易出现非法取证情况;二是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对供述的采纳与否基本决定了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否,其对供述真实与否的审查态度更为审慎。三是由于此类犯罪几乎不存在被告人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因而缺乏对供述真实性的佐证,而法官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供述,更容易做出排除的决定。由此可见,间接证据、实物证据较少的犯罪所涉被告人供述,实践中被认定为非法供述的可能性更大。五裁判文书中法官关于供述合法性评断的语言分析文书中关于控辩双方证据的表述、评判及最终
11、事实认定等相关语言,反映了“规则在法官头脑中的认知、理解与适用,是“规则由法律条文变为活生生司法实践的真实表现。通过对例未认定供述非法的案件中审讯文书相关内容语言进行归类、分析、研究,能够发现法官对“规则理解和适用最真实的一面。供述合法性证实责任由辩方承当的意识仍根深蒂固见图,法官以“辩方无证据、未提供证据证实刑讯逼供等词语做出评判的所占比重最大,有例,占;以“对辩方提出供述非法的观点不采纳、不支持等中性词语评判的例,占;以“证实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词语评判的例,占;以“辩方未提供非法供述线索、证据评判的例,占;以“控方不能证实刑讯逼供评判的例,占;在审讯书中未提到刑讯逼供的例,占。由此可见:在法
12、官心中,证实责任由辩方承当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以辩方没能承当非法供述的证实责任和举证未到达标准来断定供述合法性占;以控方履行了证实责任并到达证实标准为由认定供述合法性的仅占。也有少部分法官占,对非法排除规则采取视而不见的消极态度。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官混淆供述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情形在对裁判文书中评析证据、论证结论的文字研究时发现,很多法官错把供述合法性问题与供述真实性问题混为一谈。如图所示,裁判文书中大量出现“供述事实有其他证据印证覆盖率高达、进入看守所前后供述一致覆盖率达、供述内容有逻辑、细节互相印证覆盖率达等语言文字。上述语词表述及逻辑,是用来讲明供述真实性的。显然,法官将供述真实性与合法性
13、混淆,或将真实性作为论证合法性的重要理由。二、预期与现实的割裂?从实证材料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上文实证材料研究发现,“规则由法律文本变为司法实践的经过中,在法律实现主体控方、辩方及裁判者的共同作用下,其运行状况不仅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立法者的预期,甚至产生了背离,总结为四方面:一供述合法性证实责任分配的虚置化法律明确规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承当证实责任。但实践中,公诉人、法官意识与行为尚未转变,使得证实责任虚置化问题突出。从上述材料中能够看到,对于辩方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例案件中,有的控方图未提供供述合法性证据。对于其中例辩方提供刑讯逼供证据、线索的案件中,有的控方图没有履行对合法性证实
14、责任。法官亦如此,证实责任分配的结果是在控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供述合法性的状态下,法官对供述合法性的否认裁判。然而,有的法官如图以辩方没能承当非法供述的证实责任和举证未到达标准,最终断定被告人供述合法,反映出在法官头脑中,供述合法性证实责任由辩方承当的意识根深蒂固。同时,对于辩方提供线索、控方未提供合法性证据的件案例中,按照证实责任方承当不利后果原则,理应全部排除,但实践中仅排除件,有共件案例未排除。证实责任虚置化问题表现突出。二非法供述排除标准的拔高化(证据规定)第条明确,“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规定,“确认或者不能排除
15、存在本法第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司法证实的标准,是指司法证实必须到达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证实结果正确与否的准则。由此可见,“非法供述的排除标准,是司法证实中最低的证实标准“不能排除非法可能的,反过来,也意味着控诉方承当的证实证据合法性的是最高标准。法官应以此作为裁定事实的准则。但从上述实证材料中发现,证据合法性认定的“立法高标准、实践低执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于例案件,仅有例案件供述被认定为非法,占图。审视未被排除的件案例,其中件案例占辩方未提供任何供述合法性的证据;另外件案例,绝大多数控方提供的证据是证实力非常有限的体检表覆盖率和情况讲明覆盖率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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