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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中国宪政失败根源探析(东疆学刊杂志)2015年第三期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设想,将立法权交予议会,由人民选举组成的议会来制定国家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法律的执行,司法机构负责审讯和救济,只要这样,才能避免权利的集中与滥用,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权利。这一分权理论的践行将会从根本上改变近代时期王权专制的人治形式,将传统王权所具有的生杀予夺的任意权利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自亚里士多德最早阐述过“法治比照“人治所具有的稳定性、正确性之后,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并经常得到成认。近代中国和日本建立君主立宪制政府制度的经过是结合本国传统对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临摹和改造,但却走向不同
2、的制度演化途径。晚清政府固然在宪政改革中创新了很多详细政治制度设施,但这些制度设施在实践中大多扭曲变形或虚有其表,使宪政改革归于失败。而宪政改革中最为重要的议会的建立,也由于对权利的崇拜与传统等级制观念的影响而未能实现。一、对权利的崇拜阻碍对权利进行任何制度化的可能清代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专制统治本身就是一种精英政治,它只需要始终保持一个质优量少的管理阶层,政治统治便能够顺利运作。而要进入这个管理阶层,唯一正途就是科举。科举之制,自隋而肇始,唐宋之时完备,明清承之而盛极,至清光绪三十年废止已存有余年之久。科举之存在,对传统中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将传统中国的统治形式、社会构造与文化传统紧紧地联络
3、在一起,通过共同的价值体系儒学,“把整个中国维持在一种社会分层而又能够垂直流动的动态平衡状态,并很好地维持和稳固了皇权。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通过公开考试而向天下选拔贤能之人,天下贤人皆为其所用。那些本来来自各个社会阶层的精英被纳入统治层,无不基于皇帝的权利,他们从政做官自然也是为皇权服务。这种有着严苛录取比例的为官制度保证了官僚队伍整体较高的政治、文化素养,也确保了清代帝国专制皇权的延续。从根本上来讲,政治权利的作用是实现并保障政治权利主体的利益。马克思曾指出,“资产阶级最初建立国家权利就是为保卫本人的财产关系。同样,在帝国时代,只要出现国家和阶级,就必然会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就必然伴随
4、着政治权利的运作与配置。一君主专制的政治基础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权利的行使不仅意味着对全体臣民的统治,还意味着对统治阶级私人利益的保障与政治秩序的规范,进而维持整个封建统治体系的稳定。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下,对权利的角逐和争夺会愈加剧烈,由于这种争夺不仅限于皇室内部、中枢决策集团,也扩展到地方政府和民间团体。在封建社会,政治权利主体和客体是绝对分裂的,这表如今政治权利主体地位的绝对化和超稳定以及政治权利体系的封闭性。在整个社会系统中,一些人始终垄断政治权利的主体资格,而将另外一部分人完全排挤在权利之外。为了维护和保障某一特定群体的政治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会从经济、文化等不同角度对这种权利秩序进行建构
5、与完善。他们通过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限制作用,将阶级和阶层固定化,保证权利的世袭和政治地位的代际复制。清政府在仿行立宪下建立近代政府制度的动机在于维护传统君主集权统治,其宪政改革以日本为楷模亦是为了像日本保持天皇大权那样维护皇权,确保君主对政府的控制。但是中日两国皇权并不一样,中国的皇帝并不只具有象征性的最高权威,而是一个拥有绝对政治权利的统治者,所以当这种权利遭到三权分立“瓜分时,它面临的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分割以及既得利益者争夺权利的倾轧,这是中国清末宪政改革失败的重点所在,亦是统治者缺少改革诚意的注解。这些推行宪政改革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改革者对拥有绝对权利的向往和崇拜,进行改革只是在晚清飘
6、摇政局中拯救自我的权宜之计,而并非是建设当代化社会构造的总体设想。诚如亨廷顿所言,传统君主所领导的当代化的主观动因在于遏制革命。因而尽管清政府也制定出当代化的改革计划,但他们却不能坚持下去,由于部族统治让他们意识到,“他们正在使本人、家庭和他的朋友失去享有的传统地位,正在发动一场必然会摧毁这些地位基础的变革。也就是讲,统治者对于权利的固守与以建立议会为核心的宪政改革背道而驰。政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新配置国家权利。建立议会是为了限制君主权利,即通过民众的政治介入建立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平衡,在确保政府权威性基础上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一个集合体的权利存在于每个组成部分之中,
7、而不仅仅存在于统治阶层,这是立宪政治的精华所在,也是历史对中国政治提出的要求。而中国近代之前的社会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统治,君主无所不有,君权包罗万象,“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君权具有任意性,不受约束,这种任意性体如今君权的行使经过中,“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唯一个人根据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心情领导一切。尽管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这种权利逐步遭到来自于官僚集团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这种任意性权利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上的约束与规范。中央集权的这种强有力使人们迷信强大统一权利的作用,把强大统一权利作为解除困厄和应对困难的最有效的诉求。这种思想不只存在于社会底层人民的头脑中,还广泛地附着在众多社会精英的心里
8、。正如托克维尔所讲:“当大革命前的长期困惑开场发生作用时,形形色色有关社会和政府的新体系破门而出。这些改革家们提出的目的固然不同,他们的手段却始终一致,他们想借中央政府之手来摧毁一切,并根据他们本人设计的新方案,再造一切;在他们看来,能够完成这种任务的,唯有中央政府。这种看法一方面让人们忘却了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容易用一种暴政替代另一种暴政,另一方面这种对凭借一种气力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法的迷恋,容易产生一气呵成的热情。二中央集权与扩大政治介入的不平衡宪政要求政治体系必须具有沟通、包容新的社会阶层与社会势力的意愿和能力,这就要求政治体系必须逐步向民众开放,扩大社会成员的政治介入。尽管清廷在仿行宪政
9、的上谕中就有“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规定,意味着臣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政治,但是由于皇权专制政府制度的存在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国家与社会始终处于对抗状态,并无法协调。从欧美等西方国家近代化历史来看,建立近代国家存在着两个基本面向,一个是中央政府的集权,一个是政治介入的扩大,即民主的“分权,这两个层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冲突的。欧美等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跨越当代化的种种障碍,就在于他们实现了两者的平衡与共存,无论哪一方都未能绝对地、长久地占有优势地位。事实上,也正是由于中央集权与政治介入的相对平衡,才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良性互动的可能。很多国家近展的历史都能够证实,对于正在迈向近代的国家
10、而言,怎样处理国家权利与社会权利以及公共舆论界的关系,怎样应对、引导民众的政治介入诉求,控制社会运动的发展,是一个国家保持政权稳定并有所发展的关键所在。亨廷顿曾经指出,断定一个国家是不是当代化国家,要看其人民能否通过大规模的政治组合介入政治并被政治所影响。这是当代化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最重要标志。纵观清末扩大政治介入的经过,由于商人和新式知识分子群体崛起,政治社团普遍建立和媒体舆论相对自由,通过选举、组织社团与政党、政治表达、政治对抗、政治接触等方式,在短时期内确实呈现了一派壮观景象。不过,清政府面对群众政治介入的爆发形势,不但没有因势利导,积极协调和疏通,使群众政治介入愈加制度化、有序化和规
11、范化,而且担忧其统治前途不保,竭力将政治权利集中于少数满洲贵族手中,使统治基础愈加薄弱,终至众叛亲离。由于清廷与民众之间没有建立一种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双方很难达成妥协共存。两者愈演愈烈的权利争斗在互不相让的心理支配下,只能造成一种零和博弈的结果。发展政治学家以为,面对当代化初期的政治介入浪潮,政府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控制能力,并且能够发展各种法律和制度使介入制度化。晚清政府之所以未能平衡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不仅仅是由于此时清政府自主性低,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能力缺乏,更是由于皇权专制的惯性思维使其无意分权而治。二、等级制观念导致中国立宪派的软弱性作为活跃在世纪初中国政治舞台上,试图通过政治
12、变革拯救国家危亡并努力推动社会前进的政治气力,立宪派在推动清末政治改革和推翻清政府腐朽统治的革命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从戊戌时期的维新派演化而来,同当时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派一样,为中国的存亡而煞费苦心。他们高举爱国主义大旗,以为当下最重要的任务是救亡图存。通过学习和传播资产阶级政治、社会、法律观念,他们认识到,要想彻底摆脱中国落后、任人欺凌的局面,必须改变腐朽的封建专制统治制度。但是,与革命派不同的是,立宪派以为专制政体是能够而且应当通过和平改革手段来推翻的,由于他们大部分是从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与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甚至他们现有的势力、地位恰恰是由专制政体所赐。他们不像革命派那样反
13、对清王朝的统治。我们不能因而将他们视为反动政治气力,由于他们确实心系国家安危,一心一意想要推进君主立宪政治,事实上也确实推动了清末政治改革,但是并未实现其和平立宪的夙愿,相反却促成了他们最初并不赞成的暴力革命。究其原因,还要从立宪派所具有的软弱性讲起。一立宪派的软弱性从历史事实来看,革命派能够成为当时推动变革的绝对气力,是由于他们更有优势。这种优势体如今与传通通治气力的根本对立以及彻底颠覆旧统治秩序的决心,以致他们能够向传统发起更猛烈的进攻和更深层次的扫荡,这正是变革传统社会所必须突破的。革命派的坚决恰恰从反面揭示出立宪派的软弱性。立宪派低估了传统与既得利益结合所带来的宏大阻力,天真地以为能够
14、通过上书请愿的方式达成政治改进的目的,到头来终被残酷的现实打破幻想。回首年立宪派三次大规模国会请愿运动的艰苦经过与失败结果,就完全证实了这一点。立宪派的这种软弱性体如今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的松懈性,一是斗争手段的妥协性。从三次国会请愿运动的组织情况来看,由于社会中层组织发育不良,使请愿运动具有较强的自发性色彩,导致社会运动参加者的行事方式往往会基于他们本人长期养成的习惯和本能,缺乏组织性和规范性。这就使得清末的国会请愿运动、保路运动等民众运动呈现出较强的非理性和情绪化特征。充满激情的演讲、痛哭流涕的听众、割臂刺指、血谏朝廷等等非理性行为不仅不利于推进改革,反而会起到相反效果。斗争手段的妥协性
15、表如今立宪派所进行的请愿活动始终没有超出“臣对君的纲常伦理准则。这不仅从根本上揭示出立宪派与革命派之不同,而且也揭示出立宪派软弱性的根源。他们奔波相告,集结呐喊,为的是国会早一天建立,实现人民参政的愿望,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集会也好,上书也罢,他们始终遵循“君君臣臣的伦理纲常。如立宪派领袖张謇在宣统元年召集发起国会请愿的会议结束之时作的(送十六省议员诣阙上书序)中就叮咛代表请愿要“秩然秉礼,输诚而请,即要求大家要符合礼制法体进行文明请愿。在后来开展的国会请愿运动中,立宪代表们除上书请愿之外,还向亲贵大臣恳求,遍谒当道权重大臣,请求速开国会,立陈速开国会之理由,人民热切盼望之心情,甚至痛哭
16、流涕以感动握有重权的亲贵们。立宪派以为他们如此尊君守礼,就能够用恳求得到一个御赐的国会,进而消弭和抵制革命,使中国的问题迎刃而解。但是事实一次又一次打碎了立宪派和平变革之梦,致使他们倒向革命派,为辛亥革命的爆发积聚了核心气力。二立宪派软弱性的原因所在造成立宪派软弱性的原因很多,既有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又有当时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深层次原因是等级制思想的影响。尽管“在整个历史上,日本一直是个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但是与中国传统等级制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不仅能够说明中国近代立宪派软弱性的根源,可以以解释中日两国近展分野的原因。所谓等级,是指按照社会政治地位的高低进行划分并被法律确认的不同社会集团
17、。在中国古代,等级的划分最初是根据血缘,后来与官僚制相结合,逐步参加道德、才能等因素。但是不管等级划分的根据怎样变化,其以法律、权威以及文化灌输等方式否认平等,强调身份差异、地位高低,保护等级特权的特征没有丝毫改变。等级划分经过数千年来逐步固定下来并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准则,深深地沁入人们的思想,构成所谓的传统等级观念。此一传统等级观念有两个要点:一是人与人之间是分等级的而非平等的;二是“每个人都应按其所归属的等级行事,各安其分,各尽其职,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应尽义务。传统等级观念的构成是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平等交换不存在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对等级制度的直观反映。在人类前近代社
18、会中,等级制度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并表现为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人们从一出生开场就被纳入一定的等级,接受一定的等级教育,其行为、思想乃至前途等无一不受等级制度的影响。再加上统治者出于集权统治的需要,鼓励并扩大等级理论的阐发和应用,使等级理论愈加全面化和系统化。这种产生于奴隶社会并在封建社会中逐步完善,反映等级制度,并为思想家所论证和发展、为法律所强化的传统等级观念,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认知方式、思维方式乃至行为准则,成为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三等级制观念对中日的不同影响这种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具有惊人的生命力。且不讲现代中国,尽管已不存在奴隶或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已不存在等级制度,法律亦不再肯定
19、等级制度,但是由于中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意识的演进具有滞后性等因素使传统等级观念并未完全消失,对现代中国民主社会的建构和发展有着一定负面影响。在这种传统等级制度中,人与人之间的等级性还表现为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即上级能够决定下属的前程命运,下属则把个人前程命运寄托在上级身上的一种不正常的上下级关系。立宪派对统治者以君臣之礼相待,将个人权利的实现寄托在掌权者手中,寄希望于统治者主动遵从劝告御赐一个国会来实现变革就是一种典型的传统等级制观念在作祟。立宪派中多数人固然是受过新式教育、具有开通思想之人,但是上千年来积累的等级观念已经浸透进他们的思想和内心,已经深深影响到他们的行为方式。“当一个社会运
20、动缺少最基本的组织性时,决定运动发展的是普遍存在于群众头脑中的基于某一社会文化传统的一些基本解读方式,而非引导运动的积极分子的话语和行动。他们在纲常伦理的范围内,采用传统“上书、“谏等方式,践行传统等级制观念,但却试图建立一种新的政府制度来适应近代社会的转型,结果只能是失败和徒劳的。需要讲明的是,日本固然也有等级制,但是其在天皇制下所带来的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等级制一直是日本有文字以来生活中的准则,固然明治政府从法律上取消等级制度,但事实上却大量保存了这一制度,使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地浸透到日本人的生活之中。但是,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封建时代的等级制度是以世袭为基础的,有着严格的不可逾越的身份
21、等级制度。他们不可能像中国各阶层那样通过科举实现阶层间流动。也正是这样的等级制度及在此基础上生长的等级观念使各个阶层固化,使每个阶层“各得其所,各安其分,不畅通的阶层流动渠道使每个人知足于本身现状,并在阶层范围内努力做好本人的本职工作,这一等级制观念带来的结果便是近代日本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从明治维新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与清末革命家陈天华在阐述国家与国民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能够看出,日中两国当时在政府与国民之间关系和地位上观念的差异。固然两人都将国家比喻为公司,但福泽以为,公司经理即政府对职员即国民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当两者意见相左时,职员必须绝对遵守国法,服从经理的意见。而陈天华则以为,公司经理即皇帝假如胡作非为损害公司即国家利益时,股东即国民就必须对其进行弹劾,他主张人民有反叛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等级制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不同作用。明治维新的成功是源于统治者将这种等级制的最高等级集中于天皇,树立天皇的绝对权威,并在天皇名义之下展开各项改革。而中国等级之间的流动性使社会中有一定知识、家庭背景或是财产的个人都跃跃欲试地向高层聚集,以仕途之路为出人头地之捷径,这就必然带来更多的社会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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