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刑法规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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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刑法规制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到城市生活,进而导致农村旧小水利设施的年久失修,新建的小水利设施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为损坏。农村小水利设施,主要范围包括小水库、塘坝、水池等蓄水设施;小型拦河坝、水闸等引水设施;管道、闸门等配水设施;泵站、机井等提水设施;渡槽、倒虹吸等穿插建筑物;灌水沟、喷灌、滴灌等田间灌水设施;圩堤、河道防堤等防洪设施;排水沟、防洪闸等排涝防洪设施以及水窖、乡村自来水厂等生活供水设施。(陈萨拉,翁鸿燕.关于我国农村小水利建设讨论J.河南农业,201517:60-61.)固然我国政府性的发文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于毁坏农田水利设施行为的重视,
2、但是对于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行为的刑法上的定性,现阶段讲法不一。考虑到农村小水利设施本身存在的资金来源复杂、建设形式不一,同时毁坏后损失的法益也大相径庭,所以对于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行为的犯罪辨析,需要结合其特点做详细的讨论。一、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损害的法益对于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所损害的法益,早期的观点主要集中在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对于农村的农业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毁坏,在这种观点中,损害的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就农村小水利设施的内涵来讲,此种观点不无道理。蓄水设施、引水设施、提水设施、灌水设施、配水设施等,都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络,对于农业生产活动而言,上述设施的任何一个的损害
3、都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秩序造成无法估量的危险。我国政府屡次发出的重视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发文,出发点也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现实中的刑事审讯案例,诸如杨成生毁坏水库鱼塘案,涉及的损害法益也是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并且最终以毁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杨忠伟.杨成生毁坏水利设施被判刑J.四川水利,199604:57.)对于农村小水利设施的毁坏,同时侵犯的必然有设施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性利益,但是对于农村小水利设施的财产性利益的归属,则由于其建设方式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农村小水利设施的建设,自从建国后便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即便是在期间对于农村小水利设施的投入照旧没有减
4、少,农村小水利设施仿佛成了农业生产的生命线。但是由于乡村财力拮据,同时农村税费改革并且逐步取消“两工,农村的水利建设陷入停滞。(王富珍.明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N.山西政协报,2007-05-2300B.)现有的农村小水利设施,能够分为下面四类:第一是由国家建设投入使用的农村小水利设施,这些设施的投入主要由国家拨款建成,固然在修建的同时,大多通过发动周围的农民以义务劳动或者记工分的形式进行修建,对于前者应该将农村小水利设施视为农民和国家的共有财产,以著名的红旗渠为代表,是由当时的国家计委委托水利电力部批准,由周围上万名农民自发义务劳动而建成,而后者由于时代的特殊性,能够视为以“工分的方式向当
5、初的建筑工人本质是农民支付了报酬,能够将以此种方式建设而成的农村小水利设施的产权完全定性为国家财产。第二是由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农村小水利设施,此种设施一般是较为简单,工作量较小的基础性农村水利设施,通过此类设施来缓解农村的农业生产用水问题,以大规模建设的机井等为代表,此类农村小水利设施应该定义为村民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第三种是由农村自建的小型水利设施,此种水利设施多用于农村本身的生产和生活用水,以水窖之类的储水设备为主,产权归村民本人所有。第四种则是新兴的PPP形式下通过融资建设而成的农村小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主体包括政府、投资者、供给商、承包商、运营商等,(余少华.农村水利工程PPP项目网络
6、治理和风险分配研究J.技术与市场,2016,2309:233-235.)通过此种形式建设农村小水利设施能够将建设成本分摊到社会的投资者中,并且有效地保持农村小水利设施的维护,对于以PPP形式构建的农村小水利设施的产权,考虑到此类设施最终一般服务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所以应该归结为特许经营类,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所有。固然这四种类型的农村小水利设施的产权归属各不一样,但是都造成了财产性利益的损害。二、现有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定罪情况一损害农业生产秩序定毁坏生产经营罪现行的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案件,由于损害了农业生产的秩序,因此多数以刑法第276条毁坏生产经营罪来定罪量刑。在刑法条文中,该罪是出
7、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柏浪涛教授在其(毁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一文中讲道:“毁坏机器设备多指毁坏工业生产资料,“残害耕畜多指毁坏农业生产资料,此外,第三产业如商业、服务业的经营物资可以以成为毁坏对象。(柏浪涛.毁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03:41-50.)对于其中“残害耕畜的解释,本文以为此处的扩大解释并不合理,假如将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定性为“残害耕畜,则有张冠李戴的嫌疑。这两种行为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残害耕畜固然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观点,但是耕畜毕竟是指活的并且用于农业生产的动物,而农村小水利设施则是静
8、态的用于农业生产的水利设施,多数以钢筋混凝土构成。两者在农业生产中不仅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而且在形态构造上也完全不同,所以不宜将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行为归结为“残害耕畜。相较而言,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行为能够视为兜底性概括,定义为“其他方法,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毁坏农田水利设施、毁坏灌溉设施、毁坏提水、引水设备,以此种方法毁坏农村小水利设施的,当然地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秩序,进而符合毁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损害水利设施的财产性利益定成心毁坏财物罪对于现有的农村小水利设施,其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以水窖、引水池、蓄水池为代表的农村小水利设施,在功能上并不是用于农业生产活动,而是为了农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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