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资产证券相关法律问题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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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标资产证券相关法律问题【摘要】商标资产证券化是在知识经济兴起的背景下,商标战略与金融创新工具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鼓励政策不断出台,商标证券化作为一种优质的融资方式也开场为相关群体所关注。在政策先行的条件下,法律保障也要落实到位。商标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在其发展经过中,不仅遭到商标权特性的影响,也为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法律问题所掣肘。对这些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商标证券化的实践。【关键词】商标证券化;SPV特殊目的机构;商标权价值评估;证券支撑体系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于2005年4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展试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2、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以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信誉担保。其后一系列鼓励导向政策文件相继下发,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深化,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甚至国家综合实力中不容忽视的部分,其证券化的大力发展也是势在必行。2018年4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誉担保机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以及资本化能力不容小觑。因而,对于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不成熟以及商标资产本身异于其他资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必须及时认知,讨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标资产证券化运行
3、制度。一、商标资产证券化概述在商标证券化中,首先由发起人将其将来可能产生现金的商标权称为基础资产进行分离和重组后打包,再“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即SPV;SPV获得商标资产后对其进行信誉增级,并在信誉评级后开展证券销售,以现金收入流归还投资者的本息和相关机构的服务费用。1在域外的实践中,商标证券化绝大多数并不是直接将商标权本身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而是以已经约定但在将来履行的许可使用费和预期可在将来产生的商标权许可收益为基础资产。如全球首件商标证券化案例BillBlass案,其基础资产即是该商标权利金。279-80而在GuessRoyaltyFinanceLLC交易案中,Guess公司是将其
4、14个产品包括手表、鞋、手袋、服饰和眼镜等品牌特许使用权证券化,进而获得7500万美元的现金流。除此之外,BCMGMaxAzria、DBMasterFinance案的基础资产也都是商标许可使用费;Arbys、AthletesFoot案中的基础资产则为品牌加盟许可费和利润收益。这种操作方式有利于商标权人即企业在利用该商标进行融资,改善现金流状况的同时,还能够继续合理利用该商标进行生产经营,维持该商标所附着的商誉,进一步扩大其企业品牌知名度,不会阻碍公司的发展规划。商标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构造方面并无过多创新之处,其证券化经过同样包含了基础资产的建立和剥离、特殊目的机构的建立和证券发行销售
5、等多个步骤,也涉及到发行人、特殊目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信誉评估机构、证券承销保荐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但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本身有异于其他民事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商标所与生俱来的特殊性也对流程中的一些细节处理带来影响。首先,商标内在价值即商誉的构成需要历史的积累,这种长期的投入致使商标与商标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更为严密,而这种严密的联络导致商标在证券化经过中易遭到商标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影响,难以将两者完全划分进而实现证券化经过中的“真实销售与“风险隔离。另外,这种严密的关系也使商标价值评估成为证券化经过中的一大难题。由于必须将商标本身的价值与广告等公司营销策略和其他因素带来的价值增加相区分。3
6、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标权利穷竭、商标地域限制、驰名商标境外保护等可能给商标证券化有关收益带来影响的潜在因素。综上所述,商标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既会遭到一般资产证券化运行弊端的掣肘,又包含由商标资产特殊性带来法律风险。这就使得商标资产证券化必须在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开展进而降低投资风险,实现盘活企业商标资产、带动商标利用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等目的。二、SPV组建形式的法律问题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商标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必须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产分开,通过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保证资产已经“真实销售给SPV,实现破产隔离。而其中SPV的设置问题则是实现风险隔离的重要方面。从SPV的设立形式来看,实践中有公司、
7、合伙和信托三种。一我国(公司法)对SPV的制约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为节约成本,通常将公司型SPV建立成“空壳公司,其资本金并不充足,经营管理也大多委托给专门的管理公司进行。在我国,公司的形式只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与节约成本目的一致的应当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一人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出于对社会信誉体系不健全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考量与担忧,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愈加严格的规定,其中与商标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限制体如今下面两个方面:一是一人公司需要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实,否则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二是一人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
8、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给SPV增加了设立成本,与其“空壳公司的性质有所出入。4另外,目前我国只要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人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有发行债券的资格,而其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特权。2304如此一来,对于SPV的证券发行计划便增加了阻碍。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在出资方式、组织机构、提取公积金方面都对SPV设立有所制约。首先,作为空壳公司的SPV,缺乏充足的资本金、实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它只需要从事购买、包装、发行证券化资产工作即可。其次,一般公司必须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且人数不得少于法定的数目,董事会下设
9、经理。这种复杂的组织构造对于公司型SPV而言并不必要,且成本太高。再次,(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规模或转增股本。但SPV的设立是为了证券化发行销售服务,它需将绝大部分收益返还给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其本身基本不可保留利润,这种操作明显与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相悖。二我国(合伙企业法)对SPV的制约首先,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设立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固然该法不再禁止公司成为合伙人,但第3条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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