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功能-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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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功能摘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具有迫切性,其所面临的教育窘境亟待解决。涉外法治人才以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为必备之要求,对其培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有必要将相关的培养要求做适度的分解,交由不同的教育阶段承当相应的培育功能。充分发挥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功能,有助于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的的实现。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基础性功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的(关于施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深化高等法学教育
2、教学改革,着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具有迫切性。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主要起点阶段的本科教育怎样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成为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一、问题的缘起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迫切性法学教育总是根植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并应当知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本质为法治经济,法治人才的功能和作用不言而喻;年,“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理念主义逐步成为法治的精神内核;年,参
3、加标志着我国全面进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挑战不可避免,新型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成为必须;年,(决定)的通过开启了依法治国的现代,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为党的最高纲领性文件所明确要求;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构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的改革背景下,培养优质的涉外法治人才成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脱节“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几乎是从法学教育开场的,法学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过中承载了重要的教育功能。然而,因“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并受困于
4、从“争取硕士点到博士点,再到争取二级学科重点博士点,再到争取一级学科重点博士点这一学术指挥棒的指挥等因素的影响,现行法学教育在司法伦理、职业能力培养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据统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仅占且从业后又有很多人被淘汰和转行,以上的不能从事法律职业,与此同时,“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等法律职业从业者短缺的现象客观存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面临“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很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等突出矛盾,(意见)因而指出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
5、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矛盾亟待解决,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面临深入的教育窘境。对德、日法学教育之考察因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具有“德日式的传统,有必要对德、日的法学教育进行考察,以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强调学术性,注重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及思维方法等的教授,并不断探索对司法伦理及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考德国法律教育之最高原理,不外职业的教育与人格之陶铸,从事法律职业必须经过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阶段与职业预备期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的两次国家考试,保证了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年生效的(法学教育改革法)更是明确了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实现理论素养与职业素养的耦合。
6、日本的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四年制的教育形式,由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两部分构成,其大学教育虽不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但是假如要真正成为法律职业者,还需要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通过司法研修所的考试。在日本,大学和司法研修所分别承当了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实务教育,以保证法律职业者职业能力的全面性。通过比拟不难发现,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是“德日式的大学教育,但与德、日等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相比拟,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司法伦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等方面与德、日等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法学教育中的缺陷亟待弥补。二、涉外法治人才之诠释涉外法治人才的界定(决定)提出了“
7、涉外法治人才的概念。实践中,与之相关的概念主要有:“涉外法律人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国际型法律人才“国际化法律人才等,有必要进行概念的厘定,以期针对性地予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以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等概念的提出无疑与(意见)的要求相关联,在此之前,学界更多使用的是“国际型法律人才“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提法。笔者以为,从内涵的角度分析,以上诸种概念均包含了“涉外“法治以及超越一般性法律人才要求等的基本要素;从外延的角度而言,“法律人才的概念范畴往往更侧重于对法律实务人才的概括,而根据(意见)以及(决定)等的要求,在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从事相关工作的教学与研究人
8、员亦应包含在内,“法治人才的提法更能统领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决定)提出的“涉外法治人才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基于此,可将“涉外法治人才定义为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熟悉和坚持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能够介入国际法律事务,擅长处理涉外法律纠纷的专门性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之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包含“涉外“法治“人才三大基本要素,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为涉外法治人才必备之要求。职业化的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当是能够承当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素质的职业化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司法伦理、深厚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职业技能,能够知足职业化的要求:首先,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有优良的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信仰法治
9、,致力于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其次,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缜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从事其职业所必须的理论素养;最后,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与必要的职业技巧,能够知足其职业要求。精英化的要求。有学者指出,精英的核心要素有二,一为非凡的潜能,二为良好的公共意识,前者要求超出常人的思维与创新能力,后者要求为服务国家及人民的信仰和决心。尽管实践中有关法学教育应为精英教育还是群众教育的争议一直存在,但就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而言,涉外法治人才应当为精英化的法治人才,必须具有超越一般法治人才更高的司法伦理、专业素养与职业技能,能够知足复杂的涉外法律事务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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