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角度法学-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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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个角度法学一、导言非常高兴有时机与诸位研究生同学讨论法学研究方法问题。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首与反思,由于在三个小时内讲一个详细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同学都不是很感兴趣,毕竟大部分同学都不是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但是,法学研究中却有一套相通的东西,那便是研究方法问题。假如讲在本科阶段我们能够不在乎法学研究方法,在硕士阶段我们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那么到了博士阶段,我们必须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认真的反思我们如今的研究方法有什么问题?我们应当从前辈学者的研究中汲取哪些营养和教训?我们应当走如何的法学研究道路?这些问题已经切实摆在了我们面前,而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愈加
2、感性的认识,我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讲明。前几年,我去京外某大学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碰到一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的博士论文。整篇文章洋洋洒洒30余万字,但却大约有21万字是资料的累积,包括对英美和大陆法系众多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介绍和比拟,只是在最后约1/3的篇幅中才切入中国问题。而论文中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又属于典型的“三段论式阐述:“大前提是西方国家在公益诉讼问题上的一般理论和原则:“小前提是中国在公益诉讼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结论是改造中国公益诉讼的立法设想。对于这篇博士论文的研究范式和写作思路,无论是参加答辩的中青年学者,还是老一辈学者,都颇有微词。由于从这篇文章中我们能够发现,二十年来,尽
3、管中国的法制已经有所进步,但是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没有任何长进,仍然彷徨在对策研究和比拟研究之间。尽管根据这些研究方法,文章的资料收集得比拟丰富,加工整理得也很不错,但是却经不起下面追问:第一,除了对西方理论的整理和总结外,这种研究有理论推进吗?这种研究存在理论线索和红线吗?第二,这种研究能够与西方或者中国的前沿理论进行对话吗?它所研究的是理论问题吗?在经历过一篇篇类似博士论文的答辩之后,我便产生了一种冲动,要给我们的研究生说说什么是真正的法学研究。第二个例子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我曾经碰到过一篇博士论文,该论文研究了中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和中国本土自生自发的“私了
4、制度。整篇论文引用的数据和案例非常丰富、翔实,分析统计资料、制作图表非常细致、准确,但是整篇论文除了总结和概括出几个结论之外,并没有提炼出一条脉络,学术论文完全写成了社会调查报告。这种资料性研究,作为社会调查报告,确实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和功能,但是这种研究有理论上的推进吗?有概念的总结和提炼吗?不要忘记,学术研究的基本功能和标志是将经历事实上升为概念化并等同行进行理论对话。非常可惜的是,这种研究根本达不到上述任何一种目的。在讨论学生的毕业论文时,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理论方面的论文,比方(论哈贝马斯的法学思想)、(论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论福柯的法学思想)等。当然,这些文章写得都不错,作者驾
5、驭文字的能力很强,但是这种研究除了对某个法学家的理论进行评价之外,能够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吗?能够推进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吗?能够在中国找到相关的参照系吗?我们不可能仅仅做一个纯粹的“哈贝马斯研究者,有时候为了知足本人的兴趣和欲望,我们能够作一点纯粹的学理研究,但是这种研究与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国问题的解决和解释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络,缺乏问题意识使得这种研究的成果颇似小讲和评传。以上所举的例子中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论文,也包括法理学方面的论文,其目的不是为了全盘否认目前的学术研究,事实上近年来博士论文的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调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作为一个在学术中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过来人,我总想
6、与诸位一起考虑下面几个问题:在四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中,最后代表各位最高学术成就的学位论文,应当秉承何种标准?什么才是一篇成功的学位论文?我们怎样才能做好学位论文?概而言之,今天想讲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下面三个:第一,法学研究应当区分学术和政治。在一篇演讲录中,马克思韦伯曾经十分强调要将学术和政治区分开来。中国法学走入误区的最大陷阱是将学术和政治不加区分,学者做学术研究的同时,却充当着“为民请命的公共知识分子。不区分学术和政治,必然会浪费大量的学术资源,戕害众多的学者。第二,法学研究应当区分法学和法制。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前赴后继地踏入“法制的陷阱,以推进立法、司法改革和法制进步为终生职业志向。没有将法
7、学和法制区分开来,是中国法学研究中最大的痼疾。与经济学界研究中的“环中南海现象一样,法学研究中存在“环大会堂现象。很多学者所作的工作和努力都是为了成为某领域的“立法专家,想当“某某法之父;其实他们殊不知,一旦该法“死亡,这种“某某法之父就没有意义了。很少有人想当“某某理论之父,且不讲能不能实现这样的目的,甚至就连怀有这种抱负的学者都不多见。法学和法制的界线不明,导致当下法学理论的幼稚,难以出现真正的法学大师。第三,法学研究应当将“问题和“理论有机地联络起来,由于问题的发现是理论创新的前提。“问题在方法论上具有三层含义,用英文表达会愈加准确和典型,即“questions、“problems、“i
8、ssues。一个刚上法学院的学生问教师“什么是犯罪构成,这便是所谓的“question,根本不是方法论上的“问题:“problems则经常被翻译成缺陷和缺乏;而“issues的准确翻译是“命题或课题“,这才是学术研究和方法论意义上的问题“。然而,我们目前的研究则往往将问题“误以为疑问“,或者将问题“误以为缺陷“。假如将问题“局限于疑问“和缺陷“,并在这两个层面上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永远不会产生理论家。原因其实很简单:尽管解答疑问“也是解决问题“,但这属于教学的范畴,而不是学术研究;尽管提出对策“也是解决问题“,但是这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属于法制建设的范畴,是不可能进行理论创新的。这意味着,
9、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一种浅层次的疑问“;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对策“,中国目前对策法学盛行,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区分制度问题“和理论问题“,将制度中存在问题误以为是理论问题加以研究,研究的结果便是提出改革建议和立法对策。实际上,真正的方法论意义上的问题“指的是第三个层面上的issues“,即当发现一个根据现有的理论难以解释的问题“时,我们尝试提出一个新的理论来解释它,使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一旦找到了答案,理论便产生了,我们将这种思路概括为提出理论-解释问题“。由此可见,一旦缺乏理论视野,我们便无法进行理论对话,只要将问题和理论有机地联络在一起,才能进行理论创新。我在多所大学作演讲时也曾表达了
10、类似观点。不少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以为“这种研究方法只在您本人身上才可能获得成功,毕竟您已经作了多年的学术研究,具有深厚的研究经历和学术积累,而且很有才气和天分。对此,我是不以为然的。实际上,一个人从其进入法学研究的门槛那一刻开场,就应该具有这种观念区分政治等,区分法学与法制,要从理论的角度提出问题。不要忘记“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句话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也应当适用于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但前提是这里所讲的“问题必须是指一个“理论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制度问题。我们不是讲制度问题不应当研究。假如你仅仅想当一名立法专家,社会活动家或者立法的推动者,制度问题当然要研究,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
11、一名博士研究生,写博士论文必需要讲究学术规范和学术准则,法学院所培养的法学博士一般不应当成为革命家和社会活动家,我们培养的目的是学者。正由于如此,我们需要研究怎样根据学者的标准来找我研究方法,并且撰写学位论文。今天,我主要想对当下的三种法学研究道路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第一条道路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它是我国各法律学科所共同经历和正在经历的研究方法。严格讲来,它不是一个单独的方法,而是方法的集群,包括多种详细的研究方法,它是大多数法学研究者所持有的一种基本方法论。第二条道路是“以中国本土实践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其特点是关注中国的问题,围绕着本土问题来组织本人的研究。这里所讲的第三
12、条道路,简单讲来就是“从中国法律实践中提出法学理论的研究。过去,我们从中国司法实践中提炼出来的更多是“怎样改革中国的制度,“怎样推进司法改革,“怎样完善法典,“怎样为制度改造作奉献。我个人以为,对待这写命题,我们不能全盘否认,而应当继续立足本土,立足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从中发现问题。但学者研究中国问题的最终目的,不应当是仅仅为了提出改造方案,而是从问题中提炼出理论和规律。假如我们所概括的理论能够与西方学者进行对话,能够发现一个站得住脚的规律性的东西,我们便做出了本人的学术奉献。用一句话概括我所倡导的第三条道路,这便是“从经历到理论,即从本土的经历中提出本人的理论。我们所不赞同的是简单地总结和引
13、进西方的法学理论,或者简单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我们也不赞同那种就中国问题研究中国问题的态度。我们所竭力主张的是从中国的经历事实出发,通过对问题的科学研究,提炼出概念和理论,并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学术上的对话,进而最终做出理论上的推进和奉献。二、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所谓“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并不是指某一种详细的研究方法,而是一种研究范式,它包含着一些基本的方法论上的假定,并对一系列详细研究方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详细讲来,这一研究范式具有下面三个特征:第一,“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其大前提是西方主流的法学理论,而且在制度研究中也浸透了西方的法学理论。比方,我们所
14、研究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原则,就属于西方的法学理论;而我们研究的“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制度等,其背后浸透的也是西方的理论。过去,我们研究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是以西方理论为前提的,这缺乏为怪,由于中国过去的法学研究没有本人的理论,在一片理论空白的基础上建立法学理论体系,当然需要我们研究和引进西方的理论和制度。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国的法学研究一直是在走引进和介绍西方理论的道路:民国期间主要以德、日为模本进行法律移植和法学研究;1949年之后,法学开场转向借鉴和引进苏联的理论和制度;到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们又开场将英美法的制度作为法律移植的对象,并
15、将英美法的理论作为建构各个法律学科的基础。当然,从九十年代开场,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制度也逐步遭到中国法学界的青睐。能够这样讲,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学研究者要比中国学者更重视比拟研究,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学界在研究法法律问题时动辄以“英美法拟或“大陆法为参照系。第二,“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思路在分析问题时,注重对西方理论的逻辑演绎和展开,但却忽略了对中国问题的独立考虑,不考虑中国问题的独立性和独特性。上述思维逻辑中隐含了一种普遍的理论自负,即中国的制度只不过是法制史上的一种暂时现象罢了,早晚会被归入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和法学原理之中。一旦产生上述判定,学术界便会出现一系列“改革中国落后法
16、制的冲动,比方改造中国的司法,改造中国的立法,而对中国本土自生自发产生的改革经历不屑一顾。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到了一种非常激化的程度。中国的法学研究秉承西方的法学理论,批判中国的法律实践,导致了中国目前批判法学的盛行。中国法学所批判的中国法律实践主要包括下面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中国的立法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比方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法律责任问题。在法理学上,法律责任的追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责任自负,即追查责任者个人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第二种是宣告无效,“行为无效,导致结果无效,这是程序法所独有的制裁方式,与宪法责任的追查方式如出一辙。比方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需要被宣告无效,违背
17、公开审讯的行为也应当宣告无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而言,却没有“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因此导致了程序性违法行为没有任何责任后果例如,非法搜寻、扣押、监听或者滥用诱惑侦查手段,甚至剥夺律师的辩护权,都没有任何程序性后果。这种立法确实应当成为我们批评的对象。其次是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的法律实践中问题很多,以刑事诉讼为例,当下中国的诉讼制度吸纳不满的能力很弱,大量的纠纷难以在诉讼程序中获得解决,有时候,司法不仅不能吸纳不满、解决纠纷,反而制造了很多不满和纠纷,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第三个层面是中国自生自发的改革。中国本土自生自发的改革难道就是正当的吗?其实,当下很多自生自发的改革都是基于本身利益
18、的考量。例如,全国的公、检、法机关每年年末都要进行业绩考核,将一年来本人办理的案件通过加分、减分等表格形式计算出结果,作为本年度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和来年评优、评先进、升迁的根据。这种业绩考核制度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而且这几年愈演愈烈。这种自生自发的改革也是应当批评的。总之,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导向的法学研究思路,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自生自发的改革持一种批判的态度,以为它是历史的表象,将来这些事物一定会被改造。第三,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追求一种理想的大一统形式,鼓吹中国的法律制度要走向和归入这种理性的大一统形式。基于此,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价值法学盛行,总强调存在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19、价值目的,强调所谓的普适价值。公平、正义、自由和人权等被目前很多法学研究者看作这种普适价值的核心因素,被以为是我们今后法学研究、法制改革的方向和目的。在很多研究者心目中,不仅在价值理念上存在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而且在制度构建上也存在着一个标准的“理想形式。因而,在研究问题时,除了在价值观念上向普世化的标准靠拢,而且在制度建构上也要向心目中的理想形式迈进。应当讲,在一个国家法学研究尚属起步阶段的时候,引进西方的理论无疑是构建本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必经之路。中国过去没有一套基本的法学理论体系,因而借鉴、参考和引进西方的法学理论几乎是必不可少的。我曾经专门研究过清末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发
20、现中国近代以来发生过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运动,而每次法律移植运动都同时伴随着法学理论的引进经过。第一次发生在清末法制变革时期。由沈家本领导的清末法制变革,除了引进西方的法制,同时也引进了西方的法学,其标志有二:其一,大量引进和翻译西方的法典和法学著作;其二,直接引进西方的法学教科书,甚至有中国留学生在日本课堂上听课,记下教师的讲课内容,回国便直接将上课的讲义进行出版。第二次法律移植运动发生在民国期间,那时较为注重对德、日、英、美等国法制的引进和移植。我们过去曾经对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存在很多等待,但是如今看来,尽管其中也存在一些具有普遍理论意义的内容,但是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如今看来已经过时了,由于
21、他们移植的是二战前德国和日本的法学理论。直到抗日战争结束之后,才开场引进英美法。第三次法律移植运动则发生在1949年以后。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同时开场引进和移植苏联的法制、法学理论来重建我国的法学。不久,反右运动在全国开展,移植运动就此中止。70年代末我们又开场引进和移植英、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且这种倾向到目前仍在继续。我以为中国历史上的这三次法律移植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中国法学能够走到目前这种境况,与上述三次大规模的移植运动严密相关,我们由此建立了本人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并建立起基本的法学学科体系。不仅如此,“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第一条道路对中国法
22、律制度的重建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移植,一方面促进了法学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国目前之所以能够建立起初步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以宪法为中心的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西方为中心的法律移植运动为来源的。另外,这种研究范式也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律改革的深化进行。在某种程度上,中国法学界有意无意地将西方法律理论和制度作为一面镜子,来发现中国立法中的问题,寻找法律改革的方向。尽管如此,“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更大的奉献表如今制度建设方面,对于法学研究的深化推进而言,这一研究范式仍然存在一些缺乏之处:首先,很多研究者缺乏基本的理论
23、问题意识,缺乏对中国问题的关心和关注。前面提及的三篇博士论文,尽管作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主题来开展他们的研究,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没有基本的问题意识。以(论公益诉讼)这篇文章为例,它研究了英美、大陆法系各国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问题,然后分析我国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改良我国公益诉讼的详细对策和建议。在这种研究中,作者发现中国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理论问题了吗?作者分析了中国公益诉讼不发达的原因了吗?实际上,我们完全能够将“公益诉讼为什么在中国不发达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然后以此为前提开展我们的研究,可以以就此提出某种理论。我们可以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对此进行研究,比方中国的公益组织不发达,在很
24、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缺乏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在实践中,大量的NGO组织实际上都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而我国缺乏像西方国家“绿色和平组织那样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即便在名义上存在,实际上却不独立、不自治,这导致中国的公益诉讼很难发展。换句话讲,假如我们从“中国公益诉讼为什么鲜有发生这个问题出发,就立即找到了问题的重点,使本人的研究尽快进入主题。再以(论哈贝马斯的法学思想)这篇文章为例,哈贝马斯创立的哪些理论对解释和解决中国的问题有所帮助?哈贝马斯创立了什么理论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为完成论文而写作论文,根据标准的学术格式写一篇缺乏问题意识的论文,而应当具备最基本的问题意识。在普遍缺乏问题意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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