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施行暂行办法(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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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建设施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下面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村庄不含城市规划区及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下面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及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街道、村庄的村民建房,根据市城市规划区及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
2、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和因公益事业需要拆迁安置的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对列入各级政府试点的村民住宅小区,根据融政综24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补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
3、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施行造福工程、地质灾祸搬迁统一建设的。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对已经完成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市规划局能够将村庄规划管理的详细事务委托镇人民政府施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范围原则上应覆盖同一行政村所
4、属的所有自然村,个别地处偏僻、人数较少的自然村可结合“造福工程编制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介入,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对在2012年底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镇,市财政根据其编制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所辖村庄的规划审批完成情况向市政府申请该项奖励。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调查、统筹安排,预留一定的村民建房规划指标。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5、禁止村民在地质灾祸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第十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3口下面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同等条件下,对被征地拆迁户和计划生育户的住宅用地优先给予安排。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能够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
6、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十一条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改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施行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异地新建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祸,需要安置的;五原有住宅属C、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向中心村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将原有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置换至新宅基地的;七市人民政府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村民
7、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处的;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第十三条村民建房应当获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
8、地申请表)和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图各一式五份;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签署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协议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实以及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认定证实,其中镇村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应经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认定构成会议纪要并向危房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获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由各所有人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
9、证;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含总平面布置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具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实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寓居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
10、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村建中心、国土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能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能否属于“一户一宅,能否在规划限额面积范围内,能否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能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能否存在地质灾祸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村建中心、国土所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第十六条属利用原宅基地并在原确权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第十七条属新建、扩建的,应将材料报送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批,其中,在已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具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市规划局能够委托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对建房报件材料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把关,并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完好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由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局审核用地。市国土局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含规划许
12、可证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经审批通过的由市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八条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下面材料: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图;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根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具体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根据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情形的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
13、地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集中建房涉及征收安置的,所在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还需提供征收安置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对涉及农用地的由市国土局根据年度用地指标使用情况,组织批次上报审批。批次获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市规划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并讲明理由。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市国土局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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