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义务分配(精品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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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义务分配摘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经过中,政府、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这三方主体各有利益,且三者之间均存在着良性和恶性两种关系,在此博弈的经过中,这三方主体都必须承当与其收益相当的积极义务,而当积极义务履行不能时,也必然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厘清这三方主体的义务分配才能更好的发展这一形式。当前法律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体义务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也导致设租寻租、利益合谋现象的出现,应结合(环境保护法)(合同法)(行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义务分配制度,明确积极义务违背后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义
2、务监督制度。关键词:利益博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义务分配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形式从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逐步转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随后在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导向,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形式转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下面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治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新形式,
3、这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在第三方治理中,厘清政府、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理顺他们的义务分配将有助于更好的发展第三方治理这一环境污染治理形式1。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有政府、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三方主体,三者之间均存在着良性和恶性两种关系。(一)政府与排污企业的关系在第三方治理中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着良性和恶性两种关系。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的良性关系主要体如今:一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体如今政府对排污企业的排量、排放物及与治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协调关系
4、。主要体现政府对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主动联合,协调解决二者之间可能碰到的消极情势;三是引导关系。体如今政府主动突破本来政府主导的环境污染治理形式,引导排污企业除了自行治污减排以外运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通过契约的方式转移本人的治污责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并以此提高治污效率和生产效率;四是互动关系。指的是排污企业将生产经过中与排污治污相关的程序内容数据提供应政府,同时政府在收集各类数据后对其进行系统的科学分析并按照结果为排污企业提供相关指导建议或技术支持。另外,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的恶性关系主要包括利益合谋和设租寻租的关系。其中利益合谋是指在我国长期以往的“唯GDP论的思维观念当中,难免会出现某
5、一政府为了政绩而放松对企业的监管或缴税,排污企业通过偷排简治减少企业成本以提升经济利益,进而构成政府与某些排污企业达成利益合谋。而设租、寻租关系指的是政府部门利用势力威逼利诱排污企业向其缴纳“租金以换取市场生存空间,排污企业主动寻找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租金,以换取行业内的“保护伞。(二)政府与治污企业的关系在第三方治理中政府与治污企业之间同样存在着良性和恶性两种关系2。首先,这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主要体如今:一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第三方治理形式中,政府让渡治理环境污染权利给治污企业,使其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政府同时必须对治污企业这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二是互动关系。第三方治理中能否高效达
6、成预设目的的关键在于政府和治污企业都有责任有义务向相互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数据,以期完成信息沟通的畅通无阻,及时沟通互动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信息,保障三方治理形式的高效运行;三是支持关系。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治污权把握在政府手中,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这一特许经营的准入大多数企业都是陌生的,政府为企业提供政策上、税收上、技术上和资金上的支持,不仅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的“敲门砖,也是保证形式发展及运行的“定心丸。其次,政府与治污企业同样有着利益合谋和设租寻租这样的恶性关系的存在。政府与治污企业的利益合谋与其和排污企业的利益合谋是基本一致的,而设租寻租关系则有经过的区别,主要体如今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是来自于与
7、排污企业签订的契约合同,但治污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当治污成本大于排污成本时,其往往会向相关政府权利部门寻租以期保障本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有些政府同样会在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视域下,寻找“租户以谋取“租金。(三)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关系在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是委托关系。这是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通过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来确定的,同时也是其他关系的基础,排污企业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治污企业约定,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建设以及对污染物的专业化处理;二是风险共担关系。固然根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服务合同,往往通过签订免责协定或者分则协定转移或减轻了排污企业的治污
8、责任,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严格限制:“免责条款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且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企业仍然是治理环境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讲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免责条框仅仅能够起到赋予相互对内的追偿权,对外仍然共同承当治污结果的消极责任;三是合作共赢关系。即排污企业通过与治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减轻本身治污责任的压力,进而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企业生产和扩大当中,赚取更多的利润。而治污企业能够通过提供治污服务实现企业盈利,同时通过最具专业效率的方式解决污染物的治理,另一方面,二者在合同的框架下,相互提供相关的数据,以保障双方在各自行为经过中避免出
9、现消极情势;四是监督关系。即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二者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视域,对相互互负的义务进行监督,以防本人的利益遭到损害。除了以上的良性关系,一些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恶性关系:一是利益合谋关系。在当下市场的逐利性本能引导下,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难免合谋用诸如阴阳合同、结果造假、经过造假的方式来躲避本应承当的消极责任;二是主仆关系。污染治理是治污企业的产品,其为了争取更多的收益往往要向排污企业去推销,这就导致了在第三方治理形式当中两者地位的失衡。一些排污企业会以相对高的地位强迫治污企业根据本人的意思形式,治污企业为了达成其密令往往要减损本人的利益,而这些利益一般都会从治污成本里面补偿,最
10、终影响到第三方治理形式的运行效率。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三方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在第三方治理经过中,固然政府、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三方都有着各自的利益,但在这个博弈的经过中,任何一方都必须承当与其收益相当的积极义务,而当积极义务履行不能时,则必然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消极义务。(一)积极义务1政府所应承当的义务在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中,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垄断提供者,而在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中,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形式让渡给相关企业组织时,政府则不再是公共物品的垄断提供者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典型的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范式,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但环境产权界定和环保成本的高昂会导致环境在市场机制
11、下供应缺乏,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政府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中摒弃了曾经公共物品垄断提供者的角色而转变为合作者、监管者和协调者。作为监管者,严苛的政府监督是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能够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履行合约的外在驱动力。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管是内生的,全程的评价和监测用以保证“特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也是确保知足社会公众需求的必然要求。这些监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准入性监管,即在环保项目的立项和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时期,挑选剔除掉不能够实现环保项目目的的方案和特许经营者;二是绩效监管,即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运营的经过当中对其所达成的期间效果、治污价格、服务水平等进行
12、长期的监管,以到达解决突发市场失灵、服务水平缺乏和绩效成果不符要求等问题;三是项目退出监管,即在短期治污项目结束后能够善始善终,以到达最终社会现实效果4。作为合作者,政府是社会资源的综合枢纽,把握着宏观和微观的博弈手段,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当中,能否顺利完成治污任务并且到达政府、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三方获利最大值,知足公众对环境治理的要求,政府的行为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政府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中的一方,负有在宏观上保持履约的稳定运行和微观上积极配合的义务。作为协调者,政府在第三方治理形式中对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之间负有协调的义务,而协调应涉及行动运作的全经过。尤其是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作为市场经
13、济下的理性经济人,均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应该在二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经过中衡平利益关系,以保证建构的三角合作形式不会由于某一方的“夹角变动而造成不稳定甚至是崩塌。2排污企业应承当的义务在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的角色从传统形式中的被监管者和责任承当者向委托关系的委托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责任管理的监督人转变。基于责任共担关系,排污企业负有对治污企业的治污能力、效果、情况等进行监督核查的义务,同时也有遭到政府及公众监督的义务,以防出现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共同躲避责任的情况5。审慎义务。在一般的承揽服务合同当中,委托方能够随意选择受托者,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限制。但是在第三方治理中,(环境保护法)规定
14、排污企业负有必须将污染物交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的义务,这就要求排污企业在签约或选择前对相对方受托企业的执业许可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6。协助义务。在第三方治理中,由于排污企业对于本人企业的排污情况最为知情,当出现超出治污企业所了解的事项或情势时,排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治污企业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避免消极事态出现。履约义务。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承揽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排污企业负有根据政府指导价格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给治污企业的义务。3治污企业应承当的义务第三方治理中,治污企业属于新的介入主体,其既是合同当事方又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在接受排污企业或者政府的委托后,以本人已有的环境治
15、污技术设备对相应污染进行治理。在第三方治理中治污企业应当承当通知、物的瑕疵担保和监督与被监督的义务。通知义务。在第三方治理经过中,由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构成复杂,在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合作经过中难免出现偏差或者纰漏,此时排污企业应当及时向治污企业反应情况,并及时通知治污企业更换、补齐或者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第三方治理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治污企业向排污企业呈交职务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排污企业能够要求治污企业承当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这是治污企业基于法定和约定的基础性义务。监督与被监督的义务。由于排污企业还是责任的承当主体,治污企业对排污企业负有全程监督其排
16、污行为的义务,防止排污企业超出法律法规和承揽合同的范围排污。同样治污企业在第三方治理中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在治污经过中不能避免会有治污企业基于市场经济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逐利性目的影响整个污染治理,所以要求治污企业承当相应的被监督义务也是当然之举。(二)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分配概述要确保第三方治理的高效运行,实现环境保护产业的整合、完善和升级,避免政府、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利益过度博弈,除了确定形式中三方应承当的义务之外,规制积极义务履行不能实现时的法律责任实属必要。学界对于第三方治理中法律责任的承当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排污企业担责讲。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若发生了违规排放、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17、应当由排污企业完全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仅仅是对污染治理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转移,未有转移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若是归责于治污企业的原因此未到达治污目的,同时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排污企业仍须承当污染的法律责任,而治污企业仅须对排污企业承当违约责任7。客观来讲,排污企业担责讲显得过于墨守成规,由于其并没有主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的特殊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本身是为了转移排污企业的治污压力,促进产业活性互动配合发展,如若以排污企业担责讲为担责理论,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激发企业生产的内在活力,进而无法到达形式设立的目的。第二,治污企业担责讲。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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