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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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监督问题研究一、当前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财政监督职能定位不准确。财政检查与财政控制脱节,检查未能站到控制的高度。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导致对财政监督在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未能将财政监督作为加强财政控制、推动财政职能的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只是将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工具,单纯进行事后检查,基本没有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导致财政监督本身的重要职能无法体现,其结果则表现为财政监督无法广泛深化地延伸到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更谈不上对整个财经领域的监控。同时,职能定位的缺陷还导致财政监督与审计
2、监督、人大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在工作上的混淆和穿插。财政监督在理论上讲,本身属于财政管理的一部分,在管理中属于控制这个环节,财政监督涉及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极具综合性的监督形式,它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财政改革,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建议,而不是就检查论检查。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的财政监督部门大多拘泥于单项业务的检查,还未能站在整个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高度上看问题。其原因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仅仅局限于一种监督和检查行为,而未能赋予财监部门执行财政内部控制的职责和权利,使财政监督部门介入财政管理和改革显得有心无力。财政监
3、督内容、范围存在较大盲区。近年来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经历表明,在当代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的范围特别广泛,能够讲但凡有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活动的领域,都必然应该有财政监督。但从广西现阶段的财政监督情况来看,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监督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体现为重收轻支、重拨轻管的倾向,监督的范围大部分还只能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上,且监督的内容狭窄、方法单一。从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预算收入检查多,对预算支出检
4、查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这种传统的监督方式,导致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的力度遭到制约,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于财政监督缺乏对整个宏观环境的考虑和分析,往往侧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法违纪行为都在成为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进而造成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也失去了财政监督的效果。财政监督方式相对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不但具有多层次、广泛性,而且还具有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本质特征,其监督方式具有对经济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经过的监督。而现阶段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其基本监督方式往往是按
5、年度或按项目工程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单纯的事后监督只能是已成事实后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了为违纪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工具。对监督经过中查出违纪问题,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严格根据财政政策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最多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且警示的效果怎样还是一个难以意料的未知数。处罚的资金仍然是国家单位支付,这种慷国家之慨为本人遮羞或为本人免灾的违纪现象,已逐步成为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新时髦。再加上之前提到的监督职能机构较多,监督职能重复,穿插现象比拟突出,在监督经过中少数监督机构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不认真对待,将对违纪单位罚款放在首位,只要缴了
6、罚款就皆大欢喜,这样不但加大了财政监督成本,动摇了执法的严肃性,对违纪单位既没有起到任何警示作用,而且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财政监督信息反应沟通渠道不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及时反应监督信息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基本要求。目前,广西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定量分析比重不够,力度不大,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的科学性不强,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各级财政部门固然都已建立了计算机中心,计算机技术在财政管理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但应该讲起步较晚,十分在财政监督实务中,计算机应用不充分,开展财政监督所必须把握的基础性数据包括大量的财政收支数据和相关的法规、典型案例,企
7、事业单位数据、财政内部和政府部门数据、媒体数据等比拟欠缺,十分是服务于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很不齐全,信息渠道不够顺畅,信息反应不够及时,计算机网络手段在财政监督领域应用滞后。从收入环节看,财政与征收单位、国库部门尚未实时联网,财政对征收执行情况、收入入库情况难以及时、完好把握。从支出环节看,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动态把握限于拨付阶段,由于尚未构成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网络,资金详细使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各个预算单位,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同步集中反映到财政部门。从财政部门内部看,各管理职能部门与财政监督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调和互相制约的正常机制,财政信息分享程度较低,传递缺少规范化程序,财政监督
8、部门对预算单位和监督对象的基础资料把握不全,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严密性和有效性。财政监督队伍构造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财政监督队伍建设是财政监督检查特别重要的一个内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与一般的财政业务有其相通的部分,但又比一般的财政业务在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处理和研究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要求愈加全面、更高一筹。一个只在一般业务处室工作过的业务人员不一定能胜任财政检查工作,一个称职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全面熟悉从总预算到部门预算、到会计核算、税收政策等财政财务方面的全部内容,还必须把握电子信息方面的知识,应当是复合型专业人才,否则难以胜任。如今
9、各级财政部门已经认识到财政内部监督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性,但是,在内部监督队伍建设受骗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十分是目前财政监督职责面很广,财政监督要负责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和内部检查等多方面的工作,每一方面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而在另一方面,当前财政监督的机构和干部配备却相对较弱,二者不相匹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广西财政监督机构固然近年来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整体上仍然较弱,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下面财政部门还没有建立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人员混淆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监督运行能力,影
10、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效果。其原因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忽略了财政监督工作属于大量外勤工作的特点;二是部分地方对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重分配,轻监管的思想大量存在,不愿主动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运行能力。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不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机制,是财政监督的总目的。近年来,财政监督机制固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原因在于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机制建设不重视,把财政监督工作理解为一种单纯的事后检查,把财政监督部门看成一种机械的检查工具,忽略了财政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广泛性和灵敏性,未能从管理的角度对财政监督
11、工作进行深化的研究和考虑,导致财政监督工作的片面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但运行不良的机制有五种:一是日常监管机制。固然目前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方的财政监督还未真正参与到事前监管和事中审核,主要精神仍然投入到了事后监督环节,还未完全根据日常监管机制的要求来运行。二是行政管理机制。固然各地财政部门都有一定的财政监督气力和相应的管理体制,但各地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参差不齐,未能得到统一和完善。三是经费保障机制。固然各地财政部门都对财政监督安排有专门经费,但财政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支出大,工作特别辛苦,因而相对而言,财政监督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条件总体较差,影响了财
12、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财政监督部门的鼓励机制。当前,财政监督部门工作成绩与报酬没有挂钩,而是与其他财政业务机构一样“吃大锅饭。五是财政内部业务机构的渎职责任追查制。近年来,通过财政监督的实践发现,很多违纪违规案件和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松于管理、缺乏责任心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财政监督部门人力毕竟有限,永远也不可能将检查覆盖到整个财政收支领域的方方面面,要提高财政管理的质量,抓好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制度建设是关键,只要建立了对各业务机构的渎职责任追查制,才能促进整个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财政监督内容、形式和手段相对滞后。一是财政监督内容固守传统,导致监督缺乏前瞻性。传
13、统的财政监督在内容上大多以直接检查为主,属于就监督论监督的工作思路,财政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都遭到了较大的限制。十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经济行为、新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财政监督客体的行为日趋复杂化,若仍根据原有的监督思路,将使得财政监督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严重滞后于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财政监督的内在功能将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二是财政监督形式和手段相对滞后,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由于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形式类似,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且检查结果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这不仅加重了被监督单位的负担,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
14、整体效果。此外财政监督的手段不够科学。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的迅猛发展,财政监督手段仍主要停留在手工查账阶段,对网络监督形式很少运用,有效的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和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基本没有建立起来,这客观上也为监督客体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时机。如监督部门的信息渠道不够顺畅、反应不够及时,无法及时有效地为管理提供服务;大部分地方的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国库单位、预算单位尚未进行联网,财政监督机构不能具体、及时把握财政收支情况,无法及时全面地为财政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财政部门内部、相关部门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造成了重复检查,增加了监督检查成本,
15、降低了监督检查的效率。三是财政监督与管理互相脱节,导致监督缺乏连续性。由于财政监督业务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起规范、顺畅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此外,财政业务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是专门机构的事、本人尽管本人分配的片面认识,导致资金在财政业务部门分配时的第一道监督防线失去了作用,使财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使监督客体存在违规而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由于经济监督部门诸多,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国企稽察、社会审计监督等共同构成一个经济监督体系,对经济运行进行全经过、全方位的监督。
16、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经济监督获得的总体效果不佳,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二财政监督难点分析。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导致监督缺乏权威性。经太多年来的不断努力,目前财政监督从监管机构和人员到监管机制、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已经初步构成了运转流畅、完好有效的体系,但与其他监督相比,财政监督的法律保障缺乏。如审计监督有(审计法),税务监督有(税收征管法),会计师事
17、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监督有(注册会计师法),从我国现行法的表现形式来看,自高而低可概括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审计、税务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所根据的法律属于“非基本法律范畴,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上,其法律效力及于全国。而财政监督的根据目前散见于(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中,目前较为成型的只要一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因而,从法的表现形式上来看,财政监督的法律根据比之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整整低了一个层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影响了财政监督效益的发挥,并且成为财政监督长远发
18、展的主要障碍。由于国家的财政监督检查立法滞后,上述法律文件对于财政部门的监督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对财政监督的职责、内容、手段、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且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文件中,十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完好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系统性的单行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和独立完好的法律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按照国务院年公布的(关于违背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目前财政监督法规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使得财政部门监督执法力度疲软,这在一定程
19、度上给财政监督客体的博弈行为提供了制度空间。财政监督存在主体的多元化、平行化与职能的重叠化。从财政监督主体设置方面看,存在着多个监督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都拥有对财政经济活动监督检查的权利;从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一种平行或准平行的构造,即各监督主体根据各自监督的主体法律根据,对监督客体施行财政监督,所不同的只是各监督主体根据的法律层次、法律法规规范的监督范围、内容的多少和受权的职能权限的差异;从各监督主体职能划分看,存在着财政监督职能重
20、叠穿插的问题,十分是同属于政府行政系列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均代表政府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审计的范围、内容、施行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同一性。财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平行化与职能的重叠化对广西财政监督带来的弊端主要表如今:造成了执法单位职能的互相混淆,甚至出现财政监督越位或缺位,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严肃性,造成财政监督的重复检查,增加监督成本,降低了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财政监督规章制度体系不健全。缺乏与财政监督行政法规相配套的详细制度。以(处罚处分条例)为例,为了有效监控和及时查处财政法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执法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和权限,主要包括: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
21、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利等。但除了对“存款查询、“证据先行登记已制定出详细的操作规范外,其他几项尚未规定相应的施行办法。缺乏与财政监督部门规章相配套的详细制度。以(工作办法)为例,该(工作办法)提出了检查、复核和处理相分离的概念,但怎样建立起“三分离工作机制,目前还没有可操作性详细规定。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建立检查、复核、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仍然难以落实到位。部分制度规定
22、缺乏适调性。主要表现为部分详细制度规定不能适时根据条件变化进行调整完善。以(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详细规则)为例,对于工作底稿摘录的内容,该规则规定要包括“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现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但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正在发生较大转型,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在检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国债项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主要是涉及工作程序、工作质量等,会计账簿已不是检查的主要资料,工作底稿摘录的主要内容也不局限于会计分录和金额。因而,对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要求也应随之变化。法规之间协调配合不力。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年,财政部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相应制定
23、了(财政检查审理工作详细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详细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详细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详细规则)和(财政检查询问详细规则)五个与之相配套的详细规则。如上所述,(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目前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然而以(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为主体制度制定的五个配套详细规则却仍然在执行。从立法根据和实际工作考虑,这五个详细规则与(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存在很多不适应或不一致之处,亟待修订完善。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施行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详细规则)中却没有规定这项前提条件。法规制定存在空白地带。财政监
24、督法规对于部分问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构成了法规制定的空白地带。如检查时没发现问题能否需要制定工作底稿、工作底稿鉴证能否都要签名盖章、关于财政检查处理文种的格式等问题,都没有作出统一、详细的规定。重检查,轻管理。从现行的财政监督范围和监督重心上看,是一种典型的检查型监督。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必须是一个机制健全、运行高效、执法规范、监督有力,并服务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整体要求,贯穿于财政收支管理的全经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的监督体系。广西现行的财政监督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被动服务式的检查型监督,未能建立起公正、独立的财政管理型监督体系;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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