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性质的集体土地论文(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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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性质的集体土地论文一、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一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特有的所有制构造,有别于个人和国家的所有权形式。民法普遍以为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组织或集体组织成员直接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形态,即所谓的“共有讲,在性质上应属于私人所有,但若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解为共有,则是将其私有化,与其本质是不相符合的。也有人以为,我国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新型总有,这种总有指根据团体的内部规则,将所有权之内容加以分割,所有物的管理和处分支配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属于集体成员。这一学讲固然形式上能够解释其所有权性质,但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却改变了法律上对所有权的解释,在实
2、践中也有众多问题。我国立法上,对于集体所有权的解释也相当模糊,(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条包含上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样在法律上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都能够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的权利主体导致了集体所有权性质的模糊。同时,集体所有权的模糊性,又反过来进一步
3、加剧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混乱,固然名义上集体成员享有权利,但实际行使起来,却发现这种权利难以实现。二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固然(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两类,但深化考虑却发现问题很多。假如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又包括村民小组集体、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等。上述三种形式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互相间的权益纠纷,导致了农村中很多不和谐现象。但假如规定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实际上是主体缺位。由于目前我国不存在农民集体这样的组织,以前的组织早已被废除了,如今的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农民集体的组织体
4、,而村民委员会属于政治性的群众自治组织。所有权在我国民法上的定义是:在法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如此解释便是集体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实际上是属于国家。国家有权对土地征用,又不允许集体土地的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要经国家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这就出现了集体土地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处分权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成员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三集体土地管理中问题突出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主体和性质的不明确,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监管和合理开发,集体成员缺乏主人翁责任感,进而造成现实中的土地管理混乱。土地承包经营权恶意违约和掠夺式开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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