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救助活动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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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医疗救助活动安排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证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精神,为了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施行和业务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诊疗服务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活动安排。一、救助原则1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原则;2救助规范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3属地管理原则;4重点突出,分类施保、救助原则;5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二、救助对象及范围一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市民政局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五下列情况不予救助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当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4未按规定料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5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三、救助方式及标准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一住院救助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3重点优
3、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上三类人员住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下面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局部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二次的个人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场,按2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限最多救助二次,年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4城镇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证对象年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下面含2000元按全额救助。超出局部按4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二次的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场按30%比例救助,年住院封顶线为8000元。二日常救助实行定额救助,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
4、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临时患慢性病需院外维持治疗的人员。救助方法:每年发放一次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救助规范100300元,年内每人只能发放1次。救助对象使用救助卡券同时应支付所购药品20%自付费用。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三临时救助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介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合作医疗的居民一般不予救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住院造成家庭十分困难的酌情给
5、予临时救助,救助规范不逾越年封顶线的40%四慈善救助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救助,民政部门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四、救助顺序一住院救助顺序救助对象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实、出院结算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分享后,救助对象可凭社会平安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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