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民启蒙的道德面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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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农民启蒙的道德面相(内蒙古社会科学杂志)2015年第四期新时期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其道德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农民启蒙的演变历程。从群己之辩的层面系统梳理新时期中国农民启蒙的道德面相,对于推动当前农民的道德建设,乃至推进当前农民启蒙的深化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传统群己之辩的道德向度及农民的历史选择群己之辩缘于中国古代先贤对生命存在境遇的认知与反思,以个体存在和类存在之间的关系,亦即个体生命的存在经过和群体的组织构造之间的道德关系为基本内容。传统儒家的群己之辩给予以人伦为基本内容的群体和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体以双重的价值认定。注重通过个体的文化创造
2、、道德实践实现自我价值,进而从自我的能力和气力方面确认了个体的价值;同时,这种自我价值的实现不仅仅是自我展示和发现其内在能力和气力的经过,同时也必须是遵从社会普遍规范的经过。个体的道德实践既表现为本身的自由向度,又体现为化成天下的社会责任。进言之,道德意义上的自由要求主体承当社会责任,而和谐的社会交往又构成主体追逐完善之唯一可能的手段。从历史的角度上讲,群在某种意义上表征着无限增长的人类文明,而个体则承当着继承、拓展文明的历史责任。因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成为基本的要求。文明进步虽然要以个体的详细行为为现实承当,个体的道德实践也必得于无限绵延中方能获得意义。基于这样的反思,儒家传统里的个体存在
3、和群体组织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个体的道德实践和群体的道德规范之间达成动态的和谐统一成为儒家传统关于群己之辩的价值诉求。在这个意义上,儒家传统实际上试图通过建立和谐的群己关系以解决中国古代农民生命存在经过中的两大问题,一则安身,一则立命。相形之下,道家文化里的人并非以群体的形式出现,而是表现为一个个详细的自我。因而,道家将自我认同、成就自我作为唯一的价值关心。对儒家主张的通过群体实现自我的方式道家并不认同,反对以普遍的仁义之性规定、同化主体的内在之性,以为德性修养层面上的自我完成,非但不是真正的自我认同,反而会对自我造成压抑,导致个性的疏离、偏失。于是,摆脱群体束缚,使个性自由得以伸张就成为
4、道家关于群己之辩的基本主张。显然,道家传统通过强调群己之间的对立而不统一的关系消解了道德的意义,把安居乐业的问题留给了“逍遥游的审美意象。不难看出,儒道对群己之辩的回答瞩目各异,前者强调道德成人之路的作用,后者拒斥道德的意义。然而,相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低下的生产水平、沉重的生活压力,使中国古代农民深切地体会到了个体生命的脆弱和本身能力的缺乏,他们近乎本能地关注了儒家的济世良图,以求群己相与、安居乐业。由此,与中国历史长期的大一统社会格局相照应,统摄群己的儒家传统即通过融入类的生命长河而超越有限,并进而从生命的延续中寻找个体的存在价值,逐步成为主流声音,并获得了正统的地位。然而,儒家关于群己之辩
5、的并重群己、群己相与的基本态度,在理论上的精致并未直接导致现实的成功。基于生存状态、认知水平等条件的限制,中国古代农民选择关注的是愈加直接的生存问题,群己相与很快被以群越己淹没,安居乐业只留下世俗的道德生活。秦汉以后,在强化了“群的重要性的同时,却弱化了个体,进而使个体现实需求的利、欲遭到抑制。固然儒家的大哲仍然苦苦追求天命的神圣,并据此出发构建群的超越意义,但现实中表现出来的却是群体原则对个体原则的淹没,社会的认同对个体独立的限制。正如陈卫平所指出的:“把自我价值化解于对群体的认同和关心之中,也表现了理性原则的异化和人道原则的变形:在理性气力和理性自觉的终端显示的是自我泯灭;在群体的认同压倒
6、自我的认同中,呈现出羁扼自我和否认自我的反人道趋向。自我的责任意识倾向于权利观念的缺失,留下的只是履行群体义务的重负。此价值原则和价值承担之间的背离,在明清之际引起了诸如李贽、黄宗羲和王夫之等学者的反动,进行了相对自觉的反省,试图通过对群体范畴的内涵的重新界定来重建群己之间的统一,躲避个体与群体的离心趋向,到达“我的自立和群体认同之间的沟通。此后,戴震和龚自珍等关于群己关系的阐述反映了传统“群己之辩的终结,个体在传统纲常构造、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开场上升。然而,这样的反思尚将来得及最后完成,中国便遭际到“三千年未有之大变革,西学裹挟着的个体本位观念以救亡的名义为近代思想家们所推崇,群体的神圣与权威
7、终于衰败,接下来的便是一发而不可拾掇的主体高扬、个性解放。儒家以群越己、与天合德的价值观摇摇欲坠,群己之辩走向近代的折变。鉴于价值观转换的历史迫切性,近代以来对传统群己之辩的反思往往流于简单,并总是逻辑地包含着较强的否认趋向。“这种趋向虽然顺应了超越传统的时代主旋律,因此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以打倒儒教的形式来实现传统的超越,毕竟又蕴涵着与传统完全脱节的可能,而后者往往容易引发文化认同的危机及意义的危机。出于同样的原因,对舶来的西学中个体本位的观念也少有关注其精神本质,而更多地瞩目于其现实的结果。因而,近代所致力的主体尊严、个体解放,以及相应的平等、民主、权利、责任等观念往往有过多的局限,仅将目
8、光投注在现实的世俗世界,并不关心其背后的文化依傍。即使如此,这种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当代性的个体观念,又因民族救亡的危机而夭折,固然从西方那里借用了很多用以启蒙国人个体观念的术语,包括民主、自由、权利等,但这种对个体的启蒙又被纳入到民族救亡的时代话语中,个体的超越之途代之而起的是民族国家的主权独立和经济富强。从中国的历史实际来看,这是不可超越的历史必然,但从群己之辩的转变而言,此时又逻辑地陷入了以群越己的怪圈之中。国家的群体认同又压倒了自我认同,再次呈现出羁扼自我和否认自我的趋向。从传统的群己之辩来看,在天命统摄下的个体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以在群体认同下到达与天合德进而体认个体生命的真实存在为目的的
9、。“我是内在道德品格的承当者,正是我,赋予现实的人格以统一性。群己之辩中的道德意蕴于此凸显。但是,这种令先贤心仪的通过群的方式完成自我超越的与天合德,于下层农民而言却是遥不可及的,少有人能从中获得自我实现的终极意义,而更多的是停留在群的现实意义上。于此,个体的生存意义就演化为通过顺从社会的伦常道德规范以实现群体的秩序,并且以本身行为的失范且未能实现期望目的而产生耻感(知耻)。“世教衰,民不兴行,见不贤而内自省,知耻之功大矣!(王夫之(思问录内篇))这样,似乎群本身成为首要的和最后的目的,个体便沦为家族、宗族、朝廷这些群体的附庸。假如讲这维持了传统封建社会构造的稳固,但同时却造成了自我压抑,导致
10、个性的疏离、偏失。因而,从群己之辩的角度而言,应肯定农民对道德规范的顺从以实现个体的自我价值的应当性,但这种对道德规范的顺从不能以牺牲个性为代价。新时期伊始,在群己之辩视野中的农民启蒙,更多地以超越“以群越己为途,寻求群己关系的和谐发展。围绕着对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别人关系的认识深化,农民在进行价值创造的经过中不断突破以群越己的束缚。一方面实现了个体的解放,促进了个体积极的价值创造;另一方面却因对传统群己关系价值取向背后的终极维度的遗弃,造成了群己之间的背离、平等民主的功利化、权利责任意识的缺失等问题。二、突出“以群越己的重围与农民自我意识的解蔽 “假如讲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小农是以依靠自然
11、、崇拜自然来实现与自然的和谐,那么在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小农则是以崇拜祖宗传统和个人权威来实现和谐的。4固然经过改革开放之前近30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农民在群己关系上逐步跳出崇拜祖宗传统,但对个人权威的崇拜则愈演愈烈。强烈的政治化的道德取向呈现出当时群己关系的畸形状态,个体解放又一次被掩盖在群体利益之下。农民的生产创造无论是与社会事业还是与社会道德规范,都因对社会、国家、集体的关注而遮蔽了农民自我价值实现的应有之义个性的解放。20世纪80年代,这种“发动式道德开场向“复员式道德转变,从道德依附、服务于政治开场转向强调政治的道德化,强调政治活动要符合一定的道德准则、要重视个人修养,道德逐步
12、脱离政治控制而独立存在。“对这三十年(改革开放以来引者注)的道德变迁,从其基本形态来讲,我以为是从一种发动式道德走向一种复员式道德,亦即从一种强调斗争的、相当政治化乃至军事化的、紧张的、运动的、一元的、高蹈的道德形态,走向一种强调和解的、相当平民化乃至市民化的、放松的、日常的、多元的、低限的道德形态。5从群己之辩来看,就是从“以群越己转向追求个性的解放、自我的独立,开场向正常的群己关系迈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以对富有生活的追求开场登场。原来阶级斗争的警觉目光渐渐变得温和,开场重新考虑在追求生活富有道路上的群己关系。在对待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上,从化运动中解放出来的农民,开场抛弃原来那
13、种抽象、贫穷的集体主义价值观,逐步确立以家庭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在家庭本位的框架内,农民的自我意识迅猛滋长,其道德价值观念中的“公私观念被倒置。假如讲在化时期,农民是依附于集体土地生产,绝大多数农民都能自觉抵制“损公肥私的现象,养成了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的价值观念,那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拥有了属于本人的土地,其整个家庭的收入主要依靠于个体的辛勤劳动,而与集体的关系逐步疏远,进而农民原来维护集体利益的价值观念转向维护本身家庭利益,个体优先于集体的个人主义道德观念后来居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维护个体利益则成为农民的第一选择,集体利益(公)与个体利益(私)的位置发
14、生了逆转。先前那种政治发动式的道德规范,已经无法规约个体意识清醒的农民的生产与生活行为。在对待个人与别人的关系上,固然农民的集体主义观念逐步消退,但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农民在对待邻里关系时仍然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由于当农业生产脱离了生产队的集体劳作形式之后,其单个家庭的生产经营形式将面临极大的自然风险,只要依靠邻里的互帮互助才能够保障本人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刚从集体化生产形式中走出来的农民,在对待与别人(主要是邻里)的关系时还保持着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本身特色的乡村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样式。无论是在农业生产经过中还是在婚丧嫁娶的重要关口,农民都能
15、够保持“薄责于人的仁爱传统,伸出互助友爱之手,在互助生产的交换道义中分享其乐、共渡其悲。中国传统乡村那种特有的乡土伦理秩序再次在农村社会重新展示。勤劳、互助、诚信、仁义、人情等等,这些传统乡村基本的道德规范,在这一时期的个体与别人的和谐关系中被农民自觉遵守。并且,这种对道德的自觉遵守已不是来自于政治发动,而是来自于农民的理性自觉。 “知耻这一维持农民服从道德规范的基本支撑仍然发挥作用,但其目的已经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为了实现国家、集体、村落共同体的秩序,而是为了维持农民本身在村落共同体中的声威。由于只要在村落共同体中保持较高的声威,才能在现实的农业生产以及婚丧大事中得到乡邻的帮助。而对勤劳、互助、
16、诚信、仁义、人情等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的遵守,是农民维持本身声望和威信的基本途径。正如前文所述,我们还不能苛刻地要求农民应通过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来实现德性人格的完成,但这种内在于本性的“耻感的持守某种程度上就是农民的德性人格。只不过这种德性人格已发生了个体超越群体的逆转。在群己之辩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原则,即理性原则和人道原则。理性原则是指在群己关系中推崇个体的理性气力,确信个体能够谋划、设计自我价值的实现道路,以及个体能够理性自觉地遵从社会规范、关注社会事业、关心别人存在,构成对群体的关心和认同;人道原则是指在群己关系中瞩目于以人为目的的价值取向,确认个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基于“仁爱的群体认同和关
17、心都是以人本身为目的。就此而言,在群己之辩中,理性原则是工具,人道原则是目的,两者相辅相成才是处理群己关系的正途。假如讲在中国传统的群己之辩那里,儒家将自我价值消解于群体认同和关心之中,导致了理性气力和理性自觉对个体自我理性的泯灭,以及羁扼自我和否认自我的反人道趋向,呈现出理性原则的异化和人道原则的变形。那么,整个20世纪80年代以致于90年代初期,农民在处理群己关系上逐步地摆脱了这种异化和变形,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理性原则和人道原则的合流。自我觉悟的农民开场挣脱政治运动的摆布,本人谋划、设计追求本身幸福生活的实现道路,并某种程度上能够在生产、生活中构成群体(主要是作为熟人社会的邻里别人)认同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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