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理想(精品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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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法律理想摘要:“大同和“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法律理想,但现实社会中的儒学,却不能绝对排挤法律刑罚的作用,“宽猛相济代表了儒家对待德礼和政刑的立场。以德治、礼治、人治所构成的儒家治道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骨干,也是历代王朝实现长治久安理想的基础和关键。关键词:儒家;法律理想;长治久安;治道儒家学讲能够脱颖于春秋战国时的百家学讲,而成为其后封建社会的官学,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其有高远的理想,它是追求长治久安的。一、“大同和“无讼儒家的法律理想孔子作春秋便是要拨乱世而反之正。乱便意味着秩序的丧失,这在儒家看来是最糟糕的事情。儒家的理想乃是要建立各种关系和谐而不紊乱的“大同社会。(礼
2、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单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在儒家这个理想的大同社会中,没有法律刑罚的地位。由于他们以为长治久安的社会应当是和谐的,而法律刑罚本身就是对和谐的毁坏。所以固然不得已而用之,但最终是要将其废除的,或者是置而不用,这便反映为儒家的“无讼理想。孔子的话传诵千古,他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焦循在(使无讼解)一文中讲:“致知在格物,格物者旁通情也,情与情
3、相通,则自不争,所以使无讼者,在此罢了。听讼者以法,法愈密而争愈起,理愈明而讼愈繁。天下人皆能挈矩,皆能恕,尚何讼之有?今人多对此种思想深致不满,以为这阻碍了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进步。但这实在是脱离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定情境而以西方法律理论对其进行衡量得出的片面结论。本文以为,“无讼、“息讼的思想或者理想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稳定是起了重要的正面作用的。首先,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除极少数人外,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流动性很小,所相与往还的人基本是固定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情的价值很多时候是超过“是非曲直的“理的。争讼于官府,可能博得了“理,却往往失掉了乡党邻里的“情,而“情的丧失则意味着
4、对某种既存的和谐秩序的毁坏。中国历史上因争讼而导致宗族间数代仇恨不休的例子并不少见,所以传统社会的官府调解很盛行,即便审讯,也往往屈“理伸“情,不是古人糊涂得竟然不想分辨是非,而是正如焦循所讲的,他们以为“情与情相通,则自不争,这是“无讼理想的心理学基础。人与人的情是传统的伦理社会赖以维持的基础,相比于是非之“理,“情是更为根本性的价值,所以对情的维护正是为了使得既有社会秩序不被毁坏。其次,“无讼理想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贯彻使中国传统法律严而不苛。“追求无讼,必然会提倡忍让、自律。孔子强调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目的是告诫为政者即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记无讼的追求;制定法律的时候
5、,也不要失却了仁慈怜悯的君子之心。2能够讲各个朝代在制定律典的时候是贯彻了这一理想的精神的。唐律“务在宽简,正是其中的代表。再次,“无讼理想的实践,弥补了社会秩序维护中技术因素的缺乏。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政府,其人员额数基本维持在几十人,却要总税收、刑狱、教育等各项事务而负责之,则其责任之繁重,资源之缺乏,捉襟见肘之态已可想见。若再鼓励兴讼,那么政府将何以应付?基层政府如此,全国各级政府也是如此,都有在当时农业社会条件下维持一个地广人众的统一帝国的技术上无可弥补的缺乏。假如讼狱一项占去政府大部分资源,则国家秩序真是难以维持了。所以统治者宁愿把大部分不致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争讼交给民间调解,由乡约民
6、俗去解决。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也维持了良好的民风。可见,“无讼不仅是儒家的法律理想,也是传统社会追求长治久安的一种内在要求。二、“德主刑辅儒家的现实主张但在儒家所处的现实社会,却不能绝对排挤法律刑罚。“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高度的概括,是儒家一以贯之的主张。究其来源,则是继承周代“明德慎刑的思想而来。孔子思慕周公,损益三代礼乐,而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欲复兴周道于东方,他阐述本人的政治抱负时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在孔子心目中,德礼显然较政刑具有优越性。“礼是自发的实践和谐的行为,而“刑则是对越轨行为的控制。无论“法和“刑看上去
7、怎样必要,它们的存在都表示了“礼的失败。德礼和政刑虽同为维护社会人群秩序之工具,德礼着重于疏导,而政刑则着重于堵塞。德礼立足于个人,并以个人本身之人格的完成为归宿,进而可因众人人格的完成而到达社会人群之和谐。政刑则立足于外部之齐整划一,以强迫的规范来迫使人不为恶,以到达维持秩序于不坠的目的。德礼是从根本上转化、唤醒人本身的“德行,使其本人悱启愤发,非仅耻于为恶,且能日进于善。政刑则为外力施加于人,虽有威慑遏阻的气力,却无导人向善的功用。然而因人之德性的开发有先有后,有迟有渐,如孟子所讲的有“先觉、“后觉的分别,即便“先觉之人亦不能随时保持其德性之清明,那么就仍需要法律刑罚来为外部辅助的工具,固
8、然它在目的上或者原则上是能够废除的。所以孔子又讲:“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可见礼乐刑罚在他心目中都是为政的工具,不过在地位和作用上有差异罢了。礼乐教化是前提和目的,法律刑罚则为礼乐教化创造条件,是其施行的保障。二者有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地位上,礼乐教化是“经,是治国的常道,而法律刑罚是“权,是礼乐教化的辅助,是作为一种临时的局部的手段而起作用的。在运用上,二者存在先后顺序之别。治国必先之以礼乐教化,待其不行,则继之以法律刑罚,而不是反其道而行。因此他又讲:“不教而杀之谓虐。5但二者虽有地位上和运用顺序上的不同
9、,却不是要使法律刑罚成为疲弱的、虚设的。相反,它应是礼乐教化的调剂和助力。二者是治国的二柄,将他们协调运用才能有效、长久地维护统治。(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郑国执政子产向子大叔教授为政之道,孔子闻之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6“宽猛相济的立场表明孔子推行德礼的同时也不拒绝使用政刑。据讲孔子为鲁国司寇,三日而诛少正卯。后儒多辩讲其事无有,这恐怕只是后人为维护圣人仁爱形象的私心,其实从以上阐述推想,这个事情虽不必一定是真有,但总是可能有的。三、“长治久安儒家的治道中国自秦汉以后便是儒家的天下。儒家学讲是正统的官学,是国家选拔贤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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