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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作品定性与区别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很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毁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要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要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面列形式创
2、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讲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从条文中,我们能够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那么能否能够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3、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构造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例如:“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惧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这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只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项,不带有任何的报道者主观的色彩,即没有评论没有修饰。由于时事新闻属于纪实性的报道
4、,其内容是现实客观的存在,是公众生活的体现;其价值在于让公众广泛且迅速的知释,任何进行报道的人没有权利控制此种信息的传播。由于,时事新闻不是基于你的创作而产生的,它属于社会的共同共有,理应无条件的公诸于众。这里我们还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与版权之冲突。一旦时事新闻受版权保护,这将阻碍新闻的自由传播,阻碍受众对国家大事的了解和对国家管理的介入;其次是时事报道互相之间区分困难。任何报道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但在不同新闻作品中,人的加工、整理程度受报道形式的制约会有所不同。时事新闻的构成方式抑制了报道者独创性的发挥。因此将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报道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但是,当代社会中纯粹的对时事
5、新闻进行单纯的文字报道是极为少的,除了报刊、电台在报道新闻时要采取此一种形式。一般而言,报道新闻都涉及到调查报告、新闻评论、特写等,报刊中还有新闻图片,电视新闻中更是图文并茂,影象制作与新闻信息高度结合。在这样众多的表现形式中,对所谓“时事新闻以何为界定至关重要。本文以为,所谓的“时事新闻应该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是一个纯形式,也就是讲无论新闻报道的形式怎样,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的例外“时事新闻指的只能是这些形式当中所能够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世界事实的纪实性表述。能够这样理解,某电视台对“9.11事件中飞机撞击世贸大厦进行了直击现场报道,播放在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经过的实
6、况录象,有主持人的对事件的报道,有主持人的评述,有其别人的议论,还有相关的其他介绍。构成了一辑特殊新闻直击报道。在这里,实况录象不是“时事新闻,主持人讲的话不是“时事新闻,其他的评述,议论同样也不是“时事新闻,由于他们都只是一种形式,一种详细的表现,只要所有的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出来的那个抽象的印在人们脑海中的认识“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惧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才是“时事新闻的对象。其他的新闻单位对此一信息的披露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相反若是私自将整套节目剪接过来为己所用则是构成侵权。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法律的规定就有了较深的认识了。
7、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很多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解决了“时事新闻就是纯形式的抽象的表现,我们就能够来讨论作为详细表现形式的像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等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了。其实,这种理念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内容,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也同样体现这样的脉络,作为作品要表现的“内容,时事新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相反它所赖以存在的载体形式则应该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这就是本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渊源的看法。新闻报道形式,只要从内容上衡量,但凡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对象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绘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
8、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凝聚了作者对作品创作的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外,“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具有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但报道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的规定,对时事新闻享有身份权,其他新闻单位或是新闻报道者在使用该新闻时应保护何指明最先所引用新闻报道者的身份,不得歪曲、篡改原报道内容。报道者所从事采访、撰写消息的劳务,依法定或约定,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新闻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一切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好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等权利。但是基
9、于新闻其本身的特殊性,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新闻的价值在于传播,只要在广泛的向外传播中,新闻作品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否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空泛的。同样,由于指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既为保护、鼓励知识创新,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利,又要保障和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故此,著作权法在对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又对著作权进行限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著作权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
10、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讲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
11、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其中,对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限制的规定,可作下面归纳:三、四、五项提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第四、五项很明确,是“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而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以发表的作品,。这里规定是“引用,而非全盘刊登或播放别人已发表的新闻作品却不支付报酬,或是擅自署本人的名。若出现此种情况则已经构成
12、对新闻作品的剽窃,著作权人是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查侵权者责任。著作权人对新闻剽窃的救济手段剽窃是指将别人的作品署上本人的名字发表。剽窃别人的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各国版权法都产加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由于新闻的特殊性,对新闻的剽窃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我们一般能够按下面方式进行:1看原作能否为独家新闻、独家采访。2看能否深化采访。假如被指控为“剽窃的作者是在得悉其他媒体报道后才进行报道的,这就会出现前后两则报道内容一样的情况。只要后报道者能拿出采访笔记、初稿等证实作品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就不应认定为剽窃。3看作品的构思、风格。每位报道者驾驭语言的能力不一,内容一样的新闻作品只要出自两人
13、之手,作品的构思、文字风格一般都会有所不同。著作权人认定了对本人新闻作品的剽窃后,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予以救济。由于,新闻剽窃行为不仅是对著作权的侵犯,还是一种违背公平原则、正当竞争的行为,因而,我们能够选择(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在法律竟合的情况下,怎样选择就要视详细情况而定。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结果就会有所不同,正确适用法律对新闻作品剽窃的规范意义重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剽窃、抄袭别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当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能够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怎样处罚,(施行条例)第五十
14、一条规定,对剽窃别人作品的,罚款100至5000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对商品主体或营业主体混淆行为的处罚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面的罚款。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中,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多为一万至二十万元。相比之下,(著作权法)对剽窃的处罚要轻得多。(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二至六款对非法复制出版等传播行为做了限制,但非法复制品如不发行,则不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构成严重损害,正由于如此(施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行为的,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处罚程度较单纯剽窃重
15、得多。剽窃新闻作品的刊载,本身就是一种传播活动,对新闻作品剽窃的法律适用应考虑剽窃新闻作品的传播危害,看它能否对同行的市场构成损害,能否与对手进行市场争夺。假如刊载剽窃之作的媒体与刊载原作的媒体业务上本无竞争,则应适用(著作权法),由于两媒体之间既然没有竞争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这也符合(著作权法)对剽窃行为静态处罚的本意。假如新闻作品剽窃给同行业务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闻作品剽窃没有作详细规范,我们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去加以认定。新晨对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本文只是进行了粗浅的讨论,很多的看法仍显特别幼稚。但本文觉得对新闻作品的界定并对其著作权加强保护意义重大,目前的法律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市场竞争下,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能否应该完善现行法规,值得学界进一步研究。参考文献:1.(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卷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3.(论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陈奇恩载于(法官论知识产权)陈旭主编吕国强副主编法律出版社。4.(新闻作品剽窃与不正当竞争)程德安刊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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