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证券网络化发展法学考虑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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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证券网络化发展法学考虑摘要:证券市场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中,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证券市场与互联网络、信息技术与证券交易的结合也越来越严密,证券市场的网络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以及将来的大趋势。传统证券狭义上的有价证券逐步为无纸化、网络化的证券形势所取代,这种网络化的证券能否已经改变了其证券的性质,抑或仅仅存在一些独有的特征而不失其原有的性质?本文将从证券市场网络化的现象中分析网络化证券的性质及其基本特征,以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关键字:证券市场,证券,网络法,网络化一、证券市场网
2、络化程度的现状及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当代信息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电脑的大量应用,使得证券的电子化交易方式具有高效、经济的优势已日益为世界各国主要证券市场接纳并认同,成为当今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潮流。如“NASDAQ已经将本人的网络与Internet连接在一起;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也关闭了其交易大厅,全部采用网络交易方式;巴黎MATIF期货交易所在引入网络交易方式的八个星期以后,关闭了交易厅;伦敦期货交易所不幸遭到德国电子交易所重创,失去了最大的一个客户,不得不改变以往不接受联机定单的规定。联机证券交易服务的蓬勃发展是促使交易所本身建立虚拟交易大厅的原动力。目前,已经有74
3、家互联网证券交易商能够提供全方位证券服务,他们不仅需要提供联机下单服务,而且需要进一步实现联机市场交易。将来大部分公司都能在互联网上面向全世界发行它们的股票,进行全天候的交易。电子化证券交易方式对投资者来讲,简化了投资经过,因而降低了投资成本;对公司来讲,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聚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1同样,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运作也已经实现了高度的无形化和电脑化,建立了安全、高效的电脑运行架构。投资者除了在证券商柜台直接下单买卖证券外,可以以在家里或其他地方通过电话机上的按键或通过互联网下单买卖,其委托由证券公司柜台终端通过通讯网络传送到交易所电脑撮合主机,撮合成交后实时回报,投资者能够立即查询交易结
4、果,整个交易经过几秒钟就可完成,其高效、快速、方便的程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03年上半年我国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电话委托、网上交易以及其他远程交易方式等整个非现场交易占比在大幅度攀升。随着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期货营业场所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的下发,使得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成了证券市场竞争的焦点。根据上报数据统计显示,2004年4月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约为2077.06亿元,占沪、深证券交易所2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10536.82亿元双边计算的19.71%,比2003年4月上升了5.33%.通过对上报报表中客户数的统计,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达5
5、33.42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561.74万户的14.98%,比2004年3月增加了约1.87万户。2由此可见,证券交易电子化最明显的标志-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特征,这是符合世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网上证券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地发展,并大有替代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势头,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是和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诸多优势。如成本低廉,突破地域限制,信息广泛、快速等等。但在实际上,证券市场的网络化的基础-网络化证券究为何物这一基本问题并未完全明确,其能否适用证券法
6、,还是应该适用所谓的网络法规?本文将以网络化的证券作为切入点,对其性质及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以求能对某些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的对策。二、网络化证券的性质及基本特征证券是随着市场经济与当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是当代社会不可回避的产物。其作为学术上的概念却由于各个学科的研究角度不同而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在法学学科内部,也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传统法学上,证券是指表彰一定权利的文书,即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这种权利存在于证券之上,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与证券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存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看到多种证券形式,如车船机票、各种入场券、邮
7、票、存折、支票、股票、债券等等,这些证券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证实权利的存在。证券的存在有无与权利的存在有无有密切联络。这是证券与证书的最大区别,后者的作用仅仅是证实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过。3根据证券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之间的联络能否密切,能够将其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4在各种证券中,有价证券应用最广。通常所称的证券即指有价证券。但它与证券法律制度中的证券外延仍不同,其只是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理论基础。有价证券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但其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是按有价证券体现的内容,将其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种,资本证券,又称投资证券,则是指基于筹资目的发行的,表彰投
8、资人某种权益的可转让证券。其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一般以为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其主要表现是股票、债券等。此外,有学者以为,在此种分类下还有一种货物证券,或称商品证券,即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其主要表现为提单、仓单等。随着商品经济与信誉经济的高度发展,有价证券体系内部为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发生了职能分化。一部分证券,如票据、仓单、提单等货币证券或商品证券,担负起支付功能和商品流通功能。而另一部分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分化出来,担负起筹资功能。对于前者,传统的民商法均有所规定,十分是票据制度已构成独立的法律系统。而后者也有某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便是当代各国存在的证券法或证券
9、交易法。就这样,传统的证券概念遭到了极大冲击,其已经被实际上的资本证券概念所取代,即一种基于筹资目的发行的,表彰投资人某种权益的可转让凭证。这也是在各国证券市场领域实际上存在的证券概念。尽管各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差异很大,但其均为具有流通性的直接投资工具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所强调的传统证券即是指这种资本证券。传统的证券在存在形式上总是一种有形的实物凭证形式,一般为纸质凭证。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表明财产权,证券上载明持有人的财产内容;二是证券票面所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三是证券为权利运行的载体,权利的形式和转移以出示和交付证券为条件。5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形的实物证券逐步向无形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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