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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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一、前提问题之一:当我们议论风险时我们在议论什么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兴起,肇始于一个未必明言的基本假定:风险,作为一种“当代的甚至“后当代的、“新的社会事实,其重要性在不断上升,要求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法律体系作出适当回应。问题是,脱下语词的时髦外衣,直面事物本身,风险对于行政法而言,有什么特殊意义吗?假如没有,为什么值得单列出来专门研究?假如有,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可称之为特殊?这个问题实际涉及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基本定位,即风险行政法研究存在的意义。风险行政,是公共行政中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风险行政法能够讲是一般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门。但是这一分支,与传统的部门行政法分支,如治安
2、行政法、税务行政法等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传统的部门行政法大多是将一般行政法原理详细应用于特定领域的结果。而风险行政法则集中地对于一般行政法原理提出了上述种种挑战。这些挑战从根本上讲,来源于风险行政法试图回应的社会现实,也就是当代社会中的风险的某些特性。这就意味着,在进行风险行政法研究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当我们议论风险时我们究竟在议论什么。(一)实在意义上的风险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风险,即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久已有之;人类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努力,据讲也有数千年历史。但是,“风险这个概念,却迟至中世纪晚期近代化初期才在人类的历史文献中出现,在此之前,人们用“运(气)或“命(运)这样的词来描绘同一现实
3、。追溯这一历史,我们能够发现风险这一概念,从一开场就不仅仅是对现实存在的描绘和确认,而同时也包含了对现实存在的态度。“传统文化中并没有风险概念,由于他们并不需要这个概念,这是因人类并不自以为能够掌控“命运,但自以为能够管理“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当代风险概念与当代社会中人类试图掌控将来的态度相关。这种主观评价的转变背后,是当代社会中的风险与传统社会中的风险实在特征的重大变化。即传统社会的风险,更多来自人类社会之外,如洪灾、干旱等,是从“外部降临到人类身上的;而当代工业社会风险,如交通事故、矿难等,更多内生于人类社会,是人类本身活动的伴随物,用流行的、暗含了价值评断的表达就是:当代工业社会的风险是
4、人类社会进步(十分是以当代科学技术进步为标志)的副作用。使风险概念愈加复杂的是,晚期工业社会或工业社会晚期的风险又出现了新的特性。在工业社会早期,风险仍被以为是可控的,“一旦发生灾难,消防队赶到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支付之,因而世界还是安全的。也就是讲,如商船沉没、交通事故、矿难、失业等,其风险后果能够“靠着事故统计学的帮助,通过概括性解决药方以及被推广的“损害赔偿(moneyfordamages),通过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遭到控制和处理。但到了工业社会后期,如核能、化学、生物技术、生态风险等风险,已经无法通过事故统计学和保险制度来处理,由于其后果波及范围在时空上可能无限延展、根本无法确
5、定损害的范围、可能以不可逆转的巨灾为最坏情形,进而是“无法计算、难以预测和难以控制的。也就是讲,在工业社会早期,风险固然包含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是有限的,意指不利后果的发生毕竟是可能性而不是百分百确定的必然性;这种不确定性在一定的意义上,主要但不限于指能够量化方式确定不利后果的详细发生概率,是可确定的、相应地也是可控制的。但工业社会后期,人们发现很多风险,主要是高新科学技术应用的风险,其不确定性程度大大增加,包括但不限于意指不能确定不利后果的可能范围大小、严重程度、详细发生概率等,进而是难以控制的(假如不是完全不可控制的话)。需要讲明的是,当当代“新风险出现,传统社会的风险并未消失;工业社
6、会晚期的风险出现,工业社会早期的风险也未消失。这样,概括起来,当代社会中的风险概念,作为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有两种类型。一是所谓的“外部风险,即源于人类社会之外的自然实在而与人的决策和行动无关的风险。这种风险中有很多在当代社会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并未完全消失。二是“人为制造意义上的风险,即源于人类决定和行动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亦可称之为人类社会的内生风险。这类风险,在工业社会早期一般被以为是可控的,在工业社会晚期却更多地被以为是不可控的。其中最典型的是伴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风险。在这里,容易令人混淆的是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传统上不被以为是有风险的事物,到了当代社会却被当成有风
7、险的,如贝克所讲的:“今天类似现象是显而易见的,无害的东西、酒、茶、生面团等等,都变成危险的东西。化肥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长期毒物。曾经被高度赞扬的财富源泉(原子能、化学、基因技术等等)都转变为不可预测的危险源泉。第二种是传统上被以为是“外部风险的,到了当代社会被当成是由人为决定和行为所导致的“人为风险,比方在传统社会被以为是“命运安排的某些疾病,到当代却被以为很可能是不良生活习惯所致。事实上,这两种情形均涉及对现实存在的风险之主观认知的变化。(二)建构意义上的风险:风险规制的真正对象风险规制,是人们解决或应对风险问题的一种努力。这就意味着,风险规制,以将风险“问题化为前提。这种“问题化经过,至少
8、涉及了如下不可避免的、却并未得到足够注意的重要问题。首先,并非所有现实存在的风险都会成为风险规制的对象,只要那些“已被认知(recognized)且被认知为重要的风险,才会成为风险规制的对象。这就使得风险规制中的风险,具有了“主观性维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风险可被称为客观实在与主观建构的结合。如前所述,风险这一概念在历史上的出现本身就包含了人类对风险的态度;而对风险认知的研究更揭示出,20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风险的认知,不止取决于对作为客观实在的风险本身的认知,而且还涉及对已经获得认知的风险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有着明显的个体偏好差异,并且不可避免地遭到社会构造和文化的影响。使得风险规制任务愈加复
9、杂的是,对风险的主观认知本身可以能成为现实风险的来源。这是由于对风险的主观认知,可能符合可以能不符合现实存在;当对风险的主观认知不符合现实存在时,可能夸张可以能缩小了风险所包含的不利后果大小及发生的可能性。无论夸张或缩小,都可能导致“不理性的反响,进而可能导致各种新的不利后果的发生。相对于最初被认知的风险而言,因对风险不理性反响而引发的新风险,可称之为“次阶风险。从这种次阶风险之所以发生源于对风险的主观认知来看,它体现了风险主观性维度;但从这种对主观认知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且这种认知本身(可能)催生现实的不理性反响来看,它又是一种实实在在的风险。典型的如日本福岛核泄漏在我国引发的抢
10、盐风潮,它充分地讲明了这类因风险认知而引发的社会恐慌本身就是需要应对的、现实存在的风险,风险规制者并不能简单地以其并无可靠根据而不予理会。而且,并非所有被认知为“重大的风险都会被纳入到风险规制的范围之内。某些不利后果极为严重的风险可以能不被以为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不利后果发生之可能性的另一面是获得各种收益之可能性。从这种“积极的角度看,风险即(获益的)时机。正是为了强调风险的另一面即时机,有研究者提出,“可接受风险一词本身是引人误解的,由于“严格讲来,谁都不愿意接受风险,我们真正接受的,是以风险为必要条件或必要代价的、可能获得的收益。21这种伴随风险的收益并不一定是物质利益,其中还包括一些为
11、人所珍视的价值,如自由。事实上,正是风险所伴随的不确定性本身使得人的决策和行动“自由本身成为可能,“自由以存在可选择的行为可能性为前提,而选择的可能性包含了风险;在没有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就意味着,风险规制的目的从根本上讲不能定位于零风险,由于零风险的世界,即便是可能的,在热爱自由的人们来看,也是不可欲的;并且风险规制经过也根本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技术经过,而只能是一个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利益权衡和价值判定问题的政治经过。(三)应用风险概念以此风险概念比照当前的风险行政法研究,能够发现不少随意使用甚至误用风险概念的现象。有一些介入讨论者,只是在外表上议论风险,实际上将其议论的“风险一
12、词换成不那么时髦的“危险或“危害,对其论证也不会有本质性影响。还有一些研究者(如布雷耶),只从现实存在的角度理解风险,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作为规制对象的风险所具有的主观建构特征,至于那些更多把关注点放在怎样改善风险规制以便更好地控制当代风险的行政法学者(如孙斯坦),通常是在“工业社会早期的风险意义上理解风险,也即只关注“可控的风险或“风险的可控性,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贝克所谓的“工业社会晚期的风险,即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由此避开了下文所述之风险行政法研究的真正困难所在。需要补充的是,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若风险的发生与人的决定和行动选择无关,则法律的参与就毫无意义,比方,引发洪水泛滥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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