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理论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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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本理论【内容提要】经济法以当代市场经济为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法。在本质上,经济法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是纵横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法,也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具有平衡协调、综合调整等功能。它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的结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本质/功能一、概念界定经济法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但不能以为有了经济法律、法规就有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独立学科的经济法是当代社会才产生的,它以当代市场经济为基础,是当代市场经济的法。因而在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及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都不可能有经济法,古代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更
2、不可能有上述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把它定名为当代经济法。当代经济法有两家,即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可称之为西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可称之为东方经济法。二者是各有个性,也有共性。个性表如今产生的经过不同,存在的基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如今有共同的构成要素和规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质和功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西方经济法先行产生,东方经济法继而发展,共同奠定了当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二、当代经济法产生、构成的法律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的产生和构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经过,但殊途同归,相反相成。两类经济法从相反的经过揭示了当代经济法产生、构成的必备的共同因素和
3、要件。主要有:1.市场经济基础性调节的无形之手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形之手同时存在,互相作用;2.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3.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4.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互相浸透和融合。上述各种矛盾都是当代社会经济基本矛盾的详细表现。各种矛盾都有两个矛盾方面。传统理论把这些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对立、水火不容的关系。两类当代社会在它们发展经过中都曾因而走向极端,分别发生了市场调节失灵和行政调节失灵的社会经济危机,都不得不进行变革,寻求出路。当代经济法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经济法理论把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成认它们之间有不同、有差异、有对立,甚
4、至于有对抗;但也以为它们之间有互相联络、互相转化的统一性,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必须共存并行,协调发展。这就是经济法的结合论。这种合是以成认分为前提、基础的,即明其异、求其同,存异求同,因而这种结合论又可称为分合论。三、当代经济法的本质当代经济法的本质是指它不同于法律部门的法律和法学本质。经济法的本质与其产生、构成的规律是一致的。一经济法是两手论经济法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只手的法。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国家之手的法。西方垄断经济时期国家之手是在市场之手的基础上伸出和发挥作用的,是为了恢复市场之手的正常机能的。没有这两只手的结合,不可能有西方经济法。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
5、,国家之手无处不在,无比强大,但那个时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便有也只能是经济行政法。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削弱、改革这只国家之手,解决国家干涉过度的问题;同时培育发展市场这只手。两相结合,才构成经济法。所以从中国国情看,更不可把经济法简单地视为国家干涉经济的法。二经济法是纵横两类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法只要一类经济关系是不可能产生,也不会构成当代经济法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横向经济关系居绝对主导地位,纵向经济关系极不发达,所以不可能有经济法。东方计划经济时期,纵向经济关系居绝对统治地位,横向经济关系则极其萎缩,发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经济法。现阶段,就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看,民法
6、是横向经济关系的大法,经济法更多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但不能由此以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而丝毫不容涉及横向经济关系;由此将经济法定性为纵向经济法是错误的。调整范围的分工,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当代社会两类经济关系的构造状态和互相关系。纵向经济关系为指导,横向经济关系为基础,两者互相联络、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立法也多半是将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是一对矛盾,是经济生活的永久话题。两者有对立,甚至可能对抗,但二者也必须互相联络,获得相对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国家的经济集中,反对垄断,恢
7、复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使广大中小企业都能享受这种民主,自由参加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我国则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国家过度的经济集中;在生产经营领域内解放广大企业,使它们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参加市场经济生活。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经过。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铸就了经济法,它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不能把经济法只视为经济集中的法。没有经济民主,没有企业基础,就不可能有当代经济法。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政法是行政权利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它们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内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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