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农村生产用地审批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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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委农村生产用地审批监管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一、积极保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促进农业产业构造调整对土地承包经营规模较大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不毁坏耕作层的农业生
2、产、畜禽饲养、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临时性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凡签订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均可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土地面积5%。左右比例申请使用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在县、区范围内如有多处流转土地的,可按总量控制、方便生产的原则分点建设。对承包经营100亩下面的,应立足于利用原有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
3、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并由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缴纳不低于5000元亩的复垦保证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永久性的农业生产附属的管理和生产用房,须根据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各地要结合新一轮规划编制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施行,合理安排农业水久性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二、明确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详细审批程序如下:1提出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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