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计划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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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搞活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明确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简称区国资委和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与职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受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政发32号、(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府82号及(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105号等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经区政府批准拥有国
2、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受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是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施行监督与管理,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财务总监等所有者权利,详细工作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施行。第二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第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第五条
3、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下面条件:一、区政府批准同意设立;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五、区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第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二、存量国有资产的调拨;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四、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五、政府批准的其他资本;。第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第八条设立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受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4、。第三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构造第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当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构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第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符合当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区国资委决议,承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5、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四条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有关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施行细则试行)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第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二、区国资委受权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的职权;三、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及
6、依法收取投资收益;四、按产权关系决定或介入其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五、根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六、享有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的,负责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构造,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根据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三、接受区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四、承当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第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
7、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及其他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公司营运资产的受权事项,从事受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五、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活动;六、公司重大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八、区国资委以为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一、公司发展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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