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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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税收一、电子商务概述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当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介入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估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要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要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
2、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拓了宏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能够通过互联网介入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
3、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根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渐渐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能够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如今几个方面。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能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定
4、能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定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假如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能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以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以为其构成常设机构。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假如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
5、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以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能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以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假如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要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假如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以为该非居民在
6、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能够储存信息、处理定购),能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能够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如今,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
7、如何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要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获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线愈加模糊,由于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讲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
8、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怎样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经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能够远在千里之外,因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遭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
9、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似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方通过相互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断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愈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时机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公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
10、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起源地,则基于其本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而,地域税收管辖权固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场动摇。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详细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而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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