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视域下的西方问责理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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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学视域下的西方问责理论一、政治学领域的一般概念问责的概念在政治学领域内一般被理解为对某种行动的知会和回应行为,并对这些行动负责。2011年出版的(政治学国际百科全书)指出,“问责是在公共管理和民主理论两个领域内都特别关键的概念,学术界对其含义的表述仍存在争议,但能够给出一个比拟广泛且符合大多数情况的定义:保证履行义务的责任。将这个定义扩展开来,A对B负有责任,就是指“A必须向B告知A过去和将来的行动与决策,证实其正当,并且在其可能出现过失行动的情况下遭受惩罚。因而,能够将“问责较为详尽地表述为一个行动者成认并承当其角色的特殊责任,包括对其在角色范围内采取行动的结果进行报告和证实行为正当的责
2、任,并且对未能成功承当这些责任的行动进行惩罚。从这个比拟明确的定义中,我们能够发现,问责的概念要求对行为进行监督、阐释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执行好的行为。这就涉及两个关键要素,一个是“回复(answer-ability),另一个是“执行(enforcement)。回复涵盖监督和阐释这两方面的内容,就是向行动者询问这两方面内容的能力,即他们做了什么和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换言之,回复涉及提供信息和进行阐释这两个方面,这就要求行动者能够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同时能够通过提高行动的透明度对此加以改善。执行是要求行动者执行好行为,这就要求必须有制度保证履行官员责任的好行为能够得以执行,十分要开拓奖励好行为和处罚坏
3、行为的途径。这里的坏行为不仅包括过失行为,还包括逃避责任的行为。问责概念在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内通常会被冠以政治问责、公共问责或政府问责的修饰成分,这些略有差异的表述方式本质上是一样的,无一例外都是为了说明公民、社会活动者或官方活动者让国家公职人员对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承当责任的能力,归根结底就是关于遏制政府权利的需求和能力。成功的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下面三方面内容:明确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在国家公职人员当中树立履行本人职责的责任意识,以及设立鼓励国家公职人员为公共利益而行动的赏罚措施。简而言之,这种赏罚措施的标准就是怎样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之间的关系:当他们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个人私利时应
4、当遭到惩罚;反之,当他们在个人私利中追求公共利益时则应当得到奖励。二、问责的基本理论1.基本形式问责形式主要源于两类理论文献体系,一类是委托理论,另一类是道德责任理论。尽管这两种形式在促使行动者对其行为负责的经过中所拥有的要素不同,但并非毫不相容。委托理论较早用于解释问责问题,道德责任理论于近些年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问责的委托形式是对关系的分析型表述,在这种关系中,委托方挑选方,期望方随后能够选择有利于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委托方能够是雇主或选民,方能够是雇员或地方官员,委托方与方之间的关系能够被视为两个独立行动者的合同关系。合同方的互相协定决定了责任关系,即方对委托方
5、负责。委托方寻求方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原因是委托方缺乏专业知识或合法认证,而方却具备这些条件。此外,假如任务的规模或复杂性使得委托方无法单独承当,也必须寻求方与其合作完成。但是,方总是会考虑本人的利益,委托方无法保证方能够有效地追求委托方的最高利益,因而委托方对方的挑选也并非仅是简单地选择一名有资质的人。方对委托方既定目的的追求程度,取决于双方合同给予有利行为的鼓励手段。也就是讲,委托方能否令方负责,取决于委托方能否把握执行合同的方式。很多学者利用理论创造某些条件,以保证问责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这些条件下,作为方的政府能够通过让他们的行为更易于被作为委托方的选民观察而提高问责度,让选民对政府
6、愈加显而易见的行动结果给予详细的奖励或处罚,例如,加强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透明度,开拓双方沟通的平台和渠道,等等。另外,也有学者根据理论提出,在多数民主国家中,政治问责发挥的是中间斡旋作用,政府公职人员是对公民代表即议员负责的,通过选举上台的议员是对公民负责的,即政府公职人员并非直接对公民负责。由此可见,委托形式更多地强调合同的选择、信息不对称、辞退和惩罚公职人员的机制等问题。与此相比,道德责任理论则侧重于强调集体和社团为其成员设定责任和义务的方式。集体和社团往往具有一定的道德预设,即在组织内部普遍达成共鸣并努力追求的善的问题。社团组织设定的等待和标准决定了责任关系,即组织成员必须对组织负责,成
7、员有义务遵守组织的道德规范并承当组织的道德责任。社团组织既包括那些被以为是传统的氏族、部落、宗教组织、节庆组织以及社区自助组织,也包括当代的慈善组织和环保组织。问责的道德责任形式强调的是集体反复向其成员灌输责任和义务的内在感受,能够将这种形式的问责定义为成员必须履行他们的职责,由于他们感觉这样做义不容辞。道德责任理论除了重视社团组织为阻止其成员的错误行为而设定消极的社会惩罚之外,还强调为履行责任的成员提供积极的奖励,这类奖励主要是指能够触动成员内心情感的内在和外部形式,例如,以集体名义表达对个人的感谢,给予受奖者一定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地位,促使受奖者产生内心的自豪感以及在集体当中的认同感,等等。
8、社团组织不仅通过设立伦理标准来褒奖高尚行为,还会组织各类团体活动以保证个体成员有时机表明他们接受并遵行这些标准。以宗族和寺庙为例,这样的社团组织存在一系列提高道德声威的标准,这些组织通过举办集体活动的方式,为成员提供时机证实和宣扬本人的行为符合甚至超越了这些标准。这些组织活动更有利于对典范行为进行广泛宣传和道德褒奖,同时也为组织成员提供了互相沟通的时机。2.分类根据不同的区分标准,问责能够被分为若干类型。不同类型的问责划分体现出多样的研究视角。最常见的一种划分标准是根据问责主体进行分类,即由谁发起的对政府行为者的问责。通常以为能够分为“垂直问责和“平行问责。在“垂直问责中,公民和诸如民间团体、
9、志愿者社团以及群众媒体之类的社会活动者试图让政府公职人员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把良好绩效的标准强加给官员,对政府行为者进行外部制约;在“平行问责中,由诸如审计署、监察机构之类的体制内的政府机构对政府内的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或者司法、立法部门的国家机构对行政部门的国家机构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官员进行质询或惩罚,即政府的问责机构对其他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滥用权利行为进行内部制约。近年来,一些文献讨论了另一种“外部问责,即国际机构在帮助国内政府履行职责和反映公众利益上发挥的作用。例如,欧盟能够设置某些机构帮助中东欧国家稳固民主,并帮助制度较弱且经历缺乏的民主国家将法律系统与该国内部的政治利益集团分隔开来
10、,以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对一些气力强大的非政府组织问责的学术关注度也在提升,比方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些组织拥有大量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能够对从其获取资源的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产生宏大影响。但是,关于这些国际组织的问责问题在学术界和政界仍存在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这些组织应当对谁负责:是应当遭到为其提供项目资金支持的政府的问责,还是应当遭到接受发展资金的政府的问责,抑或是应当遭到这些项目受援国公民的问责?还能够根据政府必须负责的不同内容划分问责,即政府行动者必须对哪种行为负责?由此,问责能够分为“绩效问责和“政策制定问责两种类型。“绩效问责涉及公民观察政府能否有效执行其政策,以及公民
11、催促政府为其行为负责的能力。例如,政府必须采取透明的管理方式,以便公众了解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观察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能否能够符合规定的标准以及实际效果怎样。“政策制定问责涉及公民保证政府的政策能够代表和反映民意的兴趣和需求的能力。例如,法律草案的出台需要征求对该问题具有特殊兴趣或者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和利益集团代表的意见,固然利益集团对最终结果不具备否决权,也并不亲身制定政策,但是法律必须为他们提供迫使官僚机构和内阁重视他们意见的工具。此外,对事负责还是对人负责也是一种分类标准。例如,政府问责在民主体系中能够定义为政府公职人员对多数人表达出的偏好及政策的有效履行负有责任,即对事负责;或者定义为政府
12、公职人员具有就其行为向公民进行回应的责任,即对人负责。三、问责制的工具与机制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有良好的工具和机制加以保障,问责的委托形式和道德责任形式决定了该制度必须具备几种必要的职能。需要有某些工具和机制令各方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应履行何种职责达成共鸣并给予认可;需要有某些工具和机制帮助政府公职人员树立并维持责任感和义务感;需要有某些工具和机制保证问责发起者有途径获取关于政府行为者的行为和表现的准确信息;还需要有某些工具和机制保证对政府行为者的好行为予以奖励,对坏行为予以惩罚。总之,为决定人选、树立义务、提供信息和赏罚行为而设立的工具和机制能够在问责的保障还不充分的情况下促进问责制有效地发挥作
13、用。1.问责的官僚机制一种有助于问责的机制是官僚机制,或称为行政机制,例如采取绩效考核和构建审计系统。这类机制的特点是使一部分政府活动者能够管理和惩罚另一部分政府活动者,也就是官僚体系内部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同一官僚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二是不同官僚系统的平行监督。马克斯韦伯曾指出,当代官僚体制特殊运作方式的表现之一,是“存在着职务等级的和审级的原则,也就是讲,有一个机构的上下级安排固定有序的体系,上级监督下级,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是最常用、也是非常重要的机制。这其中包括一些正式机制,即涉及权威的自上而下的常态化机制,例如对政府公职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选拔和任用官员的一
14、整套机制;也包括一些非正式机制,即有助于强调责任意识的做法,例如开设培训项目、从特殊的大学或社会精英团体选聘人员,这些机制有助于建立强调忠实和集体认同的非正式的官僚规范,培养政府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将集体目的置于个人目的之上。平行问责的施行者是一些专门的国家机构,这些机构被受权监督、管理、纠正并在必要时惩罚其他国家机构的违法行为。平行问责的施行机构不仅必须具有合法权威,还必须具有独立于其他国家机构的充分的实际自主权。平行问责的一个经典例子是检查和平衡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互相约束和监督。其他的例子还包括审计机构、反腐败委员会、调查官员舞弊情况的特派员、中央银行以及人事部
15、门。但是,由于这些机构本身也是政府的一部分,因而很难确定这些机构自主监督和惩罚的实际能力能够发挥到多大程度。2.问责的民主机制另一种有助于问责的机制是民主机制,这类机制主要强调公民在对政府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民主形式中,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的问责主体不是上级官员,而是公民。问责的民主机制可能有很多,选举、宪法与立法机构、社团主义、公民社会以及分权是其中最为重要和常见的几个机制。(1)选举政府问责源于英国的议会传统,即政府必须向选民或选民选出的代议机关负责。从19世纪开场,选举逐步成为一种问责制度的重要机制,自由、公平的选举能够使公民选出其信任、能够回复其诉求且负责任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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