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基本设想-精品文档 (2).docx
《论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基本设想-精品文档 (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基本设想-精品文档 (2).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论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基本设想摘要:绿色发展意味着经济、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已经获得较大进步,需要根据“绿色发展的要求予以进一步深化和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要求,将推进绿色发展中比拟重要和成熟的经历做法规范化、法治化、体系化,使其能够适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及利益协调的主要因素。绿色发展法治化的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绿色发展法治化的法理基础;二是绿色发展约束性规范的法治化;三是绿色发展引导性规范的法治化;四是绿色发展保障性规范的法治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固绿色发展成果,提升相关
2、制度的规范效力和权威性,是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基本目的和根本原则。关键词:绿色发展;法治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国家治理当代化绿色发展不同于“增长至上的传统发展观,它意味着经济、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其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绿色发展理念同创新、协调、开放、分享四大发展理念针对不同领域的问题,各有详细内涵,相互之间互相融通、互相促进,构成一个有机整体1。实现绿色发展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召唤。党的十八大初次将绿色发展作为推进生态文明的主要方式。“十二五规划将“绿色发展作为单唯一章并专门加以阐释。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3、)中提出,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在此基础上,绿色发展被列入“十三五规划的核心理念,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当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奉献。2017年10月,党的报告进一步强调“构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已经初具雏形、初见成效,需要根据“绿色发展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拓展。自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来,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制度的建设得到迅速的发展;总体上,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查制度已基本建立
4、;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正积极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日益加强;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试点全面启动;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得到强化;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持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改革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公众介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完善2等。我国已经初步解决了生态文明及绿色发展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但普遍存在不系统、不稳定的缺陷,尚未在理论和实践上构成推进绿色发展的法治化途径,需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对绿色发展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一、我国绿色发展法治化的现状法治是实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从整体上看,传统法律无法为绿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实现绿色发展必须借助于绿色发展法的强力推行;
5、绿色发展法是纠正传统发展法缺陷的新型法律体系3。详细能够从立法、执法(法律施行)、司法三个方面展开:(一)绿色发展立法现状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属性来看,与其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立法要求自然、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强调生态利益的同时要考虑人类的利益,寻求社会、生态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我国尚未对绿色发展进行整体或者有针对性的法律布局,现阶段不仅没有专门立法,而且也缺乏综合治理思路;既存在价值观不统一的问题,也有政策与法律不兼容的问题,还有部门法的不完善与协同效应差等问题,进而整体影响了规范绿色发展的效果4。在当前我国推进绿色发展进程中,需要构成预防性、可持续性、协调性的立法理念,探寻科学的立法形式,发挥公
6、众介入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作用5。在实现绿色立法的途径上,学者提出应借鉴全球化视野下的其他国家的相关经历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予以制定。近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化推进,绿色发展理念已经在我国立法中逐步得到体现与实践。学者指出,2014年修订后(环境保护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载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反映生态文明理念的价值目的,也是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色目的、新型目的。通过确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目的,表明我国环境法正在逐步实现从以防治污染为标志的环境保护法向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标志的生态法的历史性转变6。有研究指出,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经历了萌芽、起步、发展和繁荣的探索经
7、过,最终以新(环境保护法)由立法目的、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基本原则、若干制度和违法责任所构成的新型立法形式进行了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进行立法调整的新形式,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符合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将来发展趋势7。(二)绿色发展与环境法的施行环境执法及法律施行是学者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也是一个长期困扰中国环境法治的难点问题。一般而言,我国环境立法已构成一定的体系,但环境法的施行面临较大阻力,环境执法机构难以严格执法,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困难重重8。传统上,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以立法为中心的倾向比拟明显。而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
8、基本构成的情况下,继续以立法为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误区之一;面向将来,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应当以环境法的施行为中心,面向中国的社会现实展开研究9。在绿色发展的背景下,就近年来环境法施行情况而言,在环保“新常态和推进绿色发展的社会条件中,不应先验地将地方政府视为阻碍环境法施行的消极因素,而是需要从微观视角出发进行更为细致化地分析。中国环境法施行现状与公众诉求之间的矛盾,源于行政权利运作的实践逻辑,是一种内生窘境而非外在窘境,并不是简单通过加大外部资源投入就能解决,而是要依靠制度性约束条件的转变与改善,其关键环节在于实现政府决策形式从“嵌入到“善治的转型10。有学者则指出,财政体制是环境法
9、的施行责任得以落实的核心保障。在绿色发展的背景下,随着环境法施行压力的不断增加,法律施行导致的财政压力成为重要问题,应该根据公共产品配置的一般原理,结合法律规定详细划定环境法的施行责任,以确保环境法的施行责任得以充分实现11。(三)绿色发展与环境司法改革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推进绿色发展的经过中,环境司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直以来,由于遭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并不顺畅,环境司法机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12。2007年11月,贵阳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讯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成立,代表着我国环境司法改革序幕的拉开。在体制改革上,主要是成立专
10、门的环境司法审讯机构,包括环保法庭、环保合议庭等多种方式,福建、贵州、江苏、海南等地已经建立起三级环境资源审讯组织体系,实现环境法庭“全覆盖。在机制改革上,主要是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形式,目的是实现审讯机构专门化、审讯人员专业化和审讯程序制度化13。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讯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初次以司法政策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环境资源审讯的高度关切,顺应人民群众最强烈的司法需求,宣示了“向污染宣战的国家意志,对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成果进行了集中展示。同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讯庭正式挂牌成立
11、,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201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讯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讯的行动指南,这是司法领域对绿色发展理念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和贯彻,突出“绿色司法在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担负的重要责任和任务。(意见)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开发、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角度,对各类环境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对新时期的绿色司法进行了系统阐释,不仅体现出我国绿色司法对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的协同保障,也反映了我国绿色司法适应绿色发展的客观需
12、要,扩大了环境权益保障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施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在2015年6月(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从多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详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环境司法在实践中的发展。概言之,环境资源审讯专门化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分享的新发展理念及其蕴含的哲学原理为指导,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进一步促进环境资源审讯的专业化14。在环境司法改革实践的影响和推动下,对环境司法的学术研究近年来成为学者关注的热
13、门问题。社会各界普遍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讯庭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开场注重环境司法的特殊性,研究重心转向更为详细的制度设计。概言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或主阵地,抓手为环境法治,切入点为环境司法。深化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动力和基本保障15。党的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部署为现代的环境资源司法创造了新机遇,提出了新挑战,需要环境资源司法确定专门化维度、精细化途径、个案公正价值导向的新目的16。二、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必要性从整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历经“理念宣导和“政策试点两个阶段,正在向“制度定型和“详细操作层面不断深化,正在经历从理论到实践的历史
14、性转变,需要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要求,将推进绿色发展中比拟重要和成熟的经历做法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体系化,使其能够适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及利益协调的主要因素。详细而言,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必要性体如今如下四个方面:(一)运用法治的全面性特征,为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框架和规范指引,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治的全面性意味着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各个领域全方位、立体型的厉行法治,意味着由
15、法来决定国家绝大多数事务,意味着法适用于治国理政经过中的绝大多数情况17。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已经建立了基本的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森林草原、动植物资源、山脉草原、海洋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已基本具备。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健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生态化程度仍然不够充分,法律制度之间尚存在不配套、不衔接的问题,“碎片化现象仍较为普遍,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与实现,亟需通过理论创新和制度实践,为“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提供总体性框架。(二)运用法治的民主性特征,为绿色发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绿色发展法治化的基本设想-精品文档 2 绿色 发展 法治 基本 设想 精品 文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