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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房屋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下面简称各单位。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拍卖、资产置换、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第二章处置原则及审批程序第四条国有房屋、土地处置应在符合全县整体建设规划前提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
2、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呈报县政府批准。一单位对房屋、土地处置情况撰写相关报告后,签署处置意见,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二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处置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三单位将处置意见上报县政府批准,根据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处置手续。第三章处置方式及程序第五条拍卖、资产置换、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处置方式及程序。一拍卖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对,撰写情况报告;2、房屋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房屋评估
3、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4、财政部门以评估价格为基准,制定拍卖底价,上报县政府批准;5、以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底价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6、拍卖价款上缴县财政;7、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协助买手人办理相关手续。二资产置换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2、房屋评估机构、房屋工程造价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现有房屋、土地及拟置换资产进行评估、造价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房屋工程造价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房屋工程造价机构;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
4、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合并报告;4、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工程概算价格上报县政府批准;5、各单位以县政府批准的评估价格、工程概算价格为基础进行资产置换协商,初步签订资产置换意向书;6、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与置换人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上报县政府批准;7、经县政府批准后,各单位与置换人正式签订协议,财政部门监督施行;8、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账目,协助置换人办理相关手续。三协议转让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2、房屋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
5、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合并报告;4、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上报县政府批准;5、各单位以县政府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协议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协商转让价格,初步签定转让意向书;6、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上报县政府批准;7、经县政府批准后,各单位与受让方正式签订转让协议,财政部门监督施行;8、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四无偿划转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上报县政府批准;2、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办理相关划转手续。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监督检查责任。第七条各单位是本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八条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背本办法,擅自处置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全县国有企业处置房屋、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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