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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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研究(会计与经济研究杂志)2014年第四期一、竞争法与反倾销法之间的关联性(一)竞争法和反倾销法之间在理论上的关联在经济学上,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掠夺性定价(predatorypricing),即出口国商品在进口国市场定价上存在价格歧视的现象。而在国际贸易法上,若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经过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假如倾销行为给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造成损害,成员国则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抵消不公平贸易带来的影响。生产商没有必要考虑真实经济环境下国际市场执行统一或者不变的定价政策,由于地区
2、性的经济差异和消费水平自然会影响产品定价。反倾销的施行范围应仅限于低于成本价销售,即掠夺性倾销。掠夺性倾销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大致有三种:一是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品市场造成损害;二是为其他产品生产商进入该市场设置障碍,即阻挠市场准入;三是损害进口国消费者利益。很明显,以上这些不公平贸易带来的现象都在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内,因而,假如将反倾销和竞争法联络起来看,本质上,反倾销是用来制裁具有不利于竞争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值得讨论的是,为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机制有时能够实现一样的法律效果,即制裁造成损害公平竞争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由于从目的上看,反倾销法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公平国际贸易的救济机制,而竞争法是为提高市
3、场竞争的效率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这似乎又表明两种制度在理论上是没有可能重合或者互相替代的。我们知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一是为促进正常有序的市场公平竞争而打击损害市场竞争的商业行为,比方价格歧视;二是消灭市场准入的贸易壁垒,保障公平贸易。由于后者反对掠夺性定价和不公平贸易的本质功能能够为竞争法所吸收。可见,竞争法能够调整相当广泛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反倾销所打击的掠夺性倾销。另一方面,为防止进口国反倾销部门做出严厉的经济惩罚,生产商会主动做出对出口的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和价格限制的行为,这固然为反倾销法所允许,但这种现象在有效的竞争法的调整下亦会被吸收。毕莹(2013)研究表明:区域贸易协定
4、中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联度主要取决于一体化的深度。一方面,在所参加的自由贸易区内以对多边WTO反倾销协定的修改方式限制域内反倾销的使用,另一方面,应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有关掠夺性定价的相关规定,统一将其纳入反垄断法中。主张我国应确立统一区域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终极目的。毕莹(2012年)还以为:深度一体化的区域倾向于废除反倾销制度,十分是当区域一体化到达创立共同市场及以上程度时,反倾销因与单一市场这一根本宗旨相悖,在成员间予以取消尤为必要。因而,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看,由于两者的内在性质和功能具有关联性,至少在理论上,竞争法是能够代替反倾销法的。(二)竞争法和反倾销法之间在实践中的关联从实
5、践上看,当进口国相关产业市场遭受国外厂商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损害时,反倾销能够给予进口国市场以法律上的救济。但是前提是必须有掠夺性倾销的存在。因而,应首先考虑此种倾销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假设一国生产商想要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它完全能够基于正常的商业策略的考虑,将进口产品定价设定在一个比拟低,但又高于成本价的区间,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和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即便其出口国定价高于进口国,反倾销部门也不应该对其发起调查。假如进口国拒绝接受这样的标准,而将“价格歧视的存在损害国内市场作为反倾销的理由,那么反倾销本身则变成了非正式的贸易壁垒,由于其拒绝了国际贸易存在的经济学基础,即绝对竞争优势和相对
6、竞争优势的理论。掠夺性定价目的是很难到达、也很少会被采用的,理由如下:第一,假如出口国生产商具有相当规模的市场气力,并且试图运用这种气力在进口国市场实行掠夺定价进而获得垄断地位的,它必须将价格定于远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成本价之下,意味着生产商在长时期内必须承当宏大的经济损失。然而,全球化的经济带来的宏大的市场容量加深了垄断进口国市场的难度。第二,掠夺性倾销的目的有可能是获得进口国产品市场相对垄断地位而非绝对垄断地位,即市场被少数垄断寡头所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从事掠夺性倾销行为的生产商,在获得垄断地位后调高产品定价以获得垄断利润时,市场其他的垄断者也会相应地提高产品价格,进而共享了前者通过垄断
7、行为获得的超额利润。这对于前者而言,其为掠夺性倾销付出的成本和最后通过垄断地位获得的回报并不成比例。因而生产商通过采取掠夺性倾销实现垄断利润变得非常不切实际。基于以上两个原因能够推论,由于过高的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极少会有生产商在进口国市场进行掠夺性定价继而获得垄断利润行为。事实上,进口国会频繁地适用反倾销法对出口国生产商的产品进行价格、数量方面的限制,这显然和掠夺性倾销出现的极低可能性相冲突。也就是讲,进口国往往会基于各种原因此滥用反倾销法,究其根源,在WTO框架下,无论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者是反倾销协议都没有建立倾销认定的详细标准,因而各国在反倾销立法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反倾销认定
8、标准的不确定性,这是对自由贸易制度下的法律适用透明度的一种伤害。正是由于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反倾销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十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他们更倾向于利用反倾销法来保护国内脆弱的产品市场或者扶植新兴工业的成长。当然,无论适用反倾销法基于何种目的,WTO成员国大量滥用反倾销的事实表明,现今的反倾销机制迫切需要改革,假如必要的话,有可能被其他更有效的法律机制所替代,而反倾销和竞争法本质上的联络正为竞争法制约掠夺性倾销的行为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基于此,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会出现:一是当竞争法被用来弥补反倾销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时,两种机制必然同时存在;二是在竞争法被用来完全代替反倾销制度的情况下,统一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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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 竞争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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