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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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县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区规划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县第一中学公租房的配租、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县城区原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第四条县住房委员会负责牵头协调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住房保障中
2、心负责详细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第五条县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税务局、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效能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详细分工如下:住建局负责受理不受户籍限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提请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出具申请家庭的审查意见。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内申请人的申请并进
3、行资格初审,通过提请公安局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婚姻信息,核查低保、特困人员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相关信息,核查汇总后出具审查意见。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及交易信息。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建筑面积、房产性质、房产用处、交易时间、转让方式、交易金额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以及贷款情况。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交基数、缴交比例、月缴存额及贷款、支取情况。公安局户政部门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
4、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的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车辆核查信息。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能否营运、登记日期、新车购置价、转让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注册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成立时间;相关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注销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提供。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纳税记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属期没有进行个税申报的,提供未申报信息。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缴税金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请
5、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信息。信息包括缴纳社保的单位、初次缴纳时间、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人民银行配合住建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效能办负责对联合审查中各责任单位出现的不配合、不受理、超时限、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问责。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六条申请对象应当符合下面条件:一户籍条件: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获得县城关8个社区城东街道:文安、文兴、胜利、翠屏社区,城西街道:文河、新秀、青云、金泰社区居民户籍满2周年截止申请日期,下同,并在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奉养、扶养、抚养关系
6、,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属于离异的,办结离婚手续应满1周年以上含1周年;已出嫁境外但户籍未迁出人员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属于未婚的,若父母已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男性需满22周岁含22周岁以上,女性需满20周岁含20周岁以上才可独立申请。2.不具有城关8个社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城区工作、生活,且在城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缴交社保单位的注册地址应位于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若申请人服务于不同单位,两个单位缴交社保的时间间距低于6个月的,间距时间可
7、计入工作时间。3.在本县城关寓居和工作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定编工作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二住房状况:1.申请人应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建无产权房、违章搭盖或购买违章建筑等视为有房户处理,建筑面积按实计算;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无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的交易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拆户或委托拍卖行为。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4.申请人夫妻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已分户,但申请人夫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城区拥有房产的,其房产面积和套数应同时知足下列条件:
8、申请人父母房产面积申请人父母家庭人数+申请人父母子女的家庭人数45平方米申请人岳父母或公婆房产面积申请人岳父母或公婆家庭人数+申请人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家庭人数45平方米申请人子女房产面积申请人子女家庭人数+申请人家庭人数45平方米申请人父母房产套数申请人父母子女数+11申请人岳父母房产套数申请人岳父母子女数+11申请人子女各自名下房产套数2移民分配的大幢厝以房屋门牌号为认定单位,一个门牌号认定为一套,其他房屋以产权证为认定单位,一本产权证认定为一套。三收入状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2.4倍上一年度标准未公布的,取再上一年度的标准。四家庭资
9、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城区规划区外的房地产和城区规划区内非住宅房地产宅基地、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车辆车辆价值以新车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的价值为准、投资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3年内注销或变更的仍纳入资产计算等资产,城区规划区外的房地产和城区规划区内非住宅房地产以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实上标明的价格为根据,无法提供涉税证实的,以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根据;城区规划区内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的,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以上家庭资产均不扣减贷款金额。详细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资产应不高于15万元A(动态调节系数);A(动态调节系数
10、)=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上一年度标准未公布的,取再上一年度的标准211822013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第七条下列对象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生活无法自理,行动不便且在城区内无监护人;2.精神疾病未痊愈;第八条在本县城关寓居、工作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定编工作人员,不受城区规划区外房产限制,且城区规划区外房产不纳入资产计算。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类人才入选者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少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家庭户籍、收入限制。第十条有突出奉献人才的家庭如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奉献中青年专家或优秀运发动等家庭及在城关规划区内需特殊救助的家庭如火
11、灾、地质灾祸等受损严重家庭,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议定通过后,根据详细情况给予特殊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烈士遗属家庭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的抚恤、补助、优待金、护理费不纳入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计算。第十二条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下面材料:一户籍身份证实及婚姻证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申请人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实等丧偶的相关证实;未婚申请人需提
12、供未婚承诺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地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的证实。二住房状况证实: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内无房的提交无房承诺书;少房的提交房屋产权权属证书;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在外地购房的需提供外地购房证实产权证、购房合同等;3.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本县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县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住房优惠政策的证实。三收入、资产证实:1.收入证实: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实含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奖金等福利;2无固定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实。2.资产证实: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
13、有城区规划区外房地产和城区规划区内非住宅商品房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实,无法提供涉税证实的,提供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保险公司保单;3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所占股份证实、申请之月前12个月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四优先分配对象应提供的证件:1.归难侨、省级以上劳模含省级、受市级以上见义勇表彰家庭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实,已获得廉租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供县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证实;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含二级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实;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证
14、实;2.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烈士遗属家庭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身份证实;3.人民武装部干部职工、消防应急干部职工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实;4.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类人才入选者应提供县组织部有效的认定文件;5.从事本行业工作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公交司机、一线二线环卫工人,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签订的用工合同等;6.2012年以来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迁未安置的家庭含D级危房已被收储的危房户需提供拆迁合同和拆迁部门出具的证实,D级危房已被收储的危房户需提供D级危房鉴定书及土地收储手续。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5、一申请本环节5个工作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不受户籍限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住建局、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为5个工作日。二初审本环节30个工作日住建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信息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它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审查情况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县住建局。时限为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7日。三复审本环节15个工作日县住建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
16、日内发起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联查;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发起联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信息并反应;住建局自收到核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提交县住房委员会核准。四核准本环节15个工作日县住房委员会自收到住建局核查的家庭住房意见后,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收入和资产核定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保障对象进行核准登记,向社会公开核准结果,并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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