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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补偿补充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政秘78号、(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施行细则)政办97号下面分别简称(办法)、(补偿标准)和(施行细则)及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住房拆迁中关于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执行,一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调换,互不支付差价。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根据申请可增购1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再增购10平方米,增购面积购房款按建安成本价支付。被搬迁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
2、米计算住房应安置面积;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搬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搬迁人。第三条1人户应对应调换安置A户型房,户型内超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执行。经申请批准后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超A户型面积部分一律按超面积价格支付购房款。被搬迁户家庭应予住房安置人员3人以上含3人的,根据应安置面积含增购面积可在安置房户型中等面积调换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施行细则)中有关准予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规定不再执t第四条因房屋构造、套型等原因,造成应安置人员家庭实际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产权调换面积含增购面积的,对应户型每套安置房超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支付购房款;大于5平方米的,按超
3、面积价格支付购房款。第五条关于被搬迁户住房安置到高层安置房的优惠办法,按下面规定执行:一自安置房交钥匙之日起3年内,物业费按多层物业费标准收取,电梯和二次供水产生的运行费用免于收取;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层物业费标准以上部分减半收取,电梯和二次供水产生的运行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减免费用由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承当。2014年12月31日后签订房屋搬迁协议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二高层安置房楼层层次费费率系数由各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第六条将(补偿标准)中规定的符合住房安置户的搬家奖励费标准,由最高5000元/户调整为最高5000元/人。有合法住房无应安置人员的搬家奖励费标
4、准仍按最高5000元/户执行。第七条将(补偿标准)中规定的住房被拆迁应安置人员过渡费由每月200元/人调整为每月300元/人。住房已搬迁完毕但不具备领房条件尚在过渡的应安置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增加的费用由原支付渠道承当。第八条在(办法)、(补偿标准)和(施行细则)中规定的对非住宅房企业类进行套补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对非住宅房企业类及附属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的方式,由被搬迁人选择。被搬迁人选择评估方式的,评估费用纳入征收获本。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选择的,视为按评估方式进行补偿。按评估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征收机构告知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在我市注册且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5、;逾期未选定的,由征收机构随机选定。第九条将(补偿标准)中关于房屋装饰装修按实计补方式调整为打捆补偿和净值评估补偿两种方式供被搬迁人选择:一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装饰装修打捆补偿方式的,其装潢补偿金额按合法住宅补偿总额的35%予以一次性计补;二被搬迁人选择据实补偿要求净值评估的,由被搬迁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从在我市注册且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经申请人和征收机构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予以净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根据,评估费用纳入征收获本;被搬迁人逾期未选定评估机构的,视为放弃申请,其装潢补偿金额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确定。第十条调整(关于集体土地上
6、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详细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集权组2号中关于未婚家庭成员分立户安置年龄标准,将已到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未婚家庭成员调整为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未婚家庭成员。第十一条统一国有和集体所有林地补偿费标准:一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时按(补偿标准)划定的区片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划分及分配办法仍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二国有林场林地参照集体林地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林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补偿费的分配由国有林场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调整林木补偿费补偿方式和标准。有林权证的集体林场和国有林场
7、上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由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议确定,调整为进入主伐期有蓄积量的3300元亩,无蓄积幼龄林、新造林的2800元亩。第十三条用地单位按2600元/平方米计算被搬迁人住房应安置面积建设成本并支付给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经允许增购安置房面积的,增购面积部分的建设成本与建安成本的价格差额,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安置房配建的商业用房销售净收益经审计后上缴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第十四条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执行标准为208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格执行标准为4300元/平方米。2012年以后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设成本以及超面积价格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房屋征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2月底前。第十五条本补充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公布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