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工作意见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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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有效缓解全区经济发展与土地供应矛盾,切实改变土地粗放利用现状,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现就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引导作用,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突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确保至2020年上级下达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安排。二规范各类项目用地的选址管理。各类项目用地选
2、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到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对投资规模、用地面积相对较小的工业项目,鼓励租用标准化厂房解决,并优先使用辖区内关、停、破产企业、中小学校撤并后的等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提高乡镇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率。对单个企业投资规模低于4000万元、用地规模10亩下面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得单独供地,通过租用标准化厂房予以解决。服装、电子、食品等行业新上项目无特殊情况,厂房设计必须到达两层以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不予供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处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收。三强化项目准入,严格执行土地供给政策。认真落实土地供给政策,加强建设用地供给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先保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用地,严禁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行业分类审核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控制指标。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80万元,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设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
4、率不得高于14%,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首期到位注册资金每亩不得低于30万元,其他乡镇工业集中区每亩不得低于20万元。凡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二、强化节地意识,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管理机制一严格分期供地管理。严格根据项目审批和供给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施行的大型建设项目能够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
5、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商务、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供地计划。二坚持净地出让制度。工业和经营性用地项目必须拆成净地后方可挂牌出让。同时,严格实行净地交付制度,建设用地项目办理用地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书面交地手续,并作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附件。三规范退二进三土地的管理。对施行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国土资源部门,按工业用地剩余年期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出让合同约定价格与用地单位缴纳给开发区管委会的实际土地价格的差价,作为收购价格,与
6、原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土地收购价款,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必要时,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原企业因本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空闲以及投资不到位等情况,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追缴相应的违约金,并在收购价款中扣除。四落实项目用地完工验收制度。建设用地单位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方可开工建设。工业用地项目完工投产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到达土地批准文件约定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以及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条件的,发放(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用地单位持合格意见
7、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切实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城乡挂钩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地,应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定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六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拟出让方式获得的工业、房地产用地,按下列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工业用地根据成交价款的10%收取其中5%考核按时开、完工,5%考核集约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单位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完工并在规定时间内经项目用地完工验收,到达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和相关集约用地要求的,履
8、约保证金本息分别全额退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结付;未按时开、完工或集约用地指标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上交区财政。经营性用地根据实际成交价格的6%收取其中3%考核按时开工,3%考核按时完工,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是按时开工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完工验收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利息计算同工业用地。未按时开、完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上交区财政。建设用地单位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履约保证金协议并按上述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给手续,履约保证金不抵作土地出让金。三、强化土地利用监管,严格执法监察,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一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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