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义-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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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定义论文关键词:事件事故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定,进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速、先进。因此在出行经过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面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下面几个特征: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讲交通事故能够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根据(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四必须有危害
3、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根据“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构造能够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背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缺乏(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能否属于语法错误。
4、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别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而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以为是“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经过。换句话讲,车辆只要出如今道路上即可,而能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详细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能够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讲,一行为只要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
6、含的关系。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屡次与别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本人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结果在混乱
7、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霎时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
8、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以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犯。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2能否能够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睬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根据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忽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能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背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
9、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背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听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忽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能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本人造成的危害要么是听任的间接成心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固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别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
10、歹徒施行成心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当因成心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讲,即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施行成心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施行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能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施行成心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别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别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罢了,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例八:某甲酒后躺在本人
11、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由于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本人窒息死亡。此案能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背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能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1过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成心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成心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成心,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成心是指明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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