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民众救助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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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困难民众救助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
2、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能够申请临时救助: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固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
3、自然灾祸,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毁坏性灾祸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祸的救助,按照重特大自然灾祸救助办法处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四介入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遭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实,或无理取闹、咒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第八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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