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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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椐(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20096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临时救助条件与对象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临时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寓居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难以筹集医疗费的;、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
2、,损失严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子女就学,难以支付国家规定范围内学杂费用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面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固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第三章临时救助的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资金救助的,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
3、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第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将施行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县区财政年终根据救助款审批发放情况,对相关乡镇安排专项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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