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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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社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施行意见)(政1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施行意见)(政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
2、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施行,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详细业务。配备村级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居)委会参保人参保缴费,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第四条县财政、编办、公安、国土资源、民政、残联、计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条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下面称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
3、保险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按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人年;对于城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县财政另外给予30元/人年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计划生育十分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根据最低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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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 社保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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