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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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一、人权及其特点1、概念: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等各种权利的总和。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因而,所谓人权,就其完好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讲,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2、人权的内容: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授
2、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根据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介入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介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
3、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3、人权的特点:人权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详细性和相对性。人权的详细内容,诸如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要依靠各种制度来保障,能够暂且称之为人权制度。由此能够看出,人权及其相应的人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的。能够讲,人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大体一致的。但是,人权概念及其内涵的发展变化,则有本身独特的规律。就目前而言,人权理想是高于社会现实的。即人权理想与人权现实是有矛盾的。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人的需要得到全
4、面知足,人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权,这是人权的理想。但是,人权理想的实现却遭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根据人权的理想,人权不应存在阶级差异;但是,在阶级对抗社会里,人权又具有阶级性。然而,阶级性同人权并非有必然联络。人权从本质上排挤任何国家、国家集团、个人或群体利用它作为实现政治私利的手段。二、人权与国家治理1、人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管理。从人权的定义、本质特征、内容及其体现来看,人权体如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尽管人权受人们一定的伦理道德的认可与支持,但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包括怎样认识、如何评价等为转移。
5、人权的理念,人权的实现,要通过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保障。在一国内而言,它要求国家保障社会的稳定、民主、公安然平静发展。这就要求要有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国家的治理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一个社会能否需要人权作为政治法律概念来调节,取决于社会的客观现实能否存在以利益差异为基础的权利关系。只要还存在利益差异,还需要国家权利来调节利益关系,就离不开“权利概念,就需要确立权利平等即“人权的原则。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而是脱胎于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贫穷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而,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去发展市场经
6、济和民主政治,实现社会的当代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固然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人民内部已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知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存在阶级差异和较大的社会利益差异,还要加强国家和法律的强迫力并促使其民主化来调整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这种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用权利法则来规范社会,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奋斗。历史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生产力高度发达、没有阶级和阶级差异,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迫力、也不需要“权利法则调整的自由人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因而,他们曾明确地讲过:“至于谈到权
7、利,我们和其他很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1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以为,在刚刚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仍“不可避免地要根据“资产阶级的权利原则来规范社会。2列宁也曾经指出:“假如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以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列宁选集)年版第卷第页。这就是讲,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用人权原则来规范社会。但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经过中都曾长期简单地将“人权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予以排挤。2、人权的存在形态与国家治理所提
8、供的人权保障。人权主要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是“应有权利,即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运用国家强迫力以保障它有效地实现。法律是由人制定的。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任何国家里,法律的制定、人权的法律化,都要有一个经过。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立法者能否愿意或者能否正确运用法律确认与规范人的“应有权利,也是不一定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甚至能够公开通确地剥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如年前的南非政府制定的种族主义法律即如此。但是,人的“应有权利一旦得到国家的法律确实认与保障,法定权利也就成了一种
9、更详细与规范化的人权,可望得到切实实现。人的“应有权利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确认和保障的情况下,通常受法律之外的各种社会气力与社会因素的不同形式与程度的成认与保护,如政党与社会团体的纲领与章程、乡规民约、社会的传统与风俗、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政治意识等等。所谓“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的人权。在某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人权,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并不一定都得到真正的实现。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作的规定,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能否根据本国发展水平保障人的“应有权利能够实际享有。在我国目前而
10、言,在法律、公共政策制定中体现的价值观是努力追求保障公民人权的自由与平等。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初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初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进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但是由于人权
11、受国情的制约,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实现全民的权利平等一致。例如公民的受教育权、生育权等,在理论上是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然而,现实中,由于国家城乡二元的投资构造和管理体制的城市价值取向,导致了教育的城乡、区域不平衡发展;城市里民工子女和本地户籍儿童的教育差异;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统一构成了现实中汉族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不平等;其它如公民的寓居权、迁徙权以及享有同等福利的国民待遇的公民权,在人口流动趋势加强的今天,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由此也产生了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人权的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形态的问题。笔者以为,我们不能片面笼统强调保障人权,而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以免由于不当的宣传、引发激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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