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联络-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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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联络(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2014年第三期一、“非罪之价值讨论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关系的意义一外延范围的模糊对于犯罪阻却事由的外延,我国传统理论难以给出一个明确明晰的范围,导致其往往发生不合理的收缩或扩张。“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中,只要特定的与违法审查有关的消极因素才会纳入阻却违法事由,只要特定的与责任审查有关的消极因素才会纳入责任阻却事由,二者泾渭分明。6而在我国,从逻辑上讲,犯罪阻却事由能够涵盖诸如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等一切使犯罪不成立的因素和事由。究其原因,乃在于我国理论中的犯罪阻却事由是游离于犯罪构成而存在的,其不受“违法与“有责这两个评价要素的限制,
2、从逻辑上讲甚至不受“行为这一犯罪基底的限制这就难怪有学者称之为“活泼元素和“自由战士了7。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我国理论中犯罪阻却事由的外延还会发生不合理的收缩,这主要是针对超法规的犯罪阻却事由而言的。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仅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其他情况均在“超法规之列,由于犯罪阻却事由立法化的缺乏,加之其游离于犯罪构成之外的状况,导致很多本该纳入到其范围之内的情形未得到司法上的成认,也未得到理论上的深究,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便如某些学者提倡的保持犯罪阻却事由的开放性8,在实践中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事实上,就犯罪阻却事由的外延范围而言,收缩和扩张均不是好事收缩意味着出罪途
3、径的变窄,意味着公民为保护本身自由而在刑事诉讼中对抗强大的的国家权利的合理手段的散失,这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扩张则潜伏着毁坏法秩序的危险,乃至对刑法保卫社会机能的消解,正因如此,各国均严格控制超法规的犯罪阻却事由的适用,而这样做的终极手段,则是将其“收编入成文法之中,一来“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所导致的浪费,二来“将其精致化把握其本质与精华,尽可能避免判定的失误9。二阻却根据的含混犯罪阻却事由何以阻却犯罪?在德日刑法学上,尽管聚讼纷纭,可是纷纭中却是一派富于条理的和谐景象。详细来讲,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阻却事由是围绕两个中心展开的,一为本质违法性,一为非难可能性,同时,这也成为了
4、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的分界之处,于是我们看到了(德国刑法典)第34条与第35条中关于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的不同规定,这样一种精致化的理论及其立法化,无疑能够更好地发挥犯罪阻却事由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反观我国,在传统教科书中缺乏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讨论,仅在犯罪阻却事由的特征中阐述其“本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并不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1136。这样一种解答显然并不能让人满意。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理论一直对犯罪阻却事由的法律属性确以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是从行为人的
5、目的正当性和社会政治评价的积极肯定性出发的,进而试图揭示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反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并以此进一步论证行为的客观有益性10。然而,以“目的正当性与“社会政治评价的积极肯定性作为出发点,似乎意味着绕过了客观而从主观出发、绕过了形式而从本质出发,难免有本末倒置之嫌。而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或者“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作为落脚点,一方面言之未详,另一方面此结论本身也值得怀疑,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犯罪阻却事由的行为在客观外表上已具有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结合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已符合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概言之,犯罪阻却事由在我国尚未寻获其赖以存在的根据,于是,这个“自由
6、战士又恰似一株“无根植物。当代刑法对“非罪价值的推崇甚至超过了“罪,而这一价值取向却并未在我国刑法和刑法学中得到彰显,上述四点理由可为证。事实上,关于我国犯罪阻却事由理论的贫弱之处,尚有至关重要的一点,也正是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以上四点,此即我国传统理论中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尴尬关系。二、体系中的“孤儿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的实然困局德日刑法学中,静态地看,犯罪阻却事由包含于犯罪论体系中,是后者的下位概念;与此不同的是,我国传统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则是一种并列关系,这一点,从我国传统教科书的体例编排中能够看出其往往在犯罪构成概论及其详细的四个要件之后另辟一章讨论“正当行
7、为,甚至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之后讨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从本质上讲“,四要件是在行为要素的基础上构建起来,以行为为核心而展开的,而犯罪阻却事由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此在传统的四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中并无包容犯罪阻却事由的条件。二者虽为并列关系,可是在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的犯罪论之中,却是一种不平等的并列,这样的不平等甚至导致犯罪阻却事由成为一个体系上的孤儿,并且由此而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响。详细而言,犯罪阻却事由遭到下面两方面的“遗弃:一“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原理的“遗弃“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理论源自苏联刑法学,得到中国刑法学界的赞同11。这样的讲法可能有些保守,事实上,这
8、一理论在中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占据极高的地位,乃至堪称原理以其为据而批判和评价其他理论的现象屡见不鲜。历史地看,这一理论代表着对于罪刑擅断的坚决否认,闪耀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光芒,功绩甚大。然而,与此同时“,唯一二字似乎意味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一个行为之所以成立犯罪的唯一理由是其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成为了犯罪成立的充要条件,二者之间容不下其他事由。在整个犯罪论中,所讨论的其实就是“定罪这一件事,那么,与犯罪构成并列的犯罪阻却事由的地位在哪里呢?很显然,从“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出发,犯罪阻却事由在犯罪论之下的第一层次没有立足之处,唯有遁逃进犯罪构成之中。二四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的
9、“不接受犯罪阻却事由能否像德日刑法学中的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一样,在犯罪构成犯罪论体系内部找到本人的位置?可惜的是,这一解决方案看似皆大欢喜既不改变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构造,又解决了犯罪阻却事由的体系矛盾,还使犯罪构成的评价全面化、合理化实际上却是困难重重。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四要件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存在先天上、根本性的不兼容;另一方面,事实上亦曾有学者做过这方面的努力,效果却并不理想。例如,有学者提出,既然刑法已经将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放在犯罪主观要件中研究,那么可以以将正当防卫外表上符合客观要件等行为放在犯罪客观要件中研究,将被害人承诺外表上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放在犯罪客体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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