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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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摘要: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的发展中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股东的关系密不可分。(公司法)对股东的基本权利作了相关的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在当今市场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对公司管理经营状况知晓查阅的权利,在公司的运行经过中,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对相关事项的知情程度、对股东的决策和规划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股东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中小股东,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益受损,针对这一情况,对股东知情权保障政策的完善是迫在眉睫的。关键词:知情权;立法保障;中小股东一、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
2、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在公司制度下,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不一致,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价值在于平衡公司、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保障中小股东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制衡中权利不受损害的重要权利。(公司法)在1993年第一次提出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问题。1999年和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沿用了这一条款。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权和查阅范围都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公司资料包括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方式也作了规定,股东假如对其事务行使查阅权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讲明目的。公司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假如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3、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将不予提供查询。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保护了股东权利,也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提供了保护。2005年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已趋于完美,但在法律运行的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出现,其中包括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查询范围、公司拒绝权边界等的争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总结实践经历,进一步完善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边界。下文将结合法院案例与法律法规,提炼总结出股东知情权在实践中争议焦点的审讯观点,便于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参考借鉴。在市场经济制度的蓬勃发展下,尤其是在新(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处于非常良好的发展
4、环境,人们更愿意选择多样的投资方式。然而,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却成为难题,公司的经营者和大股东对公司的运行管理具有绝对地位,在股东侵权案件中,多是中小股东的权利被损害的现实,由于大股东拥有控制权,往往把握着公司的生存与抉择,而股份比例小、控制力弱、信息较为闭塞的小股东,则成了受害者。二、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较窄(公司法)第33条采用逐一列举的方式已经明确地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即仅限于法定列举的六项内容,除此之外,没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在实践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假设公司以其他方式作出决议,股东能否有权查阅呢?在内容的界定上,能否能够作出类推,将其认定为是股东能够
5、查阅的内容?这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在诉讼中,这种纠纷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产生对股东不利的决议,损害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维权存在着较大困难,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讲。在公司的持股上,中小股东所占比例较小,维权难,在回报率较低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在困难的维权和权益受损的抉择中,往往选择了妥协,而对诉讼保障这个途径利用率比拟低。众所周知,诉讼周期较长,举证工作内容量大,花费的代价较高,最后的回报可能不及其付出。小股东利益受损害后无法获得公平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不仅是小股东之不幸,也是社会之不幸。这将压抑“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投资热情,影响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制约供应侧构造性改革进程,助
6、长弱肉强食,劣币驱逐良币的假、恶、丑现象,直接污染商业文化与社会风气。为提升投资自信心,建设法治中国与诚信中国,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小股东免受控股股东的内部控制损害之苦。二对不正当的认定未作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公司对其行为应作出评判。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经历,怎样认定不正当目的是解决这一纠纷的关键所在。在(公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了股东在起诉时,应当举证证实本人的股东地位。这应当属于对主体资格的限制,而除此之外,对不正当的认定准则就没有规定了。笔者以为,对关键词的区分标准才是立法的核心,假如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在实践中对不正当的认定就缺少了法律根据,有了正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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